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扶持山东省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资金主要是省政府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一、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
1999年,为推动全省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用于调节和促进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支持扩大出口,初始资金规模2000万元。
1999年的扶持重点是:对一般贸易超基数出口进行奖励,对机电产品出口实行贴息,对出口企业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技改项目实行贴息,对援外、境外带料加工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信用担保。
2000年未安排基金使用项目。2001年的扶持方向是:对水产品、肉食品、蔬菜和花生四大类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出口进行贴息。
2002年,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扩大为4000万元。当年6月21日,省财政厅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印发〈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扶持对象、基金来源、基金管理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的扶持重点是: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对重点商品出口实行贴息(主要是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水产品、肉食品、蔬菜、花生及其制品);对重点出口市场的出口增量部分和为外贸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实施补贴,扶持和鼓励成套设备和船舶出口,对省里统一组织的各项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2003年的扶持重点是: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对重点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纺织服装、水产品、肉食品、蔬菜、花生及其制品)出口实行贴息,对在外贸出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实施补贴,对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提供资助,对企业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摊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2004年11月22日,省财政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原办法作适当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扶持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支持企业兴办符合国家和山东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的项目,资助国际市场开拓及其调研活动,鼓励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支持外派劳务基地县和专业基地建设项目,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应予扶持的项目。2.扶持方式:采取无偿、有偿及贷款贴息等方式。3.基金来源: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4.基金申请、审核与拨付:对在适用范围以内的项目,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材料;市级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局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材料,由各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对省政府确定的鼓励外贸出口政策资金,省级企业按有关文件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市级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由各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将资金拨付相关省级企业和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部门转拨市以下企业。
2004年的扶持重点是:对企业进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进行反倾销应诉提供资助,对外派劳务基地县及专业培训基地给予资助,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奖励,对为外贸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企业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2005年的扶持重点是:资助出口产品研发,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供资助,对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提供资助,对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招商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资助,对省里确定的重点劳务出口基地县和专业培训基地给予适当资助,对省里确定的重点对外经济合作和资源开发等“走出去”项目给予适当资助,对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2000年10月,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该项基金用于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或产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001年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财政厅积极引导省内企业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在项目筛选、资金管理、兑现拨付等方面加强服务,对提高全省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至2003年底,全省上报年度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284个,申请扶持资金2100万元;实施完毕项目272个,使用资金1989.7万元。其中,境外展览项目91个,拨付资金978.9万元;新兴市场开拓项目50个,拨付资金451万元;产品认证项目78个,拨付资金309万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43个,拨付资金144万元;举办市场开拓培训班6个,拨付资金26.4万元;境外投标项目4个,拨付资金24万元。
2005年,全省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额度5814.65万元,财政部、商务部分两批下达资金使用计划5730万元。加上2004年结余额度84.65万元,扣除工作经费114.6万元后,可用资金额度5700.05万元。全省上报财政部、商务部扶持项目1082个,申请资金5700.05万元。至年底,共实施完毕1061个项目,实际拨付资金5524.19万元。其中,境外展览项目453个,拨付资金2665.4万元;各类认证项目196个,拨付资金818.39万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212个,拨付资金723.02万元;新兴市场开拓项目165个,拨付资金1137.61万元;举办培训班16个,拨付资金80.75万元;境外投标项目19个,拨付资金99.02万元。
第七节 对外贸易扶持资金
1991—2005年,扶持山东省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资金主要是省政府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一、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
1999年,为推动全省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用于调节和促进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支持扩大出口,初始资金规模2000万元。
1999年的扶持重点是:对一般贸易超基数出口进行奖励,对机电产品出口实行贴息,对出口企业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技改项目实行贴息,对援外、境外带料加工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信用担保。
2000年未安排基金使用项目。2001年的扶持方向是:对水产品、肉食品、蔬菜和花生四大类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出口进行贴息。
2002年,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扩大为4000万元。当年6月21日,省财政厅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印发〈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扶持对象、基金来源、基金管理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的扶持重点是: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对重点商品出口实行贴息(主要是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水产品、肉食品、蔬菜、花生及其制品);对重点出口市场的出口增量部分和为外贸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实施补贴,扶持和鼓励成套设备和船舶出口,对省里统一组织的各项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2003年的扶持重点是: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对重点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纺织服装、水产品、肉食品、蔬菜、花生及其制品)出口实行贴息,对在外贸出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实施补贴,对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提供资助,对企业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摊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2004年11月22日,省财政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原办法作适当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扶持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支持企业兴办符合国家和山东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的项目,资助国际市场开拓及其调研活动,鼓励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支持外派劳务基地县和专业基地建设项目,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应予扶持的项目。2.扶持方式:采取无偿、有偿及贷款贴息等方式。3.基金来源: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4.基金申请、审核与拨付:对在适用范围以内的项目,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材料;市级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局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材料,由各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对省政府确定的鼓励外贸出口政策资金,省级企业按有关文件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市级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由各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将资金拨付相关省级企业和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部门转拨市以下企业。
2004年的扶持重点是:对企业进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进行反倾销应诉提供资助,对外派劳务基地县及专业培训基地给予资助,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奖励,对为外贸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企业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2005年的扶持重点是:资助出口产品研发,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供资助,对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提供资助,对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招商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资助,对省里确定的重点劳务出口基地县和专业培训基地给予适当资助,对省里确定的重点对外经济合作和资源开发等“走出去”项目给予适当资助,对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和贸易洽谈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2000年10月,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该项基金用于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或产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001年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财政厅积极引导省内企业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在项目筛选、资金管理、兑现拨付等方面加强服务,对提高全省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至2003年底,全省上报年度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284个,申请扶持资金2100万元;实施完毕项目272个,使用资金1989.7万元。其中,境外展览项目91个,拨付资金978.9万元;新兴市场开拓项目50个,拨付资金451万元;产品认证项目78个,拨付资金309万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43个,拨付资金144万元;举办市场开拓培训班6个,拨付资金26.4万元;境外投标项目4个,拨付资金24万元。
2005年,全省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额度5814.65万元,财政部、商务部分两批下达资金使用计划5730万元。加上2004年结余额度84.65万元,扣除工作经费114.6万元后,可用资金额度5700.05万元。全省上报财政部、商务部扶持项目1082个,申请资金5700.05万元。至年底,共实施完毕1061个项目,实际拨付资金5524.19万元。其中,境外展览项目453个,拨付资金2665.4万元;各类认证项目196个,拨付资金818.39万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212个,拨付资金723.02万元;新兴市场开拓项目165个,拨付资金1137.61万元;举办培训班16个,拨付资金80.75万元;境外投标项目19个,拨付资金99.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