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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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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活动
山东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始于1995年。省环保局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全省基层环保部门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执法力度偏软、执法力量偏弱和执法不够规范等问题,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不能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为使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尽快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家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省环保局与省政府法制局决定,从1995年底开始,在全省18个县(市、区)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活动。同年12月,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法制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规范化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试点单位按照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执法负责制”。1996年4月,全省环保法制工作会议决定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活动纳入“2111工程”。“2111工程”即制定和实施两个规划(《山东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山东省环保系统“三五”普法规划》),建立和完善一个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全省地方性法规体系),突出一个重点(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抓好一个试点(在全省开展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试点县工作)。
1999年9月中旬开始,省环保局对全省18个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2000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与省环保局联合命名18个试点县(市、区)环保局为“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全面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2001年4月,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明确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验收的依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等。
为全面落实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2000—2005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改革机构。2000年机构改革中,全省县以上环保局全部列为行政编制。截至2005年,各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行政行为全部实现合法化。有的县(市、区)成立乡镇环保所,拓宽了环保工作的覆盖面。2.严格执法程序。成立法制委员会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收费、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多个工作小组,避免和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3.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普遍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人,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积极性。4.制订学法计划。每周有固定的学法日,学法与年终考核挂钩。对新上岗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5.依法行政,规范文书。各级环保部门结合省环保局的文书范本,编制适合本地的处罚文书,对所查案件材料的齐全、准确、及时归档和一案一卷都提出明确要求。全省统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21种,行政复议文书13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程序11个,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5项。6.建立完善统计制度。对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情况进行季报,对国家或全省的统一执法行动进行集中汇总,强化对基层环保执法的管理和监督。至2005年,全省17个市、130个县(市、区)环保局通过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验收。
二、行政法规清理
1996—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省环保局先后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件法规修改,省政府下发的3件规章废止,本部门规范性文件20余件修改或废止。其中,修改或已废止的法规、规章主要有:《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修改)、《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2年7月修改),《山东省小清河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6月废止)、《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1月废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实施办法》(2002年4月废止)。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省环保局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的收费进行清理,并于2004年7月成立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按照《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规定,省环保局在山东环境网站上公布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为相关的事项。截至2005年,全省公示审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300多个。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清理
2004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会议后,省环保局对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省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36项(需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行政许可的28项),其中,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许可4项,排污许可9项,自然保护区管理许可5项,辐射环境管理许可15项,履行国际公约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许可2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许可1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报请国务院发布过渡性决定、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10项,其中,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1项,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可1项,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企业定点审批1项,辐射环境管理许可7项。全省实行的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16项,均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
在清理工作中,省环保局对全省由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的8件地方性法规、4件省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修改,2004年4月报送省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5月报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后,省环保局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权限规定》并予以公示。《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类别进行了明确划分。省环保局制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在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全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交流。规定的22项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行政许可主体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制度,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受理、送达制度,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制度,一次性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制度,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当场受理与当场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听证制度,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制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的变更制度,行政许可的延续制度,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制度,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
省环保局严格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以及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在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清理的同时,省环保局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机关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给予经费保障。
此外,省环保局还开展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2004年5月,全省环保系统内部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监督职责,是否责任追究到位等,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倾向。7月,省环保局制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对行政许可从窗口受理到予以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对外和内部工作程序,局长、分管副局长、行政许可窗口、有关业务处室、法制和行政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2004年下半年起,省环保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对被行政许可人未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