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团组出国(境)审批主要针对综合性经贸出国(境)团组。对此类团组的出国(境)招商、推介等项活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20世纪90年代初,为使因公出国审批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改革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经第105次省长办公会议批准,省政府对外经济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山东省简化因公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旨在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搞好服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调整因公出国审批权限。1.省政府审批各市(地)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主要负责人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出访团组,以及副市(地)级和副厅级以上干部带队的非经贸团组(含党政干部团组,下同)。其中党务部门的干部出访,由省政府审核后,报省委批准。2.各市政府、行署受省政府委托审批本市副厅(地)级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出访团组。其中党务部门县处级以上干部出访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市(地)委审定。3.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省政府委托审批处级以下干部带队的非经贸团组,其中高校组派的出访团组由省教育委员会审核、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青岛市组派的处级以下干部带队的非经贸团组由市政府审批。4.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审批省直单位组派的副厅级以下干部带队的经贸团组,以及省属企业组派的出访团组。5.中央驻鲁单位人员出访,既可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山东省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审批,所需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由派员单位自行解决。凡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正式任务批件,不涉及省内其他单位人员,不需山东省承担外汇和人民币的,有关单位凭其主管部门的任务批件直接办理政审、护照、批结汇等手续。6.本省内市(地)之间联合组派出访团组的,凭市政府、行署或其委托的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访的函审批。市(地)和省直部门、单位联合组团的,报省按审批权限审批。与中央部委和外省市联合组团的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出国任务通知书和确认件。7.按国家现行规定,出访非建交国家以及需要征求驻外使馆意见和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团组,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和办法审批。
简化出国用汇审批、核销手续。省、市(地)外汇管理部门凭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的批件,直接办理批、结汇手续。
加强综合协调和管理。1.各市(地)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政策关、人员关;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参加企业的技术考察、培训、推销等业务性较强的团组出访,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坚持勤俭办外事,重视出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禁层层搭车出访、搞公费旅游,使有限的外汇发挥最大的效益。2.各审批机关的出国任务批件要及时抄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等部门备案,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出国审批情况;在审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省政府,不得擅作处理;各出访团组回国后1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审批机关并抄送有关部门。3.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好出国审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及时汇总全省出国审批管理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理顺关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在审批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4.各审批机关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在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从出访团组的申报、审查等各个环节,进一步研究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具体措施,真正为出访团组和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1994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和压缩出国团组的通知》,针对出国政审权下放以后出现的搭车出访、绕道出访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审批部门在审批环节进行控制把关,具体审批原则是: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确有需要随团出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审批机关报告,征得同意;各市(地)进出口企业、生产单位和业务关系单位随访人员,须经所在市(地)政府或外经贸及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公函(同意函),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除参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各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及省政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分会组织的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外,其他部门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出国团组一律不许参加,更不能事先承诺、事后再办理审批;不经出国审批部门批准和允许的绕道出访,擅自增加出访路线、延长出访时间的,派出单位要查明原因,追究团组负责人责任,其费用一律由出访团组自行承担;对弄虚作假,欺骗审查、审批机关,出具不实证明、邀请函等文件的,一经查出,将进行通报和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1997年5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因公出国团组过多过滥、出访任务不明确、人员结构不合理、擅自延长在外时间和增加出访地点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1.严格因公出国经贸团组的审批工作。出国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出访目的要明确,要有具体的合作项目,严禁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团组出访。2.坚决制止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出国团组。要从出访任务、人员构成、洽谈项目等方面逐项进行审查把关,切实杜绝公费出国旅游。3.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干部随团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所必需,严禁党政机关干部、部门的人员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4.压缩在外时间,严禁绕道、自行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一般不超过7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2天,出访路线要合理。5.加强对出访人员身份的核实工作。组团单位要如实申报出访任务及人员身份,不得弄虚作假。各审批部门应要求申报单位在报文时附上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人员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团组出访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6.市(地)负责人带队出访的经贸团组,在出访任务、人员结构、在外时间及出访路线等方面要严格审核。对一些小项目,企业能独立完成的,主管部门领导不宜率团出访。同一时期内要避免几个市(地)领导同时出访。
1998年4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明确界定因公出国团组包括从事下列项目的团组:经贸考察、培训、研修,经贸及农、林、水业务等各类对外经贸合作项目洽谈、签署合同,进出口贸易,设备引进、产品促销、采购、后续服务、劳务合作、海外企业、金融证券、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经贸展览等。以上团组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主送单位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抄送单位为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当年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和审核上报的出国团组有2116批,约1.2万人。其中,省内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1583批、7190人;随省外单位出访的382批、665人;厅级以上干部带队的团组和大型团组151批、1346人。从事对外贸易的团组占60%以上,从事引进技术、设备考察交流和招商引资的团组各占10%左右,去往美国、日本、德国等地的团组占50%。
1999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团组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和简化报批手续的通知》,放宽对省外经贸公司业务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简化出国手续的数量限制,简化国家及省属重点企业集团、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大型、重点企业集团外经贸业务人员出国(境)申报手续,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办出国(境)审批权。
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简化我省大型、重点企业集团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报批手续的通知》,规定:隶属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日照、东营市管理的大型、重点企业集团,其经贸业务人员临时出国(境)由企业直接报所在地级市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呈报方式使用《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报表》,不再逐级写请示;省直属大型、重点企业集团的经贸业务人员临时出国(境),由企业直接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审批权限审批;省电力公司、黄金集团公司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领导成员出国仍按现行规定报批;经国务院批准已经获得出国审批权的企业,其出国事宜按省政府下达的专项通知精神办理。
9月,省政府对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为部分具有对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办理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为凯远集团公司等34家具有对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的131个业务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简化出国审批手续。
2001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审批全省(有自主审批权的市和企业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团组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厅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负责境外企业常驻人员的审核、审批事项,负责审核、审批境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事项。省直部门及各市跨省组团、随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团出国,20人(含)以上大型出国团组,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审批。各市出国团组一律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审批。其中副厅级(济南、青岛市为正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国经市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一节 综合团组出国(境)审批
综合团组出国(境)审批主要针对综合性经贸出国(境)团组。对此类团组的出国(境)招商、推介等项活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20世纪90年代初,为使因公出国审批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改革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经第105次省长办公会议批准,省政府对外经济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山东省简化因公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旨在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搞好服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调整因公出国审批权限。1.省政府审批各市(地)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主要负责人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出访团组,以及副市(地)级和副厅级以上干部带队的非经贸团组(含党政干部团组,下同)。其中党务部门的干部出访,由省政府审核后,报省委批准。2.各市政府、行署受省政府委托审批本市副厅(地)级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出访团组。其中党务部门县处级以上干部出访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市(地)委审定。3.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省政府委托审批处级以下干部带队的非经贸团组,其中高校组派的出访团组由省教育委员会审核、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青岛市组派的处级以下干部带队的非经贸团组由市政府审批。4.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审批省直单位组派的副厅级以下干部带队的经贸团组,以及省属企业组派的出访团组。5.中央驻鲁单位人员出访,既可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山东省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审批,所需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由派员单位自行解决。凡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正式任务批件,不涉及省内其他单位人员,不需山东省承担外汇和人民币的,有关单位凭其主管部门的任务批件直接办理政审、护照、批结汇等手续。6.本省内市(地)之间联合组派出访团组的,凭市政府、行署或其委托的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访的函审批。市(地)和省直部门、单位联合组团的,报省按审批权限审批。与中央部委和外省市联合组团的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出国任务通知书和确认件。7.按国家现行规定,出访非建交国家以及需要征求驻外使馆意见和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团组,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和办法审批。
简化出国用汇审批、核销手续。省、市(地)外汇管理部门凭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的批件,直接办理批、结汇手续。
加强综合协调和管理。1.各市(地)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政策关、人员关;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参加企业的技术考察、培训、推销等业务性较强的团组出访,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坚持勤俭办外事,重视出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禁层层搭车出访、搞公费旅游,使有限的外汇发挥最大的效益。2.各审批机关的出国任务批件要及时抄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等部门备案,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出国审批情况;在审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省政府,不得擅作处理;各出访团组回国后1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审批机关并抄送有关部门。3.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好出国审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及时汇总全省出国审批管理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理顺关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在审批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4.各审批机关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在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从出访团组的申报、审查等各个环节,进一步研究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具体措施,真正为出访团组和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1994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和压缩出国团组的通知》,针对出国政审权下放以后出现的搭车出访、绕道出访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审批部门在审批环节进行控制把关,具体审批原则是: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确有需要随团出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审批机关报告,征得同意;各市(地)进出口企业、生产单位和业务关系单位随访人员,须经所在市(地)政府或外经贸及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公函(同意函),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除参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各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及省政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分会组织的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外,其他部门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出国团组一律不许参加,更不能事先承诺、事后再办理审批;不经出国审批部门批准和允许的绕道出访,擅自增加出访路线、延长出访时间的,派出单位要查明原因,追究团组负责人责任,其费用一律由出访团组自行承担;对弄虚作假,欺骗审查、审批机关,出具不实证明、邀请函等文件的,一经查出,将进行通报和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1997年5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因公出国团组过多过滥、出访任务不明确、人员结构不合理、擅自延长在外时间和增加出访地点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1.严格因公出国经贸团组的审批工作。出国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出访目的要明确,要有具体的合作项目,严禁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团组出访。2.坚决制止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出国团组。要从出访任务、人员构成、洽谈项目等方面逐项进行审查把关,切实杜绝公费出国旅游。3.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干部随团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所必需,严禁党政机关干部、部门的人员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4.压缩在外时间,严禁绕道、自行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一般不超过7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2天,出访路线要合理。5.加强对出访人员身份的核实工作。组团单位要如实申报出访任务及人员身份,不得弄虚作假。各审批部门应要求申报单位在报文时附上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人员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团组出访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6.市(地)负责人带队出访的经贸团组,在出访任务、人员结构、在外时间及出访路线等方面要严格审核。对一些小项目,企业能独立完成的,主管部门领导不宜率团出访。同一时期内要避免几个市(地)领导同时出访。
1998年4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明确界定因公出国团组包括从事下列项目的团组:经贸考察、培训、研修,经贸及农、林、水业务等各类对外经贸合作项目洽谈、签署合同,进出口贸易,设备引进、产品促销、采购、后续服务、劳务合作、海外企业、金融证券、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经贸展览等。以上团组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主送单位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抄送单位为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当年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和审核上报的出国团组有2116批,约1.2万人。其中,省内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1583批、7190人;随省外单位出访的382批、665人;厅级以上干部带队的团组和大型团组151批、1346人。从事对外贸易的团组占60%以上,从事引进技术、设备考察交流和招商引资的团组各占10%左右,去往美国、日本、德国等地的团组占50%。
1999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团组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和简化报批手续的通知》,放宽对省外经贸公司业务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简化出国手续的数量限制,简化国家及省属重点企业集团、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大型、重点企业集团外经贸业务人员出国(境)申报手续,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办出国(境)审批权。
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简化我省大型、重点企业集团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报批手续的通知》,规定:隶属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日照、东营市管理的大型、重点企业集团,其经贸业务人员临时出国(境)由企业直接报所在地级市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呈报方式使用《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报表》,不再逐级写请示;省直属大型、重点企业集团的经贸业务人员临时出国(境),由企业直接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审批权限审批;省电力公司、黄金集团公司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领导成员出国仍按现行规定报批;经国务院批准已经获得出国审批权的企业,其出国事宜按省政府下达的专项通知精神办理。
9月,省政府对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为部分具有对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办理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为凯远集团公司等34家具有对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的131个业务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简化出国审批手续。
2001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审批全省(有自主审批权的市和企业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团组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厅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负责境外企业常驻人员的审核、审批事项,负责审核、审批境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事项。省直部门及各市跨省组团、随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团出国,20人(含)以上大型出国团组,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审批。各市出国团组一律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审批。其中副厅级(济南、青岛市为正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国经市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