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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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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5年,山东省邮电、邮政法律事务部门强化涉邮案件督查工作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案件,如山东省第一例邮政部门处罚违法经营速递业务公司获得胜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全国邮政首例因分支机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而由法院异地强制执行其所属法人公司案件以及山东邮政首起执法伤害案件等,有效维护邮政市场的正常运行,避免邮政企业经济损失,保障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1996年,全省邮电部门受理通信行政复议案件3起,依法维持2起,撤销1起。
1997年,犯罪嫌疑人戴某通过章某印刷“全国沿海开放城市改革开放成就展览会”邮政明信片6万张,运回青岛后销售2000张,获利1万元。1998年9—10月,戴某、杜某等3人由青岛到济南,与杨某等5人先后3次印刷“全国沿海开放城市改革开放成就展览会”邮政明信片2.2万余张。戴某等3人共同运回青岛1万张,并将其中4400张倒卖,获利1.9万元。邮政部门配合法院、检察院进行调查取证后,1999年6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伪造和倒卖邮政明信片的9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4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68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4.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另6人也被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
1999年8月,省邮政局依据《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潍坊有限公司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委托,擅自代理山东省海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营文件类快件寄递行为,作出罚款1.8万元、责令停止办理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对于非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遂以邮政部门无权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后,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并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明确答复:对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侵犯专营权行为,应当按照《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邮政部门处理。据此,省政府认为省邮政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于2000年作出维持省邮政局对该公司处罚的决定。
2000—2001年,全省涉邮案件呈上升趋势。2000年5月,淄博市邮政局进行速递市场检查,发现中国外运山东淄博公司违法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责令停止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国外运山东淄博公司认为,其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淄博市邮政局进行不正当竞争,打击合法企业,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公开登报恢复其名誉。淄博市邮政局在省邮政局协助下积极应诉。2001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外运山东淄博公司未经邮政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委托,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淄博市邮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同时作出维持淄博市邮政局行政处罚的决定,驳回中国外运山东淄博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该案件是山东省第一例邮政部门处罚违法经营速递业务公司胜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同年,菏泽市邮政局对当地邮政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发现菏泽天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自1998年起,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信函类快递业务,且经营时间长、业务量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信函类快递业务。该公司对此采取不予理睬甚至抵抗的态度,继续从事商务文件快递业务经营。8月,菏泽市邮政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万元,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菏泽天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处罚,于9月向省邮政局申请行政复议。省邮政局于10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菏泽市邮政局行政处罚决定。菏泽天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于11月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邮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1月作出维持菏泽市邮政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菏泽天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直接改判,撤销菏泽市邮政局行政处罚决定。7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菏泽市邮政局对菏泽天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0年5月,潍坊市邮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检查,发现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自1997年设立后,一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邮政部门批准和委托,擅自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并盗用邮政“EMS”标识从事经营活动。潍坊市邮政局依法对该办事处作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省邮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未向法院起诉,且拒不缴纳罚款。潍坊市邮政局依法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潍坊市邮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规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因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无被执行能力,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设在北京的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实施异地强制执行。2001年11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到北京依法对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从该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罚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费共计25326元。该案件是全国邮政首例因分支机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由法院异地强制执行其所属法人公司的案件。
2000年,省邮政局依法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受理相对人对市邮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3起,全部复议完结;处理对省邮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2起,复议决定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4起,2起执行完毕。
2001年下半年,青岛、烟台等地方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维持青岛市邮政局对中外运—欧西爱斯国际快递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烟台市邮政局对中外运—龙口公司的行政处罚。各原告认为自己是经外经贸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件以外的速递业务,如擅自经营信件业务,处罚机关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邮政部门,不服邮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而向法院起诉。两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邮政部门具有对原告进行处罚的行政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规定,在山东省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业务,必须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仅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邮政部门批准仍然无效。全年,省邮政局和各市邮政局参与或办理涉邮案件36起。
2002年6月,省邮政局依据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侵犯国家邮政专营权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关于“对经行政处罚后仍违法经营或违法经营额较大构成犯罪、侵犯邮政专营权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查处的泰安元智捷诚快递公司非法经营违规快件寄递,严重扰乱当地快件寄递市场秩序案件(涉案违规快件4911件,违规营业额99048.28元)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经理实施刑事拘留。11月,潍坊市邮政局执法人员到昌邑市文山中学商店依法检查该店违规销售邮票行为,从该店查获违规销售的部分新版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店主拒不交出邮票,并持凶器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威胁、谩骂和殴打,致2名执法人员受伤。2003年3月,昌邑市人民法院对暴力阻碍邮政执法的店主作出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该案件是山东邮政首起执法伤害案件。全年,省内发生因不服邮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4起,省邮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其中,不予受理1起,复议维持1起,因程序违法撤销2起;发生因不服邮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2起。
2004年,全省发生因不服邮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4起,其中,撤销1起,变更2起,申请人撤销申请1起。
2005年,省邮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