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2 1996年2月,山东省环境保护法制工作会议在新泰市召开
山东省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1.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法规,包括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环境法规。2.环境保护地方性行政规章,主要是指由省政府以及济南、青岛、淄博3市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地方性行政规章。3.环境保护政策性文件,是指省委或省委与省政府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文件。4.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各市(地)人大、政府(行署)以及省环保局或几个省直部门联合制定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分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管理与监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止新污染、污染的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增强执法的严肃性,《条例》确定调整了对排污收费和行政处罚的层级管辖制度,即“下级不收上级收”和“下级不罚上级罚”。
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9条,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污染防治的范围、标准、防治措施、处罚金额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突出强调了排污总量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三项重点任务,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机动车污染监测与防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十五土(小)”生产项目关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秸秆禁烧、露天烧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并根据《决定》公布修改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与修改前相比,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增加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提出与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要求,在污染责任纠纷调处、污染治理市场化、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条例》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明确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环保工作的舆论监督与公众监督,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公示与听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责任追究等规定。
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防治危险废物为重点,突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白色污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
2003年7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立法宗旨上突出对地质环境的重点保护,确立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矿产资源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均为遵守的范围。同时,确立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在地质环境保护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立法上的空白,标志着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2003年1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主要规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特别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作出严格规定。《条例》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和原则,举报问题的处理程序和责任,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和石材等非金属材料加工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环保、公安等部门在具体事项上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噪声防治工作方面一定的行政监管权力。尤其是赋予环保部门一定的行政监管权力,这在山东省的环境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2004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明确界定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范围、确定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的发布主体,规定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统一审核与分别审批制度、海洋污染事故信息公告制度、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敏感海域生态调查与评价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细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等。
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办法》对规划环评的范围、区域环评、省级以下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级审批权限、公众参与机制以及违法建设项目处理等方面给予明确和规范。
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三个市也制定了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1996—2005年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情况一览表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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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法规名称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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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1999年9月1日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条例》 │1999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
┃济南│《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2000年6月1日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 │条例》 │,2000年6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会议批准 ┃
┃ ├──────────┼───────────────────────────┨
┃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
┃ │管理办法》 │过,2000年8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
┃ ├──────────┼───────────────────────────┨
┃ │《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2002年8月22日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
┃ │办法》 │,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会议批准 ┃
┠──┼──────────┼───────────────────────────┨
┃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2001年5月19日青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
┃ │条例》 │通过,2001年6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 ├──────────┼───────────────────────────┨
┃青岛│《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
┃ │环境保护条例》 │通过,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 ├──────────┼───────────────────────────┨
┃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
┃ │规定》 │(第四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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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 │1996年8月9日淄博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保护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 ├──────────┼───────────────────────────┨
┃淄博│《淄博市水资源保护 │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
┃ │管理条例》 │过,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
┃ ├──────────┼───────────────────────────┨
┃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 │2002年8月21日淄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
┃ │护管理条例》 │通过,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
┃ │ │修正,2004年7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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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性行政规章
1996年7月15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沂沭河流域(指临沂市及淄博市所辖沂源县、日照市所辖莒县向沂沭河汇水的区域)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措施、责任及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办法》明确水资源费的征收原则、标准、管理使用等具体问题,是山东省第一个全面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的政府规章。
2002年4月6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同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对环境污染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是全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行政监察的省级政府规章。
2003年2月11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库管理等领域,明确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对于强化辐射全过程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6—2005年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环境保护行政规章情况一览表
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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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规章名称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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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2002年8月26日发布 ┃
┃ ├──────────────────────┼─────────────┨
┃ │《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2004年11月19日发布 ┃
┃ ├──────────────────────┼─────────────┨
┃济南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日发布,2002年8 ┃
┃ │ │月26日修正 ┃
┃ ├──────────────────────┼─────────────┨
┃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005年9月13日发布 ┃
┃ ├──────────────────────┼─────────────┨
┃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2005年11月8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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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9日发布,1998年 ┃
┃ │ │8月24日修正 ┃
┃ ├──────────────────────┼─────────────┨
┃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1998年10月14日发布,2000 ┃
┃ │ │年3月29日修正 ┃
┃ ├──────────────────────┼─────────────┨
┃ │《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 │2201年8月1日发布 ┃
┃ ├──────────────────────┼─────────────┨
┃青岛 │《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 │2002年5月30日发布 ┃
┃ ├──────────────────────┼─────────────┨
┃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2002年9月9日发布 ┃
┃ ├──────────────────────┼─────────────┨
┃ │《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日发布 ┃
┃ ├──────────────────────┼─────────────┨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发布 ┃
┃ ├──────────────────────┼─────────────┨
┃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4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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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7日发布 ┃
┃ ├──────────────────────┼─────────────┨
┃ │《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7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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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性文件
1996年3月7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确定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提取的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收取的部门和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的起止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0年6月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全省环保产业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发展环保产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环保产业发展重点以及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
2001年9月2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纲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实现“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作出积极贡献。
2003年12月2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建设生态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搞好生态省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循环经济理念,科学编制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加强对生态省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措施,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扎实推进生态省建设。
2004年9月22日,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全省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具体措施:1.运用市场运作方式重点搞好污水处理。2.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3.建立严格规范的水环境管理制度。4.采取更加科学严格的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5.创新和建立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6.建立实现水体清洁目标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7.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05年6月3日,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对加快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指导原则,建设的重点,具体工作,政策与措施以及组织领导等提出意见要求。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1996—2005年,山东省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的各类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200多个,其中省环保局制定100多个。主要有:《山东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山东省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分工意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山东省“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山东省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电磁环境污染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试行)〉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部分市政府及环保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996—2005年山东省17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出台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情况一览表
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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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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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
┃ │《济南生态市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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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关于在我市企业中开展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管理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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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工作纲要(19982002年)〉的通知》 ┃
┃ ├───────────────────────────────────┨
┃青岛 │《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指南(试行)》 ┃
┃ ├───────────────────────────────────┨
┃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
┃ ├───────────────────────────────────┨
┃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 │《关于浮山封山建设的通告》 ┃
┃ ├───────────────────────────────────┨
┃ │《青岛市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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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设城区烟尘控制区的意见〉的通知》 ┃
┃ ├───────────────────────────────────┨
┃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的决定》 ┃
┃ ├───────────────────────────────────┨
┃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对燃煤工业炉窑实施清洁燃烧技术改造的意见〉的通┃
┃ │知》 ┃
┃ ├───────────────────────────────────┨
┃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确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 ┃
┃ ├───────────────────────────────────┨
┃ │《淄博市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方案》 ┃
┃ ├───────────────────────────────────┨
┃ │《淄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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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 ├───────────────────────────────────┨
┃ │《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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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 │《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的通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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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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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
┃ ├───────────────────────────────────┨
┃ │《〈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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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济宁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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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 │《关于泰安城区建设噪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污染防治设施闲置与拆除审批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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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 ├───────────────────────────────────┨
┃ │《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省级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
┃日照 │《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奖惩办法》 ┃
┃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
┠────┼───────────────────────────────────┨
┃莱芜 │《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试行)》 ┃
┃ ├───────────────────────────────────┨
┃ │《关于促进全市石灰行业健康发展的环保指导意见》 ┃
┠────┼───────────────────────────────────┨
┃临沂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 ├───────────────────────────────────┨
┃ │《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
┠────┼───────────────────────────────────┨
┃德州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
┃聊城 │《关于印发〈聊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
┃ ├───────────────────────────────────┨
┃ │《关于加强聊城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滨州 │《辖区流域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
┠────┼───────────────────────────────────┨
┃菏泽 │《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
┃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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