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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商投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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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审批机构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机构授权,对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审核、申报机构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标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等内容。
1990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任务和职责的通知》,同时对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交叉问题作出处理,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机构作出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省计划委员会为主要审批机构,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会签机构;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省经济委员会为主要审批机构,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会签机构。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主要审批机构,省计划委员会为会签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
1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审批职能作出规定:在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自行审批。其他市(地)的项目审批权限为2000万美元以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备案。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立项,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纳入对外项目库,分批对外公布,有些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1992年,根据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通知,委托17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荣成、文登市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规定,总投资额为1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项目,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项目,生产经营条件、信贷资金、外汇收支等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代为颁发批准证书。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鼓励和允许的利用外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一次性审批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颁发批准证书。通知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全省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省外商投资服务公司为外国投资者在山东省投资的总代理机构,并要求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择优指定当地外商投资代理机构。各指定代理机构代为起草、修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对代办项目的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审批机关提交。
1994年6月,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规定》要求,3000万美元以上嫁接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计划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向国家转报。省计划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规划,定期公布利用外资投向目录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投向重点,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嫁接改造的重点项目,并列入年度技改投资计划。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兴办合资企业的合资合同、章程,由各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合资双方在领取批准证书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1995年7月,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时,属本企业生产范围以外的产品,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至2005年,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审批权限有所变化外,20世纪90年代初期确定的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架构基本没有变化。
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政策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国内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方向进行政策引导。至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文件已经初步具备。
1990年10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1991年6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1991年7月,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华侨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关出资认定问题作出批复,明确如果确认为华侨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投资者在国内投资企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投资比例不低于25%。
1992年7月,国务院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请示》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利用外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试点工作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市和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兴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由商业部对试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主要经营商品为国产名优商品,也可经营一定数量的进口商品。经批准试办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税收按国家对其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1998年初,山东省第一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青岛市东泰佳世客投入运营。
1993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则同意利用外资兴办“两布”(棉坯布、棉涤纶坯布)、“两纱”(棉纱、棉涤纶纱)生产企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据此要求各市(地)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吸引外资改造现有棉纺织企业,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出口创汇。鉴于“两布、两纱”生产能力过剩,各市(地)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要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把产品的生产能力控制在原有规模之内。设立此类项目,立项前须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产品出口许可证。
1994年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直接登记和发证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为试点单位,对外商独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并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次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此发文予以纠正。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据此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1995年1月,为规范外商以BOT(建设—运营—转让)方式投资试点中的相关行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通知,要求将BOT投资活动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体制。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合同、章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
2月,根据国家开放国际货运代理领域外商投资的需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规定经营海运、空运、陆运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100万美元、80万美元和60万美元,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5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存根一律用微机打印,否则不予备案。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市(地),其批准证书暂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打印。各市(地)每个月底前派专人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当月备案材料和数据软盘。
同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缩小经营规模、调减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即下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公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并在公告无异议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审批机关不批准其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6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印发《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引导外商投资方向,合理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就此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外商投资项目的四个不同分类(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合同审批、审查和申报工作。
9月,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统一部署,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换证实施办法》,对中外投资方履约情况及企业执行合同、章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及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并负责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换证工作。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及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换证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审查工作,并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换发批准证书。对无资金投入、无工作人员、无经营场所,或者以各种形式搞假投资、假合资,以及危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查实一律吊销批准证书。投资方未按合同规定缴足出资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其30日内缴足出资,对逾期不缴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其时全省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8439家,应当检查换证的17527家。通过检查,职能部门督促1500家企业补缴了出资,给15012家企业换发新批准证书,吊销2515家企业的批准证书。此项工作持续至1996年底。
1995年1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管理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和出资履约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进出口、经营统计等方面的审批管理工作,以及两类企业确认、考核和外商投诉调处工作。本着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它们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国务院第93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1996年3—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各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审核。山东省上报外商投资企业1186家,其中的1149家企业通过备案审核,今隆(烟台)迪威迪电子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未通过备案审核。
1996年6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查、审批出口许可证管理项目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提出专门要求,重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至少符合下述条件中的一项: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同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就制止利用外资过程中的变相借贷行为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按照积极、有效、合理利用外资的方针,注重利用外资实效,引资方不得与外方私下签订变相借贷协议或承诺给外方固定投资回报。
1997年5月,针对各地自行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予以纠正。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据此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地)对正在洽谈的相关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如有涉及商业领域的外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对烟台市自行批准的4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采取纠正措施,责令两家关闭、两家转为内资企业。
1997年6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1.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一律逐级上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提供担保,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对外担保合同一律逐级上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出租厂房、设备、设施,须逐级上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必须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4.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逐级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上述事项的变更,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据此提出具体要求:股权变更审批按照该规定和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变更、撤销与批准投资者股权变更事宜同时进行。批准股权质押合同时,不变更投资者也不换发批准证书,企业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仅当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时,按该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投资者股权,换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登记机关应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内部移交手续。
1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决定撤销安廷(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等89家无经营场所、无资金投入、无工作人员或利用各种形式搞假投资、具有违法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其中济南市74家,滨州地区15家。
1998年4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就相关审批事项作出规定:限额以下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规定,经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上述项目确认书出具单位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得层层下放。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核定。按原审批程序,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同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委托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审批省外经贸公司在青岛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但进口料件涉及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氧化铝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仍需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2001年2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各市申报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不准确、项目用汇额不明确、上报材料不全等问题作出规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确认书的范围是按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以及山东省级经济开发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限额以下并且联合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新设企业,各市外经贸部门须报送初审意见、企业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口设备清单;增资项目需提供企业增资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用汇额度由企业根据立项报告及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申请,各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在上报文件中予以明确。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是:每月5日前各市外经贸部门将上月批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的批准文件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备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2002年6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程序的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企业填报申请表,各市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3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据此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将所辖区域内申请设立外资外贸公司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5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针对省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因不了解国家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进口的相关规定,其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产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出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问题,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粮食、天然橡胶6类商品加工贸易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须在批准的有效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且只能展期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在6类商品进口到货和制成品出口核销后,须及时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备案。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加工贸易进口不得内销。加工贸易进口的天然橡胶原则上不得内销;确需内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外国出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应在“注册资本”栏内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登记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此前已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询证、开户、转资、划转等业务。
8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由各市外经贸局确认、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规定将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考核权下放到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市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对该类企业进行考核,对逾期未参加考核的企业收回确认证书,于每年4月10日前将考核情况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