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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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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所辖驻外机构分驻省外和境外两类,均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员选派,进行业务指导。
一、驻省外机构
1992年12月5日,省政府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1993年10月16日,省政府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两个办事处均为副厅级单位,行政编制各15人,由当时的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筹建和管理。1997年4月11日,省编制委员会对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的机构与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两个办事处被批准设立秘书处和综合业务处,机关编制各为11人,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人、处级领导职数4个。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的授权,代表省政府与驻地省(自治区)党政机关联系处理公务;负责了解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驻地政治、经济、科技、商贸、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动态和信息;协助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经济、技术、商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工作,为省直部门和单位赴驻地省(自治区)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方便;承担省政府在当地聘请的经济顾问和经济协作顾问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负责山东省各级政府驻当地办事(联络)机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办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驻境外机构
1993年,新加坡政府和山东省政府磋商,成立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这是中国地方政府与新加坡建立的第一个战略合作组织。1994年5月,省政府在新加坡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驻新加坡代表处。经省政府批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省政府名义分别于2004年12月在日本东京和韩国汉城、2005年9月在中国香港设立经贸代表处。各代表处均为非营利性经贸促进机构,无行政级别,无单独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选派,依托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相关地区业务的处室开展工作,内外一体,密切配合。主要职责是:及时把握驻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产业转移特点、企业海外投资信息等,提出山东开展对其招商和经贸合作的建议;建立与驻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商会、中介机构、银行、媒体经常会晤和交流沟通的工作机制,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做好省情宣传和重点项目的推介、跟踪;协助安排省领导和省内重要代表团出访开展招商引资和举办重大经贸活动,并负责高层互访成果的跟进和落实工作;保持与中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的密切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