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山东省与贸易有关的外汇管理政策大致分为双重汇率、双重管理阶段和单一汇率阶段,两个阶段的目标和管理手段各不相同。
一、双重管理体制下的贸易用汇
(一)外汇留成管理
1991年1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6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省计划委员会、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下发《关于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计算核拨程序的通知》,对外汇留成有关事项作出规定:1.全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范围。中央统一经营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及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中央商品)的出口收汇。中国有色、冶金、电子、重汽进出口总公司山东分公司,齐鲁石化及国家其他部委设在山东的进出口公司的出口收汇。地方承包经营出口商品,包括省各外(工)贸公司、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经营的省内外的商品出口、代理出口的收汇及留成。来料加工及来件装配商品出口收汇及留成。2.各项外汇留成的计算、核拨程序。中央商品出口发运后,省外(工)贸公司要在出口单据上加盖“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印章,交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其他结汇银行不得办理统一经营15种商品的出口结汇。中央商品及国家部委分公司出口应分给省、市(地)政府的留成外汇由各总公司按月返还后,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根据规定留成比例,按月填制《申请留成外汇额度计算表》,于每月30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盖章后,送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计拨手续。省内各类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在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净创汇后,根据结汇银行的结汇水单(或结汇证明),按旬填制《出口商品收汇核对单》,经结汇银行核对盖章,上、中旬于旬后7日内送外汇管理部门,其中应分给出口经营企业的留成外汇按上、中旬两次预拨,逐月清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局根据出口企业报送的各项数据,按月填制《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入账通知单》《出口留成外汇计拨通知单》,于月后12日内连同出口经营企业报送的全部单证,送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入账及核拨手续,其中地方留成按规定分给省、市(地)政府、省外供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生产企业的部分,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逐月核拨。经营“三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出口业务的各外(工)贸公司、生产企业根据银行结汇水单,按月填制《出口商品收汇核对单》,送结汇银行核对盖章,并同时填制《来料加工工缴费地方留成外汇额度核拨表》,于月后10日内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盖章,交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入账核拨手续。其中地方留成外汇按规定分给省政府、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部分,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外汇管理部门按月核拨。3.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上划。无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各外汇管理部门于月后15日内统一划拨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专用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于月后18日内将无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专用账户,同时将外汇额度调拨单抄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各外汇管理部门于月后15日内统一划拨到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专用账户。全省实际出口收汇以省为单位,每月末先完成全省等比例低限累计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后同比例办理留成外汇的再分配。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返回的人民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返还到各出口企业,其中属于生产企业的,原则上如数返还;工贸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4.市(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出口外汇留成的计算、审核和分拨。各市(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地)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并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备案。各市(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的出口外汇留成,由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会同市(地)外汇管理部门核拨。
1991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改革外汇留成和出口收汇管理办法。贸易外汇额度的分成比例,除原油外,其余商品无偿上缴中央20%,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生产企业10%),外贸出口企业留成40%,无偿上缴省政府8%、市(地)政府2%;机电产品,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生产企业10%),无偿上缴省政府5%,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来料加工工缴费,上缴中央10%,地方留成90%(外贸出口企业45%,省政府10%,生产企业35%);省外货源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全部分给外贸出口企业和省外的生产供货单位,留成比例由双方商定。生产供货企业有偿上缴中央10%的外汇额度的人民币,可继续用于出口企业运筹补亏、扩大出口。1992年1月1日起,省属各外贸公司的留成外汇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集中管理,在保证全省对外偿债和其他重点用汇以及企业自营进口业务用汇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
1993年8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省计划委员会下发通知,对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计算核拨程序作出修改补充:1.各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各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出口收汇由总公司统一负责办理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包括无偿和有偿上缴),并负责兑现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不得在地方办理上缴中央外汇额度。2.中央统一经营商品中原油、成品油、煤炭、大豆、玉米、大米6种商品的出口收汇,由国家指定的公司办理上缴和留成,不得在地方办理上缴和核拨留成外汇额度。除这6种商品以外的其他中央商品出口收汇,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及其青岛口岸业务部代办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及入账手续,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和外汇管理部门不得在当地代办核拨留成外汇额度。3.中央商品出口发运后,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将出口商品有关单据交当地中国银行办理出口结汇,中国银行为其设立单独账户,以便按月核对。经营中央商品的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每月底根据中国银行的出口商品结汇水单,按月填制《出口商品收汇证明》,于月后4日内送中国银行核对盖章。4.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根据中国银行核对盖章的收汇证明,填制《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代办收汇核拨商品出口留成外汇额度计算表》一式三份,连同收汇证明和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扣款证明于月后7日内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公司报送的计算表和有关证明按月核实商品分类、出口净收汇,审核无误后加盖“已核拨留成未办上缴”专用章,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复核。5.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分公司填报并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盖章的计算表及有关证明,对其复审无误后盖章。其中留存外汇管理部门一份,作为该公司在当地办理核拨留成外汇额度的入账凭证;一份退有关分公司作为上划总公司办理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依据。有关分公司于月后12日内将计算表连同收汇证明寄送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一份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6.改在地方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后,留成外汇额度中属于由总公司统筹安排使用部分(包括出口商品经营费、出口奖励金、上缴主管部门等),由各分公司自行从留成外汇额度账户上划总公司。上缴地方政府的部分先全部上划有关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办理返还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统一经营商品1992年返还省政府外汇1369.59万美元。据1993年前8个月的统计,全省地方承包经营商品(不含青岛市)出口净收汇为80570万美元,按照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规定,全省各出口企业应上缴省政府外汇5276.27万美元,其中驻青岛的省外(工)贸公司4813.27万美元。
1993年,山东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39378万美元,其中23家省外贸公司上缴34647万美元,3家工贸公司上缴103万美元,市(地)企业上缴3942万美元。
(二)以进养出外汇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财政每年划拨少量外汇,作为各地以进养出周转金。为提高周转金使用效率,1991—1993年,山东省相关部门本着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出口创汇侧重于三个方面的管理:1.引导企业降低换汇成本,加强对进口用汇的调控。对换汇成本高、创汇率低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严格掌控,从总体上提高出口创汇效益。2.加强进口替代工作。通过进口替代化解国际市场进口材料价格较高的问题,减少进口用汇,增加创汇额度。3.完善保税业务,加强保税管理。进一步完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增加减免关税数额。
1993年,全省实现出口59.76亿美元,地方承包出口32.09亿美元,其中以进养出出口4.88亿美元,以进养出业务总用汇2.6亿美元,使用以进养出周转外汇1.47亿美元。用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口鱼粉、饲料添加剂喂养的肉食鸡,当年对日本出口56875吨,创汇9915万美元,占全国对日肉食鸡出口额的67%,占日本肉食鸡进口总量的14%。
二、单一汇率下的贸易用汇
(一)外汇额度担保
20世纪90年代初期,山东工业企业所有用现汇或外国政府贷款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外汇额度担保,主要由省级外贸企业承担。
1994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就外汇和外贸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汇率并轨后,外汇额度担保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被排斥在了新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之外,省级外贸企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经营包袱。至1994年,山东省省级国有外贸企业为几百家工业企业所承担的外汇额度担保高达4亿美元。在此之后,外汇额度担保所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993年出口创汇超过4亿美元,受1.735亿美元和1.2亿日元外汇额度担保的拖累,1998年出口额降至1.9亿美元。截至1999年,省级外贸公司总计亏损2.6亿元。
2000年,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省级外贸企业成立处理外汇额度担保工作小组,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单位汇报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各省级外贸公司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外汇额度担保清理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专项报告,就相关法律诉讼问题进行请示,在审理有关外汇额度担保的案件时合理把握其形成原因,尽量减少外贸企业的经营损失。
(二)加工贸易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取消了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为了确保出口商品正常生产和收购,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积极争取国家对进料加工核销、进口用汇和银行贷款等提供政策优惠;加快出口商品基地建设,积极争取生产用物资的进口配额,以进口适当商品增强外贸企业的出口创汇能力;争取运筹补亏用物资进口配额,加强经营运筹,以弥补经营亏损,增强出口后劲。
1999年7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下发《关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外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缴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如需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由境内投资企业事先到驻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可不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事前须由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贸易用汇政策逐步放开,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此后再无任何针对外贸进出口的专项限制或扶持政策。
第四节 外汇管理
1991—2005年,山东省与贸易有关的外汇管理政策大致分为双重汇率、双重管理阶段和单一汇率阶段,两个阶段的目标和管理手段各不相同。
一、双重管理体制下的贸易用汇
(一)外汇留成管理
1991年1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6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省计划委员会、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下发《关于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计算核拨程序的通知》,对外汇留成有关事项作出规定:1.全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范围。中央统一经营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及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中央商品)的出口收汇。中国有色、冶金、电子、重汽进出口总公司山东分公司,齐鲁石化及国家其他部委设在山东的进出口公司的出口收汇。地方承包经营出口商品,包括省各外(工)贸公司、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经营的省内外的商品出口、代理出口的收汇及留成。来料加工及来件装配商品出口收汇及留成。2.各项外汇留成的计算、核拨程序。中央商品出口发运后,省外(工)贸公司要在出口单据上加盖“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印章,交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其他结汇银行不得办理统一经营15种商品的出口结汇。中央商品及国家部委分公司出口应分给省、市(地)政府的留成外汇由各总公司按月返还后,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根据规定留成比例,按月填制《申请留成外汇额度计算表》,于每月30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盖章后,送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计拨手续。省内各类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在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净创汇后,根据结汇银行的结汇水单(或结汇证明),按旬填制《出口商品收汇核对单》,经结汇银行核对盖章,上、中旬于旬后7日内送外汇管理部门,其中应分给出口经营企业的留成外汇按上、中旬两次预拨,逐月清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局根据出口企业报送的各项数据,按月填制《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入账通知单》《出口留成外汇计拨通知单》,于月后12日内连同出口经营企业报送的全部单证,送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入账及核拨手续,其中地方留成按规定分给省、市(地)政府、省外供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生产企业的部分,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逐月核拨。经营“三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出口业务的各外(工)贸公司、生产企业根据银行结汇水单,按月填制《出口商品收汇核对单》,送结汇银行核对盖章,并同时填制《来料加工工缴费地方留成外汇额度核拨表》,于月后10日内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盖章,交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入账核拨手续。其中地方留成外汇按规定分给省政府、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部分,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外汇管理部门按月核拨。3.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上划。无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各外汇管理部门于月后15日内统一划拨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专用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于月后18日内将无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专用账户,同时将外汇额度调拨单抄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各外汇管理部门于月后15日内统一划拨到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专用账户。全省实际出口收汇以省为单位,每月末先完成全省等比例低限累计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后同比例办理留成外汇的再分配。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返回的人民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返还到各出口企业,其中属于生产企业的,原则上如数返还;工贸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4.市(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出口外汇留成的计算、审核和分拨。各市(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地)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并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备案。各市(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的出口外汇留成,由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会同市(地)外汇管理部门核拨。
1991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改革外汇留成和出口收汇管理办法。贸易外汇额度的分成比例,除原油外,其余商品无偿上缴中央20%,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生产企业10%),外贸出口企业留成40%,无偿上缴省政府8%、市(地)政府2%;机电产品,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生产企业10%),无偿上缴省政府5%,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来料加工工缴费,上缴中央10%,地方留成90%(外贸出口企业45%,省政府10%,生产企业35%);省外货源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全部分给外贸出口企业和省外的生产供货单位,留成比例由双方商定。生产供货企业有偿上缴中央10%的外汇额度的人民币,可继续用于出口企业运筹补亏、扩大出口。1992年1月1日起,省属各外贸公司的留成外汇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集中管理,在保证全省对外偿债和其他重点用汇以及企业自营进口业务用汇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
1993年8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省计划委员会下发通知,对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计算核拨程序作出修改补充:1.各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各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出口收汇由总公司统一负责办理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包括无偿和有偿上缴),并负责兑现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不得在地方办理上缴中央外汇额度。2.中央统一经营商品中原油、成品油、煤炭、大豆、玉米、大米6种商品的出口收汇,由国家指定的公司办理上缴和留成,不得在地方办理上缴和核拨留成外汇额度。除这6种商品以外的其他中央商品出口收汇,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及其青岛口岸业务部代办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及入账手续,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和外汇管理部门不得在当地代办核拨留成外汇额度。3.中央商品出口发运后,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将出口商品有关单据交当地中国银行办理出口结汇,中国银行为其设立单独账户,以便按月核对。经营中央商品的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每月底根据中国银行的出口商品结汇水单,按月填制《出口商品收汇证明》,于月后4日内送中国银行核对盖章。4.省外(工)贸公司、国家部委分公司根据中国银行核对盖章的收汇证明,填制《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代办收汇核拨商品出口留成外汇额度计算表》一式三份,连同收汇证明和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扣款证明于月后7日内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公司报送的计算表和有关证明按月核实商品分类、出口净收汇,审核无误后加盖“已核拨留成未办上缴”专用章,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复核。5.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分公司填报并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盖章的计算表及有关证明,对其复审无误后盖章。其中留存外汇管理部门一份,作为该公司在当地办理核拨留成外汇额度的入账凭证;一份退有关分公司作为上划总公司办理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依据。有关分公司于月后12日内将计算表连同收汇证明寄送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一份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6.改在地方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后,留成外汇额度中属于由总公司统筹安排使用部分(包括出口商品经营费、出口奖励金、上缴主管部门等),由各分公司自行从留成外汇额度账户上划总公司。上缴地方政府的部分先全部上划有关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办理返还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统一经营商品1992年返还省政府外汇1369.59万美元。据1993年前8个月的统计,全省地方承包经营商品(不含青岛市)出口净收汇为80570万美元,按照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规定,全省各出口企业应上缴省政府外汇5276.27万美元,其中驻青岛的省外(工)贸公司4813.27万美元。
1993年,山东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39378万美元,其中23家省外贸公司上缴34647万美元,3家工贸公司上缴103万美元,市(地)企业上缴3942万美元。
(二)以进养出外汇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财政每年划拨少量外汇,作为各地以进养出周转金。为提高周转金使用效率,1991—1993年,山东省相关部门本着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出口创汇侧重于三个方面的管理:1.引导企业降低换汇成本,加强对进口用汇的调控。对换汇成本高、创汇率低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严格掌控,从总体上提高出口创汇效益。2.加强进口替代工作。通过进口替代化解国际市场进口材料价格较高的问题,减少进口用汇,增加创汇额度。3.完善保税业务,加强保税管理。进一步完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增加减免关税数额。
1993年,全省实现出口59.76亿美元,地方承包出口32.09亿美元,其中以进养出出口4.88亿美元,以进养出业务总用汇2.6亿美元,使用以进养出周转外汇1.47亿美元。用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口鱼粉、饲料添加剂喂养的肉食鸡,当年对日本出口56875吨,创汇9915万美元,占全国对日肉食鸡出口额的67%,占日本肉食鸡进口总量的14%。
二、单一汇率下的贸易用汇
(一)外汇额度担保
20世纪90年代初期,山东工业企业所有用现汇或外国政府贷款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外汇额度担保,主要由省级外贸企业承担。
1994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就外汇和外贸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汇率并轨后,外汇额度担保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被排斥在了新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之外,省级外贸企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经营包袱。至1994年,山东省省级国有外贸企业为几百家工业企业所承担的外汇额度担保高达4亿美元。在此之后,外汇额度担保所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993年出口创汇超过4亿美元,受1.735亿美元和1.2亿日元外汇额度担保的拖累,1998年出口额降至1.9亿美元。截至1999年,省级外贸公司总计亏损2.6亿元。
2000年,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省级外贸企业成立处理外汇额度担保工作小组,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单位汇报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各省级外贸公司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外汇额度担保清理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专项报告,就相关法律诉讼问题进行请示,在审理有关外汇额度担保的案件时合理把握其形成原因,尽量减少外贸企业的经营损失。
(二)加工贸易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取消了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为了确保出口商品正常生产和收购,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积极争取国家对进料加工核销、进口用汇和银行贷款等提供政策优惠;加快出口商品基地建设,积极争取生产用物资的进口配额,以进口适当商品增强外贸企业的出口创汇能力;争取运筹补亏用物资进口配额,加强经营运筹,以弥补经营亏损,增强出口后劲。
1999年7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下发《关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外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缴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如需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由境内投资企业事先到驻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可不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事前须由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贸易用汇政策逐步放开,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此后再无任何针对外贸进出口的专项限制或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