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998年,山东省各市(地)邮电局陆续设立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全省邮电通信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监管方面配备了邮政督察员。1999—2005年,省邮政局逐步构建行业管理体系。建立省、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为执法人员配发执法证件。起草《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相继制定省内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集邮票品经营审批管理办法、邮资票品监督检查办法等,不断加强集邮市场监管。审查符合条件的快件寄递经营企业,对其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定期监督,维护全省快件寄递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营。加强邮政用品用具监管力度,确保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使用符合相关法规。
1996年,各市(地)邮电局陆续设立通信行业管理科(处),人员编制3~5名;县(市、区)邮电局设兼职或专职人员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地)邮电局通信行业管理科(处)工作职责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通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本地区用户对通信业务经营单位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并组织查处;负责邮政标准用品和邮政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整理通信行业情况,及时向省邮电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本地区通信发展战略和规划、通信行业管理的规定、邮电业务资费调整。7月,全省邮电部门配备邮政督察员。邮政督察员职责是:对所属市(地)邮电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所属县(市、区)邮电局贯彻法律法规、标准、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所属市(地)邮电局、集邮公司执行集邮政策、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市、区)邮电局执行政策及集邮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依法对全省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委派的市(地)邮电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督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所属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掌握全省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以及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级邮政督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权限: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成被查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改正;有权进入被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有权要求开启相关工作房间、箱柜,有权查阅相关档案、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等资料,有权询问任何有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邮资票品管理任务时,有权查阅相关账目、资料,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的住址、单位、姓名及其他线索,有权询问客户票源、数量、价格等有关事项;执行检查集邮市场管理任务时,有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执行检查邮政通信市场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给予配合,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制止,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内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被查单位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有权阅看涉及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资料,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遇有特殊需要,可以要求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临时赋予相应的权力。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邮政督察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出示邮政督察证。
1999年,各市(地)邮政局在行业管理机构办案经费和所属执法人员待遇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省邮政局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局申领行政执法证并配发给市(地)邮政局执法人员,印发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向省财政厅申办罚(没)款许可证。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省邮政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罚款代收代缴协议,自3月底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省邮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的罚款由建设银行代收。
为加强全省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管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指示和国家邮政局要求,省邮政局自1999年5月起进行《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起草工作。6—8月,省邮政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到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5市进行立法调研和座谈,听取和吸收17个市邮政局的建议,形成草稿。后经多次修改,形成修改稿和会签稿,分别送山东省16个委办厅局和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签,形成送审稿,于10月送交省政府法制局审查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修改过程历时近2年,易稿20余次,2001年1月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第116号令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凡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活动的企业或个人,都接受邮政部门的管理,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快件寄递业务或与邮政企业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快件寄递经营活动,或将收寄的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转手交寄,或将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等行为,由邮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快件寄递管理的政府规章,为全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和规范快件寄递市场、依法查处快件市场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0年2月,省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管理工作规定,明确全省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邮政市场的行政管理任务。7月,根据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省邮政局进一步加强集邮市场管理工作。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集邮票品经营交易(包括集邮票品制作、拍卖、预订、邮购、仿制、展销等)的单位,必须经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申请批销、零售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票经营活动。9月,省邮政局制定集邮市场管理实施意见。10月,省邮政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邮票品经营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及经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仿印仿制中国邮票图案制成品的批销、零售、邮购等经营活动,由取得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文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邮政代办点,邮票代售处必须取得集邮票品经营批准证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省邮政局成立集邮票品真伪鉴定中心,负责集邮票品的年度检验和鉴定工作,对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销的集邮票品进行定期抽检。
自2000年起,省邮政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等和邮电部、国家邮政局、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参照其他省(区、市)做法,起草《山东省邮政条例》。省邮政局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收集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全省邮政通信工作状况进行调查,征求17个市邮政部门和17个省直部门意见。2002年3月,省邮政局将《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6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省邮政局联合组成考察组赴陕西、甘肃、宁夏进行邮政立法考察学习。之后,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11个省直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对《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使内容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并报省政府。10月,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将初审后的修改稿印发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订。2003年1月,《山东省邮政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邮政条例》为山东省邮政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1年1月,省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加强邮政行业管理工作意见,明确各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整个市场秩序,认真履行国家职能,依法坚决打击社会上非法经营邮政业务和集邮业务的行为,依法查处、规范邮政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的职责。全省各级邮政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案补贴、人身安全保险等执法条件,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2月,省邮政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青岛海关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和整顿快件寄递市场秩序的通告》,规定凡在山东省内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规定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同月,省邮政局制定快件寄递经营批准文件申办管理规定,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的单位,必须申请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和山东省邮政专营业务代办许可证,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申请从事快件寄递经营的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事业单位,注册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生产场地不得少于250平方米。5月,省邮政局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打击侵犯国家邮政专营权非法经营活动办公室,各级邮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对侵犯国家邮政专营权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查处。6月,省邮政局行业管理处加挂“山东省邮政执法大队”牌子,统一指挥调度全省邮政执法工作;各市邮政局在行业管理办公室基础上组建执法队伍,为执法队伍配备相应设备,统一制作执法服装,落实邮政执法经费,为邮政执法人员购置人身保险,发放外出办案或市场检查外勤补贴。6月和8月,省邮政局对申请经营快件寄递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山东省联邮快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元智捷诚快递有限公司等36家单位成为物品快件寄递业务经营资格许可单位。
2002年3月,省邮政局制定邮资票品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全省邮资票品监督检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邮政局监督检查机构组成。下半年,在走访、调查全省从事进出境信件寄递业务货代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受理具有法人资格的货代企业委托申请12家,与其中11家签订委托协议。同年,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省邮政局向省政府报送《山东省社区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被列入2003年度立法计划。同年,省邮政局向符合条件的13家快件寄递公司发放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掌握全省300余家经营快件寄递业务企业的地址名录;对监制证书到期的企业按规定进行重新审查、检测、换证。
2003年上半年,省邮政局对全省申请监制生产信报箱、信筒的企业进行全面考评,并组织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5—6月,对全省生产通信用信封的企业进行统一审核、检测、换证工作。共批准信封生产企业76家,取消8家企业的生产资格。在对济南市区通信信封市场的检查整顿中,查处盗用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号印制信封的企业2家,没收、销毁假冒伪劣信封1万多枚。同年,省邮政局对从事快件寄递经营业务的42家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年检结果在《大众日报》上公告。
2004年,省邮政局对全省55家快件寄递经营单位进行年度检验。6月,信封印制标准变更并推广使用,省邮政局召开全省信封生产厂家宣传贯彻会议,部署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工作。
2005年4月,市场监管任务比较重的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5个市邮政局单独设立行业管理机构;其他市邮政局的行业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各市邮政局对外挂“××市邮政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成立邮政执法大队,由市邮政局负责管理并接受省邮政局行业管理处的统一管理。省邮政局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小组,对面向社会涉及省邮政局许可的快件寄递、集邮票品经营、开办集邮集中交易市场、仿印邮票图案、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等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按照规定,邮政行政审批事项共8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审批;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审批;仿印邮票图案审批;快件寄递审批;集邮票品经营审批;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监制审批。省邮政局制作并启用山东省邮政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山东省邮政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审查通知书、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类文书。同年,省邮政局根据各市、县(市、区)邮政局邮政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变动较大、较频繁,部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不能适应邮政行业管理工作要求等情况,编写《山东省邮政行业管理工作基本知识》,对全省邮政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的职责任务、许可审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管理、报告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系统要求和规范。同年,全省取得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的68家单位换发许可证并在《大众日报》上予以公告,2家申请经营物品快件寄递的单位依法办理许可。至年底,经省邮政局批准经营物品快件寄递业务的企业为70家;经国家邮政局批准、邮政企业委托从事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国家货代企业为24家。
第一节 体系建设
1996—1998年,山东省各市(地)邮电局陆续设立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全省邮电通信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监管方面配备了邮政督察员。1999—2005年,省邮政局逐步构建行业管理体系。建立省、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为执法人员配发执法证件。起草《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相继制定省内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集邮票品经营审批管理办法、邮资票品监督检查办法等,不断加强集邮市场监管。审查符合条件的快件寄递经营企业,对其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定期监督,维护全省快件寄递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营。加强邮政用品用具监管力度,确保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使用符合相关法规。
1996年,各市(地)邮电局陆续设立通信行业管理科(处),人员编制3~5名;县(市、区)邮电局设兼职或专职人员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地)邮电局通信行业管理科(处)工作职责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通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本地区用户对通信业务经营单位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并组织查处;负责邮政标准用品和邮政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整理通信行业情况,及时向省邮电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本地区通信发展战略和规划、通信行业管理的规定、邮电业务资费调整。7月,全省邮电部门配备邮政督察员。邮政督察员职责是:对所属市(地)邮电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所属县(市、区)邮电局贯彻法律法规、标准、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所属市(地)邮电局、集邮公司执行集邮政策、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市、区)邮电局执行政策及集邮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依法对全省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委派的市(地)邮电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督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所属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掌握全省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以及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级邮政督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权限: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成被查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改正;有权进入被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有权要求开启相关工作房间、箱柜,有权查阅相关档案、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等资料,有权询问任何有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邮资票品管理任务时,有权查阅相关账目、资料,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的住址、单位、姓名及其他线索,有权询问客户票源、数量、价格等有关事项;执行检查集邮市场管理任务时,有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执行检查邮政通信市场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给予配合,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制止,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内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被查单位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有权阅看涉及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资料,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遇有特殊需要,可以要求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临时赋予相应的权力。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邮政督察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出示邮政督察证。
1999年,各市(地)邮政局在行业管理机构办案经费和所属执法人员待遇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省邮政局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局申领行政执法证并配发给市(地)邮政局执法人员,印发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向省财政厅申办罚(没)款许可证。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省邮政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罚款代收代缴协议,自3月底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省邮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的罚款由建设银行代收。
为加强全省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管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指示和国家邮政局要求,省邮政局自1999年5月起进行《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起草工作。6—8月,省邮政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到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5市进行立法调研和座谈,听取和吸收17个市邮政局的建议,形成草稿。后经多次修改,形成修改稿和会签稿,分别送山东省16个委办厅局和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签,形成送审稿,于10月送交省政府法制局审查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修改过程历时近2年,易稿20余次,2001年1月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第116号令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凡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活动的企业或个人,都接受邮政部门的管理,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快件寄递业务或与邮政企业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快件寄递经营活动,或将收寄的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转手交寄,或将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等行为,由邮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快件寄递管理的政府规章,为全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和规范快件寄递市场、依法查处快件市场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0年2月,省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管理工作规定,明确全省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邮政市场的行政管理任务。7月,根据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省邮政局进一步加强集邮市场管理工作。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集邮票品经营交易(包括集邮票品制作、拍卖、预订、邮购、仿制、展销等)的单位,必须经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申请批销、零售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票经营活动。9月,省邮政局制定集邮市场管理实施意见。10月,省邮政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邮票品经营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及经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仿印仿制中国邮票图案制成品的批销、零售、邮购等经营活动,由取得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文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邮政代办点,邮票代售处必须取得集邮票品经营批准证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省邮政局成立集邮票品真伪鉴定中心,负责集邮票品的年度检验和鉴定工作,对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销的集邮票品进行定期抽检。
自2000年起,省邮政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等和邮电部、国家邮政局、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参照其他省(区、市)做法,起草《山东省邮政条例》。省邮政局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收集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全省邮政通信工作状况进行调查,征求17个市邮政部门和17个省直部门意见。2002年3月,省邮政局将《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6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省邮政局联合组成考察组赴陕西、甘肃、宁夏进行邮政立法考察学习。之后,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11个省直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对《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使内容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并报省政府。10月,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山东省邮政条例(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将初审后的修改稿印发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订。2003年1月,《山东省邮政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邮政条例》为山东省邮政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1年1月,省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加强邮政行业管理工作意见,明确各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整个市场秩序,认真履行国家职能,依法坚决打击社会上非法经营邮政业务和集邮业务的行为,依法查处、规范邮政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的职责。全省各级邮政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案补贴、人身安全保险等执法条件,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2月,省邮政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青岛海关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和整顿快件寄递市场秩序的通告》,规定凡在山东省内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规定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同月,省邮政局制定快件寄递经营批准文件申办管理规定,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的单位,必须申请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和山东省邮政专营业务代办许可证,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申请从事快件寄递经营的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事业单位,注册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生产场地不得少于250平方米。5月,省邮政局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打击侵犯国家邮政专营权非法经营活动办公室,各级邮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对侵犯国家邮政专营权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查处。6月,省邮政局行业管理处加挂“山东省邮政执法大队”牌子,统一指挥调度全省邮政执法工作;各市邮政局在行业管理办公室基础上组建执法队伍,为执法队伍配备相应设备,统一制作执法服装,落实邮政执法经费,为邮政执法人员购置人身保险,发放外出办案或市场检查外勤补贴。6月和8月,省邮政局对申请经营快件寄递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山东省联邮快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元智捷诚快递有限公司等36家单位成为物品快件寄递业务经营资格许可单位。
2002年3月,省邮政局制定邮资票品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全省邮资票品监督检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邮政局监督检查机构组成。下半年,在走访、调查全省从事进出境信件寄递业务货代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受理具有法人资格的货代企业委托申请12家,与其中11家签订委托协议。同年,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省邮政局向省政府报送《山东省社区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被列入2003年度立法计划。同年,省邮政局向符合条件的13家快件寄递公司发放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掌握全省300余家经营快件寄递业务企业的地址名录;对监制证书到期的企业按规定进行重新审查、检测、换证。
2003年上半年,省邮政局对全省申请监制生产信报箱、信筒的企业进行全面考评,并组织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5—6月,对全省生产通信用信封的企业进行统一审核、检测、换证工作。共批准信封生产企业76家,取消8家企业的生产资格。在对济南市区通信信封市场的检查整顿中,查处盗用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号印制信封的企业2家,没收、销毁假冒伪劣信封1万多枚。同年,省邮政局对从事快件寄递经营业务的42家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年检结果在《大众日报》上公告。
2004年,省邮政局对全省55家快件寄递经营单位进行年度检验。6月,信封印制标准变更并推广使用,省邮政局召开全省信封生产厂家宣传贯彻会议,部署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工作。
2005年4月,市场监管任务比较重的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5个市邮政局单独设立行业管理机构;其他市邮政局的行业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各市邮政局对外挂“××市邮政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成立邮政执法大队,由市邮政局负责管理并接受省邮政局行业管理处的统一管理。省邮政局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小组,对面向社会涉及省邮政局许可的快件寄递、集邮票品经营、开办集邮集中交易市场、仿印邮票图案、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等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按照规定,邮政行政审批事项共8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审批;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审批;仿印邮票图案审批;快件寄递审批;集邮票品经营审批;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监制审批。省邮政局制作并启用山东省邮政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山东省邮政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审查通知书、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类文书。同年,省邮政局根据各市、县(市、区)邮政局邮政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变动较大、较频繁,部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不能适应邮政行业管理工作要求等情况,编写《山东省邮政行业管理工作基本知识》,对全省邮政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的职责任务、许可审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管理、报告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系统要求和规范。同年,全省取得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的68家单位换发许可证并在《大众日报》上予以公告,2家申请经营物品快件寄递的单位依法办理许可。至年底,经省邮政局批准经营物品快件寄递业务的企业为70家;经国家邮政局批准、邮政企业委托从事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国家货代企业为2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