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推动外商投资于全省经济发展急需的产业和区域,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产业导向政策。
1992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利用外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由副省长王建功任组长,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农业委员会、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审计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水产局、省环保局、省物资局、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粮食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气象局、省农机局、省农业科学院、省畜牧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划委员会。
1994年6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规定》,提出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所兴办的合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批准,对嫁接改造项目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关于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现有企业嫁接改造项目投产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予以保税。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免征出口关税。
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暂行规定》《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将这四个领域对外商开放,以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所推出的优惠政策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资电力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外资电力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电力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外资电力项目外商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外资电力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暂行规定》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开发浅海、滩涂所占用的土地可以通过受让或承租方式依法取得浅海和滩涂使用权,受让或承租期限最长为50年,具体经营期限由企业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确定。浅海和滩涂使用权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浅海、滩涂资源费一次性缴纳的,可按规定的收取标准降低10%~20%。从事浅海、滩涂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浅海、滩涂资源费;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推出的优惠措施是:外资公路企业除对投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或特大桥梁进行经营外,经批准,可在公路出入口或公路沿线指定区域内进行综合开发经营。外资公路企业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后出让给企业,出让价格视项目情况给予优惠。外资公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资公路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提供以下优惠政策: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和其他生产管理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投资港口码头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995年3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度假区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度假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生产经营设备,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及代征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区内可开办一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车辆,享受的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1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利用外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提出以下推动措施:1.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外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推行快速反应的外商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和外商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评议制度,营造公正、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规范政策法规,建立公正、透明的法制环境和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外资高技术企业的设立条件,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在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允许归国留学人员、境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以自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兴办外资高技术企业。2.加大对外资高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外资高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采取灵活方式,对外资高技术企业参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按企业实际上缴税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经认定从事软件产业的外资高技术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软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受投资总额限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事集成电路产业的外资高技术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率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引进的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高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农业领域的外资高技术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对外资高技术企业实行灵活、优惠的土地政策。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可享受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格,并可分期支付;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标准执行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缴。对开发性农业外资高技术项目,除上述优惠外,可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按外资高技术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外资高技术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科研设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可以加速折旧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对外招商和奖励对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人员及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奖励外资高科技企业;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政府出资设立的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每年应在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支持;鼓励外资高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3.对重大外资高技术项目和外商投资的研发中心,要特事特办,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在土地、厂房、信贷、股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
2002年1月,根据《山东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行动纲要》和省领导指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制定《山东省利用外资加快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实施意见》,重点推动发展八大类服务贸易产业:
商贸服务业。济南、青岛重点引进一批跨国经营的商业零售集团,积极吸收外资设立商业批发企业,引入物流配送、仓储、库存、服务等技术,采用多种贸易形式,构造全省现代批发网络。其他城市超前规划,力争5年内设立一批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引导现有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增加批发业务,积极吸引外资特别是国际上的知名企业发展超级市场、连锁经营、品牌经营、批发仓储经营及特许经营,构建完整的商业服务体系。
旅游及相关服务业。加快省内旅行社重组步伐,创造条件与国外信誉好、资本雄厚、管理先进、经营实力强的旅行社开展合作,设立对外合资旅行社,逐步进入国外旅行社的销售系统,扩大市场份额。利用外资加快开发旅游资源、相关配套设施,着重开发旅游新产品特别是度假、生态、农业、工业、会展、民俗、商务旅游及各种特色旅游产品,建成规模型、系列化、效益高的旅游基地。济南、青岛等重点旅游城市引进国际酒店集团,高标准建设一批高档酒店项目,实现连锁经营,提高旅游接待能力。
金融保险服务业。济南、烟台、威海加快引进外资银行步伐,可先设立外资银行代表处,再引进外资银行开展国内企业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青岛市在现有基础上重点引进国外大银行,已设立的外资银行尽早开办人民币业务。在济南、青岛等地引进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时推动省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争取3年内引进国外保险公司在省内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积极引进保险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公估人公司等中介咨询机构,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设立中外合作证券公司,从事基金管理、B股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引导外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信誉评级及咨询机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图2-1 第一家落户烟台的世界500强投资企业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服务业。完善海运企业全球化信息网络,增强运输装备水平和综合运输能力,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吸收外资开展国际货运业务,发展沿海滚装运输、船舶代理以及仓储等口岸业务。推动各港务局通过出让股权、合资、合作等方式吸收外资参与港口建设和经营。引进外资参与公路、场站等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省内运输企业与国外物流、快运企业的合作,实现由传统运输业到现代物流业的转变。引进国外智能化运输组织和物流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管理技术,推动运输电子商务系统的成长和发展。山东航空公司要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在现有发行境内上市B股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在境外上市,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省内地方铁路运输服务业,与现有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合资、合作。
电信服务业。推动省内电信企业和从事电子信息业务的高科技企业与外商设立外资股权不超过50%的中外合资、合作增值电信企业,从事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电子数据交换等各类增值电信业务。
建筑服务业。鼓励省内有实力的建筑企业与国外大型建筑企业合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方式。鼓励采用BOT、TOT等方式引进外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教育、医疗、文化娱乐服务业。吸引外资发展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省内大学与外资合资合作建设大学,争取尽快办成几个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大学。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医院与国外医疗机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设备和技术,高标准、高起点建设一批现代化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其他健康服务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文化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设立音像、出版合资合作公司,开展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业务。
其他专业性服务。引进外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借鉴其先进的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提高省内相关行业的整体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