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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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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998年,省邮电局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定各级邮电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部门不付款。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和公证机关进行法律公证,未经公证的,财务部门不付款。签订经济合同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并提供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资信证明等文件。出现经济纠纷或诉讼,由法制工作机构出面协调和处理,防止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999年,省邮政局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抓住合同审查中心环节,突出建章立制和理顺工作程序。11月,省邮政局制定《山东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邮政企业及其所属非邮政通信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主要责任。该《办法》对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规范,并特别规定,省邮政局是全省邮政唯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邮政通信企业,各市(地)邮政局、县(市、区)邮政局、邮政支局均为省邮政局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未经省邮政局授权,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同年,省邮政局制订邮政业务代办合同格式文本,规范代办合同的签订。省邮政局被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增补为理事单位。全年,省邮政局共审查全省邮政各类合同(协议)19份,标的额共计2亿多元。
2000年,省邮政局共审查全省邮政工程建设、房屋转让、设备买卖、技术服务等各类合同38份,合同标的额计3亿多元。省邮政局被评为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001年,省邮政局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全省邮政企业转变工作方式,推动合同管理由亡羊补牢式的被动工作向超前防范式的主动应对转变,法律事务部门从着重合同条款审查转向提前介入,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外生产经营全部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重点是用工、施工、运输等方面,使用统一标准文本,写明保险责任和事故责任分担条款。全年,省邮政局法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等共同谈判、签订邮政中间业务、邮政金融网络扩容、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等合同18份,标的额计1700多万元;审签省邮政局处室承办的其他合同21份;审查各市邮政局上报的工程建设、房屋买卖等合同11份;审查省商函广告公司、省运递局、省集邮公司等单位合同14份,标的额计3900多万元。
2002年8月,省邮政局制定合同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对全省邮政通信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邮政通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规定合同管理工作检查每年进行1~2次,检查对象以市邮政局和省邮政局直属单位为主,以抽查县邮政局为辅。检查以普查、抽查、自查或者互查相结合方式进行;邮政企业合同管理检查考核实行奖惩与帮促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帮助、指导、督促邮政企业完善和规范合同管理工作。10—11月,省邮政局组织对各市邮政局业务类合同及主业用人单位以外签订的其他合同进行检查,重点是邮政储蓄合同和报刊发行、零售合同。全年,省邮政局共审查办理合同350余份,标的额计8000余万元。各市邮政局审签各类合同300余份,标的额计1200多万元。
2003年,省邮政局谈判和审签山东邮政储蓄省处理中心工程网络设备合同、主机系统合同、应用软件及系统集成合同、事后监督主机设备合同、山东邮政综合网搬迁工程集成项目合同、“天达2116”系列产品物流配送业务协议、邮政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46份,标的额计5158万余元。
2004年3—5月,省邮政局组织对全省邮政企业2003年后签订的合同进行检查。全省各单位共检查合同6662份,标的额计1.6亿元;省邮政局检查17个市邮政局合同887份。全年,省邮政局审查铁路客票预订及寄递协议、邮政储蓄统一版本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等各类合同44份,标的额计2884.38万元;拟订20余份专业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3月,省邮政局修订并实施《山东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审查等工作,并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国有资产转让、投资入股、担保合同,涉及中国邮政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内容的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须报省邮政局或经省邮政局报国家邮政局审查批准。10月,省邮政局组织各市邮政局进行合同会审,共审查2005年签订的各类合同400余份,发现市邮政局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未经审查擅自签订合同、合同会签审查流于形式、忽视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审查、合同内容不规范或存在漏洞等主要问题。对上述问题,省邮政局组织各单位进行整改。同年,省邮政局拟订商函、广告、集邮品开发业务领域的5个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全年,省邮政局法务部门共计审查合同47份,审查市邮政局重大合同8份,标的额计5375.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