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山东省委、省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山东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台一系列外商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实现内外融合、协同发展。
1992年3月,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扩大对外融资渠道的建议,请求在青岛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济南、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6个开放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进行股份制试点,建立证券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对外融资窗口,享有在核定额度内直接对外借款的自主权,简化手续,不再逐笔报批。
1993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级以上外经贸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3名以内),属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威海、潍坊、日照7个开放城市内的,可直接向所在市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的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后,对这部分中方人员简化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在报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7个开放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地区手续。
10月,省政府批准将潍坊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外商投资园区内3.8平方千米的高新技术项目区列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辐射区,使之同时享受外商投资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1994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通知》,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7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八五”时期利用外资重点项目1994年工作责任制的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实施利用外资重点项目责任制作为推动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并将外方投资7.82亿美元的山东中华电力项目、境外上市醵资约4亿美元的华能德州电厂项目、境外上市醵资约2亿美元的山东国际电源公司项目等列为外商投资重点项目。
1995年7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要求:1.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产品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属国家限制的18种(类)产品,确需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其协议(合同)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的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不再领取出口许可证。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用于加工返销产品的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元器件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成品油除外),向海关申办免税进口手续,同时免领进口证明(含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的生产用机电设备,如属外商免费提供、合同期满后复运出境的,免领进口证明,由海关实行监管。4.海关根据不同情况,对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分别采取按企业生产计划备案、集中核销、信誉核销等管理办法,以简化备案、核销手续,方便企业。“信得过企业”备案时不征收保证金,其他企业除进口敏感商品外也不征收保证金。5.商检部门对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原辅材料和出口产品优先报验、优先检验、优先放行。对外商作价提供的加工装配所需机器、设备,优先进行资产评估。出口产品符合给惠国规定的,给予签发普惠制证书。省内企业进口原辅材料不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因素,出口产品不涉及安全卫生因素,不标明中国产地的,可免予批批强制性检验,确需检验的减半收取检验费。
1996年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扶持30家骨干(明星)三资企业(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拟对惠普医疗产品(青岛)有限公司、山东松下映像产业有限公司、大宇重工烟台有限公司、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淄博旭硝子电熔材料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措施是:1.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允许部分高科技生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一定数额、品种的国内产品(非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以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2.对企业出口创汇所需资金优先列入贷款计划,有关银行贷款规模重点扶持创汇大户。3.对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所需配套资金,根据信贷政策优先列入贷款计划。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要积极合作,把基建、技改资金和利用外资充分结合起来,缓解利用外资项目配套资金紧张的问题,进一步扩大重点项目利用外资规模。4.骨干三资企业进口配额商品和特需及登记产品优先予以安排,并从数量上尽量满足需要。该意见还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条件、杜绝乱收费、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至1996年底,30家骨干(明星)三资企业建设经营情况普遍良好,有28家开业投产,实现销售收入68.44亿元,出口创汇4.89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全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收入的5.6%、出口创汇总额的12.7%。其中22家企业实现盈利,利税额5.54亿元,占同期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利税总额的6.9%。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19家,其中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以12.87亿元居第一位。出口创汇过千万美元的企业13家,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出口1.55亿美元。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9家,寿光永立纸业有限公司实现利税1.62亿元。
同年1月,省政府对全省最佳外向型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其中的十佳外商投资企业是: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青岛宇宙集装箱有限公司、菏泽裕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莱阳龙大食品有限公司、惠普医疗产品(青岛)有限公司、龙口复发中记冷藏有限公司、寿光永立纸业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艺豪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华斯纺织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大力度、提高吸引台商投资工作的水平。按照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利互补、共同发展的总方针,高度重视台商投资的质量和结构,多引进一些技术和资本密集、产业关联度高、产品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提高全省吸引台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资源、市场、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采取积极灵活有效的措施,用大项目、好项目、好企业吸引台湾地区大企业和主导产业领军企业投资山东省产业政策鼓励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新科技以及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布局上,重点引导台商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到山东中西部地区投资,利用京九铁路优势,在聊城、菏泽两地加工贸易区设立台湾工业园,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台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企业到工业园投资。鼓励台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高效农业项目以及农产品产、供、销和加工“一条龙”项目。选择农业开发潜力大、台商投资农业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开发、畜产品加工开发试验基地。办好山东省海峡两岸(青岛)农业合作试验基地,发挥其带动辐射作用。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和网上招商,推动鲁台经贸双向交流。组派经贸、农业、科技领域有一定优势、影响大、专业性强的团组赴台交流考察,促进合作交流,推动台商投资。
1998年2月14日,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宋法棠任组长,分管副省长、省长助理及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两个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小组重点项目办公室设在省计划委员会。
同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1.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配套的各类服务业,外商可以用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2.外商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3.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他营业收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返还已征收的营业税。4.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5.外商投资兴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及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6.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根据有关规定一次付清;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7.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如按此处置后,企业仍有困难的,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可适当调低,也可以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8.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回报率。9.外商承包、租赁省内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外商购买省内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规定: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市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对经批准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通信、交通、保险、律师、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以及住宿、就医、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按同等标准收费。
11月,为尽快消除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确定将东方玩具有限公司、山东吉明美工业有限公司、烟台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等33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在信贷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对其中还贷能力较差但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企业实行封闭贷款。
2000年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推动山东十家名牌产品企业对外合作的通知》,提出拟以吸收跨国公司投资为重点,推动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集团公司、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跨国公司结对合作。
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通知》,要求: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由以下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如符合国家规定,按项目建设性质由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并在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企业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加盖审批单位公章的国产设备清单到有关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3.鼓励外商向山东省中西部地区投资,凡在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2001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行动纲要》,提出积极调整利用外资战略,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研发中心,争取与跨国公司建立全面合作关系。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引导外资并购省内企业的办法,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和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引导外资投向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和经营城市资产。推动省内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积极探索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多方式、多渠道利用外资。
2005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突出重点全方位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外商投资大项目推进机制。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成立由省、市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行业专家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推进小组,协调解决规划定点、报批、建设和保障条件方面的问题。对涉及国家产业布局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省、市对重大项目在配套条件、项目用地、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10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印发《关于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工作的意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以下述方式增资扩股:外方股东以现汇或实物增加投资,并转为注册资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以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注册资本;外方股东以已登记的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注册资本,外商以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等所得进行再投资;中方股东向外方合作者或新加入投资者出让股权。
第一节 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1991—2005年,山东省委、省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山东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台一系列外商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实现内外融合、协同发展。
1992年3月,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扩大对外融资渠道的建议,请求在青岛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济南、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6个开放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进行股份制试点,建立证券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对外融资窗口,享有在核定额度内直接对外借款的自主权,简化手续,不再逐笔报批。
1993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级以上外经贸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3名以内),属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威海、潍坊、日照7个开放城市内的,可直接向所在市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的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后,对这部分中方人员简化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在报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7个开放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地区手续。
10月,省政府批准将潍坊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外商投资园区内3.8平方千米的高新技术项目区列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辐射区,使之同时享受外商投资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1994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通知》,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7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八五”时期利用外资重点项目1994年工作责任制的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实施利用外资重点项目责任制作为推动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并将外方投资7.82亿美元的山东中华电力项目、境外上市醵资约4亿美元的华能德州电厂项目、境外上市醵资约2亿美元的山东国际电源公司项目等列为外商投资重点项目。
1995年7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要求:1.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产品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属国家限制的18种(类)产品,确需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其协议(合同)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的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不再领取出口许可证。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用于加工返销产品的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元器件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成品油除外),向海关申办免税进口手续,同时免领进口证明(含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的生产用机电设备,如属外商免费提供、合同期满后复运出境的,免领进口证明,由海关实行监管。4.海关根据不同情况,对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分别采取按企业生产计划备案、集中核销、信誉核销等管理办法,以简化备案、核销手续,方便企业。“信得过企业”备案时不征收保证金,其他企业除进口敏感商品外也不征收保证金。5.商检部门对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原辅材料和出口产品优先报验、优先检验、优先放行。对外商作价提供的加工装配所需机器、设备,优先进行资产评估。出口产品符合给惠国规定的,给予签发普惠制证书。省内企业进口原辅材料不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因素,出口产品不涉及安全卫生因素,不标明中国产地的,可免予批批强制性检验,确需检验的减半收取检验费。
1996年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扶持30家骨干(明星)三资企业(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拟对惠普医疗产品(青岛)有限公司、山东松下映像产业有限公司、大宇重工烟台有限公司、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淄博旭硝子电熔材料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措施是:1.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允许部分高科技生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一定数额、品种的国内产品(非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以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2.对企业出口创汇所需资金优先列入贷款计划,有关银行贷款规模重点扶持创汇大户。3.对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所需配套资金,根据信贷政策优先列入贷款计划。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要积极合作,把基建、技改资金和利用外资充分结合起来,缓解利用外资项目配套资金紧张的问题,进一步扩大重点项目利用外资规模。4.骨干三资企业进口配额商品和特需及登记产品优先予以安排,并从数量上尽量满足需要。该意见还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条件、杜绝乱收费、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至1996年底,30家骨干(明星)三资企业建设经营情况普遍良好,有28家开业投产,实现销售收入68.44亿元,出口创汇4.89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全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收入的5.6%、出口创汇总额的12.7%。其中22家企业实现盈利,利税额5.54亿元,占同期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利税总额的6.9%。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19家,其中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以12.87亿元居第一位。出口创汇过千万美元的企业13家,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出口1.55亿美元。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9家,寿光永立纸业有限公司实现利税1.62亿元。
同年1月,省政府对全省最佳外向型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其中的十佳外商投资企业是: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青岛宇宙集装箱有限公司、菏泽裕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莱阳龙大食品有限公司、惠普医疗产品(青岛)有限公司、龙口复发中记冷藏有限公司、寿光永立纸业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艺豪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华斯纺织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大力度、提高吸引台商投资工作的水平。按照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利互补、共同发展的总方针,高度重视台商投资的质量和结构,多引进一些技术和资本密集、产业关联度高、产品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提高全省吸引台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资源、市场、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采取积极灵活有效的措施,用大项目、好项目、好企业吸引台湾地区大企业和主导产业领军企业投资山东省产业政策鼓励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新科技以及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布局上,重点引导台商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到山东中西部地区投资,利用京九铁路优势,在聊城、菏泽两地加工贸易区设立台湾工业园,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台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企业到工业园投资。鼓励台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高效农业项目以及农产品产、供、销和加工“一条龙”项目。选择农业开发潜力大、台商投资农业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开发、畜产品加工开发试验基地。办好山东省海峡两岸(青岛)农业合作试验基地,发挥其带动辐射作用。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和网上招商,推动鲁台经贸双向交流。组派经贸、农业、科技领域有一定优势、影响大、专业性强的团组赴台交流考察,促进合作交流,推动台商投资。
1998年2月14日,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宋法棠任组长,分管副省长、省长助理及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两个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小组重点项目办公室设在省计划委员会。
同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1.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配套的各类服务业,外商可以用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2.外商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3.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他营业收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返还已征收的营业税。4.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5.外商投资兴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及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6.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根据有关规定一次付清;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7.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如按此处置后,企业仍有困难的,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可适当调低,也可以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8.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回报率。9.外商承包、租赁省内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外商购买省内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规定: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市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对经批准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通信、交通、保险、律师、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以及住宿、就医、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按同等标准收费。
11月,为尽快消除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确定将东方玩具有限公司、山东吉明美工业有限公司、烟台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等33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在信贷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对其中还贷能力较差但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企业实行封闭贷款。
2000年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推动山东十家名牌产品企业对外合作的通知》,提出拟以吸收跨国公司投资为重点,推动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集团公司、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跨国公司结对合作。
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通知》,要求: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由以下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如符合国家规定,按项目建设性质由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并在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企业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加盖审批单位公章的国产设备清单到有关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3.鼓励外商向山东省中西部地区投资,凡在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2001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行动纲要》,提出积极调整利用外资战略,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研发中心,争取与跨国公司建立全面合作关系。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引导外资并购省内企业的办法,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和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引导外资投向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和经营城市资产。推动省内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积极探索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多方式、多渠道利用外资。
2005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突出重点全方位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外商投资大项目推进机制。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成立由省、市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行业专家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推进小组,协调解决规划定点、报批、建设和保障条件方面的问题。对涉及国家产业布局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省、市对重大项目在配套条件、项目用地、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10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印发《关于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工作的意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以下述方式增资扩股:外方股东以现汇或实物增加投资,并转为注册资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以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注册资本;外方股东以已登记的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注册资本,外商以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等所得进行再投资;中方股东向外方合作者或新加入投资者出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