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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开发区发展与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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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005年,省级经济开发区逐步发展壮大,开发区域逐步扩大。其间,一些地方盲目开发,致使土地无序占用、开发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突出,相关管理部门对开发区无序扩张现象及时进行清理整顿,推动省级经济开发区重新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一、发展状况
首批经济开发区设立前,省政府对外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于1992年8月印发了《关于建立石岛渔货贸易区的初步意见》,决定设立石岛渔货贸易区,由荣成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区以石岛渔港为基础,从港口东海岸起,沿码头岸壁向西延伸400米作垂线向南筑篱,南至黄海宾馆南墙向东伸延400米作界,总面积约23.33万平方米。贸易区内只经营渔货贸易,可在区内建立鲜活渔货批发市场,国内外各类水产品经营企业可进入市场交易和利用区内设施开展加工销售业务。对区内渔货交易试行保税进出口政策,其进出口由海关监管。这是山东省最早设立的省级对外开放园区。
省政府1992年设立首批经济开发区后,根据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陆续设立了其他一些开发区:1993年3月设立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1994年设立潍坊经济开发区、博兴经济开发区、岚山经济开发区、广饶经济开发区,1995年设立青岛环海经济开发区、垦利经济开发区,1997年设立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1998年设立梁山经济开发区、德州经济开发区,1999年设立济南经济开发区,2002年设立齐河经济开发区,2003年设立济北经济开发区、莱山经济开发区、邹平经济开发区。
至1995年,省级开发区依靠政府贷款和国家低息贷款,初步完成起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1996—1998年,开发区逐步培育自身滚动开发能力。随着项目增多和企业陆续投产,开发区采取将土地出让费和财政收入捆绑使用的办法,统筹运用资金,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边投入边回收边开发的良性循环。1999—2005年,开发区采取成片开发和全方位融资开发战略,基本完成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05年底,全省开发区累计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052.6亿元,开发区普遍达到“五通一平”,发展较快的开发区达到了“七通一平”或“九通一平”。
二、规范调整
随着第一批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各地不经省政府批准自行设立各类对外开放开发园区的现象时有发生。1996年8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对这种行为加以纠正。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所在地城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也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协调。上述范围以外的开发区,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开发区选址由设区城市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批。设在县(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经设区城市政府(地区行署)审查后,方可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城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开发区位置、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省政府审批。
在开发区内需要申请行政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在开发区内需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其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截至2001年底,省政府先后在全省批准设立58个不同类型的省级开发园区,它们的审批背景不尽相同,名称很不规范,其中外向型工业加工区35个,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11个,经济开发区5个,外向型园区4个,对外加工贸易区3个(菏泽、聊城市对外加工贸易区与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渔货贸易区1个。为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对外宣传,2002年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部分经济开发区更名的通知》,决定将除济南、潍坊、东营、德州、泰安5个经济开发区和石岛渔货贸易区以外的52个开发区统一更名为经济开发区。
2003年3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要求,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政府调研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考核组,以经济发展、职能到位、服务质量、内部建设等为主要内容,对全省经济开发区2001—2002年度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期内,全省经济开发区批准进区项目9833个,其中利用外资项目1626个,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220个;引进项目总投资1692.8亿元,其中签约外资67.5亿美元,年均增长66.4%;实际使用外资32.9亿美元,年均增长48.5%。2002年实现进出口77.8亿美元,增长45.4%,其中出口46.3亿美元,增长34.3%,占全省出口总额的22%;实现工业总产值1733亿元,工业增加值49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66亿元。
三、清理整顿
至2003年6月,山东省各级开发区扩张到990个。开发区的无序发展和快速扩张,造成大量基本农田被占用、各地土地占补严重不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度低、优惠政策泛滥、无序竞争加剧等诸多问题,并导致开发区原本所具有的产业集聚和开放引领功能基本丧失。一些地方甚至以设立开发区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因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社会问题。
2003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对全省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的重点是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易址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区;市、县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易址的各类开发区。清理的内容包括:开发区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等;开发区原批准用地面积是否扩大、扩大的面积,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区用地是否纳入市、县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否足额到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否落实。
《通知》强调,设立开发区必须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对未经批准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区别不同情况,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确需设立和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科学论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按规定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格的审批,都要由设区的市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梯次推进、按项目供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开发区建设中要强化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保障供地意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违规设立、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各类开发区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贷款。对各类开发区的考核不仅要看经济总量指标,更要看土地利用效益,注重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根据《通知》要求,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相关人员组成的开发区清理整顿联合工作组在两年多的清理整顿工作中撤销各类开发区739个,全省开发区数量由原来的990个减至251个,保留总规划面积1099.7平方千米,核减面积2523.5平方千米,撤销面积1250.4平方千米,其中撤销省级开发区2个(长岛经济开发区、石岛渔货贸易区)。
2005年3月,为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每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青岛、烟台、威海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每亩,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每亩,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每亩。各类开发区中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问题。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2005年4月,为加强对全省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副省长赵克志任组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旅游局、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
2005年,全省6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注册企业5214个,其中外商投资企业812个、高新技术企业245个,注册资本8589867万元。批准入区项目3194个,其中外商投资项目922个。外商投资签约额2158033万美元,实际使用外资300588万美元。实现业务总收入61617476万元,其中工业产品销售收入52254657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41751055万元,工业增加值13127323万元。实现财政收入2927023万元,税收收入1714789万元。实现进口487739万美元,出口924222万美元。从业人员1495846人,每个开发区平均从业人员24522人。邹平经济开发区有从业人员103723人,是全省唯一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的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