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属国有外贸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
1991—2003年,省属国有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由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作为出资人,实行国家所有、统一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资产运营和处置由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2003年以后,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资产统一划归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1991—1996年,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由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对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综合运筹、统负盈亏,并对省财政实行零对零承包,盈不缴,亏不补。企业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统一由省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再由省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批复落实。
1996年,根据省政府相关部署,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开始对直属外经贸企业进行资产授权经营,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企业成为首批获准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同年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确定首批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门和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具体内容是: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交通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粮食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被授权部门和机构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遵循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履行职责;监管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督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进行任免和奖惩,对委派的监事会及监事加强领导和管理,定期进行工作考核。根据省政府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直属外经贸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对相关企业经营活动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工作。
2001年12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外经贸直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试行办法》,对省属外经贸直属企业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以期理顺其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其财务管理的外部约束。主要内容是:1.委派范围。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向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各集团公司直属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报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备案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委派。2.委派人员来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直属外经贸企业在职并符合任职条件的财会人员,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财会人员。3.委派人员的管理。成立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会负责人委派工作管理办公室(简称委派办公室),隶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领导,接受省财政厅指导,负责委派财会负责人的业务管理与考核;委派人员原则上实行直接委派和受派企业推荐相结合,经委派办公室审查考试符合任职条件的拟委派人员,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事部门考察合格后,委派办公室颁发委派证书实施委派;受派人员的个人档案转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委派办公室建立受派人员业务档案,对受派人员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提拔任用、职称评定和调配的主要依据;受派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受派企业,参加受派企业的组织生活,接受受派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受派人员的劳动关系转入省对外经济贸易财务服务管理公司,受派企业承担受派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等资金,并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制定的标准于每年年初将全年数额一次性缴纳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由委派办公室统一发放工资,按有关规定上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受派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一般2~3年交流一次。符合条件但不服从调整交流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企业安排其他工作,但不得担任母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等职务。4.委派人员的职责。业务上服从受派企业总经理的领导,做好企业财会服务工作,及时向受派企业领导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接受委派办公室的协调指导,按要求完成委派办公室统一部署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委派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委派办公室写一次述职报告,年终总结汇报本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议;在受派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财经法规,负责制定受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受派企业的财会工作,对受派企业的财会工作质量负责,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派企业的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参与受派企业的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论证、研究、决策,负责财务收支和资金调配的审核把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5.委派人员的奖惩。受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派办公室报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予以奖励: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给受派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在经济活动中杜绝或避免经济损失的;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予奖励的其他行为。受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派办公室报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弄虚作假,财会信息失真的;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企业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与受派企业串通作弊的;在业务往来中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泄露受派企业商业秘密的;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004年3月,鉴于省属国有外经贸企业已经逐步改制为民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继续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不再适应企业自主经营的需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是下发《关于停止执行〈山东省外经贸直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试行办法〉的通知》,停止财务负责人委派工作。
二、市县外贸企业财务管理
1991年12月,省政府批转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深化地县外贸体制改革的请示》,对市(地)县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作出规定:1.市(地)县外贸企业财务与省脱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市(地)县外贸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资金仍由原单位继续使用,所有权归省,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移和处理,如果必须转移和处理时,应报省批准。3.取消出口商品调拨费率,出口商品供货价格及有关费用由供需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出口商品供货和结算,应实行直线发运、直线结算,以减少环节、节省费用。市(地)外贸公司承担省外(工)贸公司委托业务的,省外(工)贸公司应付给一定费用。4.市(地)县外贸企业债权、债务由原经营单位负责清理,亏损挂账自行消化。对挂账亏损数额大、确实难以自行消化的少数贫困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统一运筹的前提下,酌情予以补助或贴息。5.省外贸总公司和省各专业外贸公司原在各地投资参股的企业,原签订的联营合同、协议应继续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6.市(地)县外贸企业基本建设、简易建筑和技术改造,均应纳入当地计划,各地有关部门应作出切实安排,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7.市(地)县外贸企业仍执行现行外贸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应逐级抄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8.市(地)县外贸企业下划后,与当地财政实行零对零承包,亏损自负,盈利不缴,一定4年不变。企业盈利除有计划地弥补挂账亏损外,可按规定比例用于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对挂账亏损数额大、经营确有困难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出口商品收购调拨环节的营业税。
此后,市(地)县外贸企业改革进程逐步推进,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由各市(地)县根据自身情况灵活确定。随着民营化改革的展开,各级政府不再干预市(地)县外贸企业资产和财务运营。
第八节 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一、省属国有外贸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
1991—2003年,省属国有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由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作为出资人,实行国家所有、统一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资产运营和处置由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2003年以后,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资产统一划归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1991—1996年,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由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省对外经贸行政部门对省属国有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综合运筹、统负盈亏,并对省财政实行零对零承包,盈不缴,亏不补。企业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统一由省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再由省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批复落实。
1996年,根据省政府相关部署,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开始对直属外经贸企业进行资产授权经营,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企业成为首批获准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同年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确定首批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门和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具体内容是: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交通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粮食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被授权部门和机构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遵循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履行职责;监管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督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进行任免和奖惩,对委派的监事会及监事加强领导和管理,定期进行工作考核。根据省政府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直属外经贸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对相关企业经营活动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工作。
2001年12月,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外经贸直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试行办法》,对省属外经贸直属企业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以期理顺其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其财务管理的外部约束。主要内容是:1.委派范围。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向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各集团公司直属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报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备案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委派。2.委派人员来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直属外经贸企业在职并符合任职条件的财会人员,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财会人员。3.委派人员的管理。成立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会负责人委派工作管理办公室(简称委派办公室),隶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领导,接受省财政厅指导,负责委派财会负责人的业务管理与考核;委派人员原则上实行直接委派和受派企业推荐相结合,经委派办公室审查考试符合任职条件的拟委派人员,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事部门考察合格后,委派办公室颁发委派证书实施委派;受派人员的个人档案转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委派办公室建立受派人员业务档案,对受派人员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提拔任用、职称评定和调配的主要依据;受派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受派企业,参加受派企业的组织生活,接受受派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受派人员的劳动关系转入省对外经济贸易财务服务管理公司,受派企业承担受派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等资金,并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制定的标准于每年年初将全年数额一次性缴纳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由委派办公室统一发放工资,按有关规定上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受派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一般2~3年交流一次。符合条件但不服从调整交流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企业安排其他工作,但不得担任母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等职务。4.委派人员的职责。业务上服从受派企业总经理的领导,做好企业财会服务工作,及时向受派企业领导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接受委派办公室的协调指导,按要求完成委派办公室统一部署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委派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委派办公室写一次述职报告,年终总结汇报本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议;在受派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财经法规,负责制定受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受派企业的财会工作,对受派企业的财会工作质量负责,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派企业的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参与受派企业的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论证、研究、决策,负责财务收支和资金调配的审核把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5.委派人员的奖惩。受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派办公室报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予以奖励: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给受派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在经济活动中杜绝或避免经济损失的;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予奖励的其他行为。受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派办公室报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弄虚作假,财会信息失真的;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企业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与受派企业串通作弊的;在业务往来中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泄露受派企业商业秘密的;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004年3月,鉴于省属国有外经贸企业已经逐步改制为民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继续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不再适应企业自主经营的需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是下发《关于停止执行〈山东省外经贸直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试行办法〉的通知》,停止财务负责人委派工作。
二、市县外贸企业财务管理
1991年12月,省政府批转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深化地县外贸体制改革的请示》,对市(地)县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作出规定:1.市(地)县外贸企业财务与省脱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市(地)县外贸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资金仍由原单位继续使用,所有权归省,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移和处理,如果必须转移和处理时,应报省批准。3.取消出口商品调拨费率,出口商品供货价格及有关费用由供需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出口商品供货和结算,应实行直线发运、直线结算,以减少环节、节省费用。市(地)外贸公司承担省外(工)贸公司委托业务的,省外(工)贸公司应付给一定费用。4.市(地)县外贸企业债权、债务由原经营单位负责清理,亏损挂账自行消化。对挂账亏损数额大、确实难以自行消化的少数贫困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统一运筹的前提下,酌情予以补助或贴息。5.省外贸总公司和省各专业外贸公司原在各地投资参股的企业,原签订的联营合同、协议应继续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6.市(地)县外贸企业基本建设、简易建筑和技术改造,均应纳入当地计划,各地有关部门应作出切实安排,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7.市(地)县外贸企业仍执行现行外贸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应逐级抄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8.市(地)县外贸企业下划后,与当地财政实行零对零承包,亏损自负,盈利不缴,一定4年不变。企业盈利除有计划地弥补挂账亏损外,可按规定比例用于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对挂账亏损数额大、经营确有困难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出口商品收购调拨环节的营业税。
此后,市(地)县外贸企业改革进程逐步推进,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由各市(地)县根据自身情况灵活确定。随着民营化改革的展开,各级政府不再干预市(地)县外贸企业资产和财务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