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团组是指承担专项任务的经贸团组,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类团组出国(境)出台了专门的审批政策。
一、外派劳务人员出境审批
1991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外派劳务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细则》,就外派劳务人员审批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外派劳务人员系指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而派遣出国或赴港澳(以下简称出境)执行合同任务的工人、农民、一般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按本细则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凡属劳务合同内规定派出的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由下列公司(以下简称外派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具体负责对外签约和申办外派劳务人员出境手续: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威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烟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具有对外签约权的其他公司。
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市(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及外派单位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可以受外派单位委托对外洽谈劳务合作业务,并以外派单位名义签订劳务合同。其合同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出境手续,经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由外派单位委托的公司(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外派单位组织下列各类合同项下的劳务人员,必须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规定事先申报项目批准文件,并凭据立项文件和合同批准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出境手续:赴苏联、东欧国家的劳务人员,赴美国的护士、农工劳务人员,赴港澳地区的技工劳务人员,与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地区公司签订的合同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对外经济贸易部规定执行特殊行业或国别政策的其他劳务人员。
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按照下列分工申办: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以下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任务批件:省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受外派单位委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派苏联、东欧、美国、港澳合同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青岛市除外),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从山东(青岛、烟台、威海市除外)选派的劳务人员。
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市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和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属本市辖区内的外派劳务人员的任务批件。
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的样式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拟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相关单位可通过规定程序申办。任务批件的申报程序是:省属外派单位直接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报;市属外派单位直接向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报;代营合同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按照受托单位的隶属关系经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凡属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从山东选派的劳务人员属从青岛、烟台、威海市派出的,直接报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他市(地)或部门派出的,由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主管部门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初审工作由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按照下列分工逐人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国营、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审查,乡镇企业职工由所在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待业人员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审查,农村居民(指农民、渔民、牧民等)和个体劳动者由本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审查。
外派单位负责本公司合同项下外派劳务人员的复审工作,并办理审查批件。
外派单位的外派劳务人员审查批件由其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并按照隶属关系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代营合同项下由受托单位组织的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从省内选派的劳务人员以及省内外派单位从外省(区、市)或中央部门选派的劳务人员,按本细则经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外派单位负责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审查批件。
外派劳务人员的护照由外派单位或受托单位负责统一申领,并按下列分工发放: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事部门核发,其中青岛、烟台、威海市的劳务人员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核发,其他市(地)的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核发。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从山东选派的劳务人员,按规定办理任务批件后,分别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或青岛、烟台、威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因公普通护照。因私普通护照由省公安厅负责核发,外派单位或受托单位向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由省公安厅直接复核发照。外派单位从外省(区、市)或中央部门选派的劳务人员申领护照,按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劳务人员申领护照的类别,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中认定,同一人员只得持有一种护照。发放护照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
技术贸易合同和设备引进合同项下、具有劳务合作性质的出境培训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经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有关合同附件和境外培训机构出具的入境许可文件,一并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并按本细则的规定出具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由其所在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批件和向外事部门申领因公普通护照。外派海员劳务由青岛港监局凭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和外派单位的劳务人员审查批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核发海员证。省内所属境内航运企业中在本企业经营国际海运业务的船只(境外注册船籍的船只除外)上的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境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不执行本细则。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协调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等部门定期检查、总结全省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的外派劳务人员出境任务批件,须自发文之日起7天内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各有关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安局有关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省内各外派单位的政审工作按上述要求向省市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二、援外人员出国审批
1993年1月,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通知精神,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援外出国人员选审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全省援外业务工作由省内5家国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外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外签约和申报援外出国人员出境手续;其他市(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外派单位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可以受外派单位委托承接援外项目,并以外派单位名义签订援外项目合同,其合同项下的援外人员出境手续由外派单位负责申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省属外派单位申报的援外出国任务报告,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本市外派单位申报的援外出国任务报告,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跨地区、跨部门选派援外项目出国人员,由援外项目审批部门向被借调人员的审批部门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派人,应向原发出国任务通知书的部门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的批件文头实行统一样式。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选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省援外出国人员选审工作的监督、协调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援外人员选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帮助经援项目承接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负责对经援项目技术组正、副组长、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50人以上技术组配备的专(兼)职政工干部的审定及报批工作;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项目执行中各方面的实际问题;对该项工作中发生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商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招商推介活动出国(境)审批
199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对出国和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出国和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市(地)、各部门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商品陈列展、招商说明会和组团参加国际博览会等经贸活动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凡赴港澳地区办展参展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经省政府核准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赴欧洲、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热点国家办展参展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经省政府核准后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汇总平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赴非热点国家或地区参展办展的,由省政府审批。
《通知》要求省外经贸部门要每年安排1~2个效益高的专业展和大型综合经贸展,市(地)和相关部门应以参加国家和省里统一组织的经贸洽谈会或专业性的国际博览会为主。赴外办展参展要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相结合,重点开拓原苏东、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市场;要实行展销结合、经贸结合、技贸结合、工贸结合,把更多的企业、更多的产品和技术推向国际市场。赴境外举办招商促销等经贸活动参展人员的数量要严格按规定掌握,班子要精干,办展的时间不宜过长,严禁借参展的名义安排与经贸活动无关的人员随团外出观光、旅游。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要会同外事、海关、外汇管理等涉外监管部门加强对赴境外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监督检查,海关凭办展批准文件对展品的进出口实行监管,外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贸办展用汇的审核监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办展参展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1997年8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对相关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宏观管理和归口协调、平衡、审批、申报全省赴国(境)外举办的招商和展销活动,并主办全省性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主办本市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地方均不得单独组织该类活动。相关活动的审批、申报工作,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专项团组出国(境)审批
专项团组是指承担专项任务的经贸团组,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类团组出国(境)出台了专门的审批政策。
一、外派劳务人员出境审批
1991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外派劳务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细则》,就外派劳务人员审批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外派劳务人员系指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而派遣出国或赴港澳(以下简称出境)执行合同任务的工人、农民、一般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按本细则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凡属劳务合同内规定派出的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由下列公司(以下简称外派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具体负责对外签约和申办外派劳务人员出境手续: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威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烟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具有对外签约权的其他公司。
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市(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及外派单位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可以受外派单位委托对外洽谈劳务合作业务,并以外派单位名义签订劳务合同。其合同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出境手续,经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由外派单位委托的公司(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外派单位组织下列各类合同项下的劳务人员,必须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规定事先申报项目批准文件,并凭据立项文件和合同批准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出境手续:赴苏联、东欧国家的劳务人员,赴美国的护士、农工劳务人员,赴港澳地区的技工劳务人员,与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地区公司签订的合同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对外经济贸易部规定执行特殊行业或国别政策的其他劳务人员。
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按照下列分工申办: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以下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任务批件:省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受外派单位委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派苏联、东欧、美国、港澳合同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青岛市除外),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从山东(青岛、烟台、威海市除外)选派的劳务人员。
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市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和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属本市辖区内的外派劳务人员的任务批件。
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的样式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拟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相关单位可通过规定程序申办。任务批件的申报程序是:省属外派单位直接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报;市属外派单位直接向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报;代营合同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按照受托单位的隶属关系经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凡属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项下、从山东选派的劳务人员属从青岛、烟台、威海市派出的,直接报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他市(地)或部门派出的,由所在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主管部门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初审工作由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按照下列分工逐人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国营、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审查,乡镇企业职工由所在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待业人员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审查,农村居民(指农民、渔民、牧民等)和个体劳动者由本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审查。
外派单位负责本公司合同项下外派劳务人员的复审工作,并办理审查批件。
外派单位的外派劳务人员审查批件由其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并按照隶属关系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代营合同项下由受托单位组织的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从省内选派的劳务人员以及省内外派单位从外省(区、市)或中央部门选派的劳务人员,按本细则经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外派单位负责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审查批件。
外派劳务人员的护照由外派单位或受托单位负责统一申领,并按下列分工发放: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事部门核发,其中青岛、烟台、威海市的劳务人员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核发,其他市(地)的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核发。外省(区、市)或中央所属外派单位从山东选派的劳务人员,按规定办理任务批件后,分别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或青岛、烟台、威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因公普通护照。因私普通护照由省公安厅负责核发,外派单位或受托单位向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由省公安厅直接复核发照。外派单位从外省(区、市)或中央部门选派的劳务人员申领护照,按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劳务人员申领护照的类别,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中认定,同一人员只得持有一种护照。发放护照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
技术贸易合同和设备引进合同项下、具有劳务合作性质的出境培训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经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有关合同附件和境外培训机构出具的入境许可文件,一并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并按本细则的规定出具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由其所在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批件和向外事部门申领因公普通护照。外派海员劳务由青岛港监局凭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和外派单位的劳务人员审查批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核发海员证。省内所属境内航运企业中在本企业经营国际海运业务的船只(境外注册船籍的船只除外)上的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境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不执行本细则。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协调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等部门定期检查、总结全省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的外派劳务人员出境任务批件,须自发文之日起7天内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各有关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安局有关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省内各外派单位的政审工作按上述要求向省市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二、援外人员出国审批
1993年1月,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通知精神,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援外出国人员选审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全省援外业务工作由省内5家国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外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外签约和申报援外出国人员出境手续;其他市(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外派单位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可以受外派单位委托承接援外项目,并以外派单位名义签订援外项目合同,其合同项下的援外人员出境手续由外派单位负责申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省属外派单位申报的援外出国任务报告,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青岛、烟台、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本市外派单位申报的援外出国任务报告,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跨地区、跨部门选派援外项目出国人员,由援外项目审批部门向被借调人员的审批部门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派人,应向原发出国任务通知书的部门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的批件文头实行统一样式。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选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省援外出国人员选审工作的监督、协调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援外人员选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帮助经援项目承接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负责对经援项目技术组正、副组长、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50人以上技术组配备的专(兼)职政工干部的审定及报批工作;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项目执行中各方面的实际问题;对该项工作中发生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商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招商推介活动出国(境)审批
199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对出国和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出国和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市(地)、各部门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商品陈列展、招商说明会和组团参加国际博览会等经贸活动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凡赴港澳地区办展参展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经省政府核准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赴欧洲、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热点国家办展参展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经省政府核准后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汇总平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赴非热点国家或地区参展办展的,由省政府审批。
《通知》要求省外经贸部门要每年安排1~2个效益高的专业展和大型综合经贸展,市(地)和相关部门应以参加国家和省里统一组织的经贸洽谈会或专业性的国际博览会为主。赴外办展参展要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相结合,重点开拓原苏东、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市场;要实行展销结合、经贸结合、技贸结合、工贸结合,把更多的企业、更多的产品和技术推向国际市场。赴境外举办招商促销等经贸活动参展人员的数量要严格按规定掌握,班子要精干,办展的时间不宜过长,严禁借参展的名义安排与经贸活动无关的人员随团外出观光、旅游。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要会同外事、海关、外汇管理等涉外监管部门加强对赴境外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监督检查,海关凭办展批准文件对展品的进出口实行监管,外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贸办展用汇的审核监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办展参展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1997年8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对相关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宏观管理和归口协调、平衡、审批、申报全省赴国(境)外举办的招商和展销活动,并主办全省性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主办本市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地方均不得单独组织该类活动。相关活动的审批、申报工作,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