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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行政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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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复议
山东省环境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增加,对环保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程序、健全层级监督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2001年6月起,省、市环保部门相继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6月1日,省环保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挂牌办公,并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行政复议领导小组,负责对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核、把关。
为规范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作用,省环保局建立工作程序和制度。1.建立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明确行政复议受理、转送、审查、决定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和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文书格式,统一了全省环保系统的行政复议文书格式。2.建立行政复议备案和统计制度。规定各市环保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2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和相关资料报送省环保局。3.完善行政复议案例评析会制度。省环保局每年举办法制培训班,整理汇总和剖析各市、县环保局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例。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省环保局确定将案例评析会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扩大评析范围,增强评析深度,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家环保总局的专家到会指导,提高案例评析的效果。4.强化行政复议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省环保局和各市环保部门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充实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并为复议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和办案条件,把行政复议机构能力建设纳入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标,同时部署、一并考核。
1996—2005年,省环保局共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9起,维持7起,撤销1起,变更1起。案件申请人全部为企业,申请事由主要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征收排污费的决定不服。企业提起行政复议的仅是直接与经济利益有关的事项,而对其他处罚事项,如限期治理等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复议的效果等认识不清、不够。
二、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在诉讼范围、管辖、审判程序、执行等方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1996—2005年,省环保局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3起。2004年3—7月,东平县蜜蜂研究所赵某三次状告省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要求省环保局就其排污单位东平县九鑫机械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裁决。这起案件成为省环保局首例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认定此案件应属原告与造成其所在环境被污染的排污单位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环保部门并无裁判的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环境民事诉讼
2002年10月22日,济南市民刘某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省环保局,追索举报奖励费,这是省环保局首次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10月31日,法庭进行调解。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给予奖励的条件,但省环保局考虑到刘某关心环保的热情,以及期间为此会有一定的误工费、差旅费等财产损失,同意补助原告600元,以鼓励其关心环保事业的行为。原告刘某表示同意,并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要求,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