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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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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山东邮政独立运营,根据全省邮政生产场地、服务网点大量减少的状况,省邮政局确定了加速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两年内恢复全省县及县以上邮政局房、邮政支局局房各80%的工作目标。围绕这一目标,1999年,省邮政局制定《山东省邮政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对企业内审机构的职责,与审计相关的邮政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设计会审、投资招标、工程材料选型议价、合同签订、竣工验收以及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省邮政局负责审计的项目包括:国家邮政局审计局授权的国家邮政局管建设项目;省邮政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各市(地)邮政局批准立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省邮政局直属单位及省邮政局本身的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万元的土建修缮、装饰工程和零星维修工程。起草制定《山东邮政审计文书格式》,对审计文书格式提出具体要求。制定《邮政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对全省邮政审计机构设置作出规定,特别提出邮政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邮政部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经济效益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机构建设方面,由于邮电分营,全省邮政审计力量薄弱,专兼职审计人员仅有54人,其中23人无审计工作经验;4个市(地)邮政局无工程审计人员;独立审计机构只有3个,其他市(地)邮政局的审计机构与其他机构合设,不利于审计工作开展,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工作要有独立性”的规定。为改变这种状况,省邮政局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在岗审计人员素质;一方面聘任兼职审计员。至1999年底,全省17个市(地)邮政局中有16个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达到53人,全省邮政兼职审计人员达到68人,省邮政局8个直属单位全部聘任兼职审计员。
2001年,为全面加强对全省邮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提高建设资金利用效率,省邮政局制定《山东省邮政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办法》(简称《结算审计办法》)和《山东省邮政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简称《决算审计办法》)。《结算审计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结算,以及零星维修工程的施工结算,以审查工程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合规,各项取费是否按标准或合同规定计取,施工用料价格与相关规定或合同定价是否相符为重点。《决算审计办法》适用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建设成本审计、交付使用资产审计、结余资金审计为重点。
2003年,为全面履行审计工作职能,加大监督和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局长届中和离任审计结合,使监督关口前移,省邮政局制定市邮政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明确审计形式和审计内容以及处罚处理规定。对防止和纠正各种违纪问题,规范企业经济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2005年,为建立以审计部门为核心,高效统一的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服务机制,省邮政局印发《山东省邮政内部审计派驻制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对审计人员实行省邮政局和所驻单位双重领导的派驻方式。派驻审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人事、党团和工会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工作安排、调配使用和业务指导以省邮政局垂直领导为主。派驻审计人员根据省邮政局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对派驻单位进行审计,或参加省内异地审计活动。在确保完成以上审计任务的基础上,完成所驻单位的审计计划和所驻单位交办的审计任务。省邮政局派驻各市邮政局审计人员均在2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