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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商投资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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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统计包括外商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等综合性统计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综合统计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管理工作,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管理工作1999年开始纳入海关统计。
一、外商投资综合统计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外商投资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省内统计单位依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1987年9月下发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进行相关统计,汇总整理全省外商投资数据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993年6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行1992—1993年度全国最大500家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排序的通知》要求,按照年销售额、税后净利润、出口额、总资产额四项指标,将全省1992年销售额在4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4年1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商投资年度统计工作作出规定: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当年新批利用外资项目电讯快报于次年1月3日前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利用外资分国别、分行业季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季报表于次年1月11日前上报。
1996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修订发布《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4月,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1.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制度。各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设立批准证书前,须先在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填写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表,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手册。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登记,要结合每年的联合年检办理有关手续。统计登记表和批准证书同时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批准证书、由市(地)进行统计的企业,须在领取批准证书后10日内到所在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后7日内将登记表上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2.企业代码的结构和编码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发的《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代码,由各市(地)按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其中前两位填写山东省代码,第3、4位填写市(地)代码,第5、6位填写县(市、区)代码,第7、8位填写批准年度。最后4位为顺序码,由计算机按流水号自动生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凭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3.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此后,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就贯彻落实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对各市(地)、各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1997年7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各统计单位完成新旧数据库转换工作,尽快运行新的利用外资统计软件。
2000年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要求:各级外资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外资统计数据特别是实际到位外资的真实性;统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一律以企业验资报告为准,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即企业外方境外实际借款金额,要统计到实际借款库中,不得统计在直接投资中。加强外资统计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外资项目明细数据库,使外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可靠。各地及时清理“三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抓紧进行清算并撤销批准证书,在基本库中打上已撤销;对已吊销并查无下落的企业,按已撤销统计。对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数作出准确统计。
2001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2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2年1月据此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做好新版利用外资统计软件的使用工作,配备较高配置统计设备,调整配备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确保利用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
2002年4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当月起各市使用新版利用外资统计软件上报统计数据,月报表上报时间由次月的3—5日提前至1—3日。上报程序是:次月1日前通过传真报送利用外资统计快报表,3日前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上报利用外资统计明细数据。年报截止时间为次年6月10日,结合联合年检数据同时上报利用外资统计年报表(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汇总表、现状汇总表和质量评价表)。对新批和变更企业的各项条目要完整地录入,并结合联合年检和换证尽快完善已发证企业的各项信息和数据。加强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省136家重点企业集团投资企业、以对外转让股权方式设立的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的专项统计分析,次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简要情况。
12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外商投资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统计口径不变,仍包含“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两部分;调减“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口径,即只包括“外方投资者的投资股本”和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外方股东对企业的直接贷款”。“外方投资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对企业的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企业境外借款”不再列入外商直接投资统计中;扩大“外商其他投资”统计范围,增列“外商投资企业差额借款”一项。将原“外商直接投资”统计范围内的“外方投资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对企业的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企业境外借款”列入“外商投资企业差额借款”项下统计。为保持统计口径调整后年度统计数据之间的可比性,省外商投资统计部门要在全年统计工作完成后,对各市当年外商投资统计数据按照调整后的统计口径逐月进行分离,减除部分调入“外商其他投资”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差额借款”项下。
2003年1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自2003年1月起,各市上报的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数据中包含“外方股东贷款”的,须事先上报相应的合同(章程)及贷款协议复印件,经确认后录入上报。2.“外商其他投资”中“外商投资企业差额借款”一项使用手工报表的方式暂时单独汇总,不再进入外商投资统计程序。3.各市要严格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统计实际使用外资数据,并将验资报告及其他有效凭证留存备案。
5月,商务部下发通知,决定在山西省、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宁波市、安徽省、山东省、青岛市、湖南省、厦门市进行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试点。6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6月起,各统计单位一律按照商务部要求统计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的同时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统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必须与验资报告相关内容相符。没有验资报告的企业的报表数据不得纳入当期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在统计外商其他投资实际使用金额时,也要勘验相关凭证。各统计单位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中录入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时,必须同时录入验资报告的相关信息,包括验资报告编号、验资机构名称、验资时间和验资金额。7月,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单位对统计软件进行更新。
12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开展外资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选择各市实际使用外资排名前5位的任意2个县(市、区)以及其他县(市、区)实际使用外资前5位的任意2个乡镇(街道)进行核查,以确保外商投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核查内容是:各统计单位是否有漏报、瞒报、虚报情形;实际使用外资统计数据是否有对应的统计凭证,其内容是否一致;企业提供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凭证是否符合《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统计单位的统计台账是否健全;统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同月,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新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同时废止。新的统计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两个部分,原统计制度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差额借款”不再列入统计范围。2003年山东省实际吸收外商投资104.8亿美元,剔除外商投资企业差额借款,按新口径统计为78.9亿美元。2004年起,山东省利用外资统计按新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实际使用外资任务目标也按新的统计口径下达。
2004年2月,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情况调度系统正式启用。该系统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发,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填报本市在谈外商投资项目、在建外商投资项目和新增出口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汇总。
12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各地加强对外商实际投资大于2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工作。各市在上报月度统计数据时,须将当月外商实际投资大于200万美元(含)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上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便转报商务部确认。
2005年1月起,商务部将各地上报的实际使用外资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的外汇登记记录进行比对,把没有进行外汇登记的数据列为待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据此要求各市加强数据上报前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对工作,对待查企业及时落实出资情况并上报。
9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对外资口径问题进行说明的通知》,明确“外商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现汇出资”“外商设备出资”“外商技术出资”和“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现金流入”“国际租赁设备价款”“补偿贸易不作价设备价值”和“加工装配不作价设备价值”。在具体统计过程中,商务部采取将现汇出资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申报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设备出资数据与海关总署投资进口设备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利润再投资数据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的核查方法。技术出资、股权并购、投资性公司出资等出资方式则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凭证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管理
1991年之前,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实际出口和进口到货)情况主要通过纸质媒介传递,时效性、准确性较差,不利于进一步分析整理。1991年1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认真抓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体系不健全,统计渠道不畅,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欠缺的状况,提出以下措施:1.疏通渠道,完善统计制度和工作体系。在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的作用,形成反应迅速、渠道畅通的统计网络。把外商投资统计工作与项目审批、后期管理(包括进出口计划管理)衔接起来。2.采用先进的统计手段,改变统计手段落后的局面。各市(地)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比较多、工作量大的市(地)都要配备微机进行统计管理。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编制全省外商投资统计软件系统,培训统计队伍,完成从上报手工报表向上报数据软盘的过渡。3.认真贯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统计制度》的规定,抓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统计数据逐月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4.建立统计工作检查、评比和定期通报制度。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每季度通报检查评比情况,每年评奖一次。
至1992年下半年,菏泽、临沂、德州、东营等地仍未配备微机,其他一些已经配备微机的地区机型陈旧落后,统计人员操作不熟练,效率不高。为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1月下发通知,要求尚未配备微机或机型不适应的市(地)在年底前配齐和更新,以保证按期完成联网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分国别报表,沿海开放7市(地)及菏泽、济宁两地从1992年12月起上报数据软盘,其他市(地)从1993年1月起报送数据软盘;微机联网工作选择统计业务量较大的市(地)进行试点,费用及相关培训由省里解决;对未按期配齐微机及上报数据软盘的市(地)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发证和计划数量。此后,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研制了统计程序,并在全省推广使用,规范、快捷的统计体系初步形成。
1994年1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提出要求:当年利用外资项目出口总值计划执行情况(出口快报)报表于次年1月3日前上报。为全面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创汇能力,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须同时上报相关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和交外贸公司收购出口值;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其中出口商品报送软盘统计数字要与出口快报的数字一致。
1998年2月,针对各市(地)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数据与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偏差较大的问题,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专门向德州、泰安、枣庄、日照等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其进一步理顺统计渠道,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强化相关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工作技能。
199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纳入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