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经济开发区实行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对开发区实施优惠政策。
一、管理体制
(一)宏观管理体制
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后,省政府确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协调职责。1996年省直机关机构改革,省政府明确在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开发区管理处,负责全省开发区管理工作。
1998年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体制作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是: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经所在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后,开发建设没有明显进展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帮助指导,一年内仍没有起色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经省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2000年,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内设开发区管理处,主要职能是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省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设立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调查统计分析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发展情况,协调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微观管理体制
省政府对外经济工作协调小组1992年12月印发的《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划区布点”总体规划方案》规定,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在开发区实行“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体制。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的可不另设专门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区内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劳动人事等部门负责相应的行政管理事务。同时,可按照社会化、实体化的发展模式,设立投资促进或招商服务机构,组建发展总公司,负责为外商投资项目代办手续和提供服务。有些规划面积较大、工作任务较重的开发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同级政府的审批管理权限,在出国审批、邀请外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劳动人事、财税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均可根据同级政府的委托自行办理。区内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可由管委会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办。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由管委会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自行确定,任何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强求设置对口机构。
1997年1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意见》,提出在开发区试点推行封闭式管理。部分初具规模、发展前景较好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经统一考核验收后,由当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区内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对区内企业实行承诺服务,各项规费收缴、检查等由开发区管委会一个口对企业。
1998年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经所在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开发区内土地规划、开发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负责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上报统计数据;履行所在地政府和委托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2003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园区管理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胆创新,敢于突破,加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创新力度,不断探索加快园区发展的新路子。省级以上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行使同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内部机构可自行设置,不搞上下对口,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园区内设置工作机构。以整个行政区作为园区区域的,实行园区与行政区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内设机构基本保持行政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和职能。其他园区管理机构可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省级以上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只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和制定政策,不直接从事园区的开发经营。园区所在地政府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政府或所在地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园区的财政、税收、统计、人事等行政管理事务,负责园区的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和科技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工作。
园区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领导成员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中层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一般管理人员实行合同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管委会领导班子进行一次考核,决定其任职资格。中层干部在管委会工作人员和区内企业评议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决定是否续聘。一般管理人员在区内企业评议的基础上,由园区领导和所在部室的主要领导提出建议,管委会决定是否留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大胆采用新型管理模式。
园区所有经营事务包括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各类经营性土地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有服务性事项包括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各类园区都要逐步把资产运营职能从管委会中剥离出来,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服务,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市融资。
二、支持政策
(一)《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划区布点”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支持政策
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简化手续的原则,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鼓励投资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兴办实体、发展第三产业,并且在合同期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带项目成片开发土地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
开发区内凡有条件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与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简称出口企业)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办法,成为出口企业的业务部,以出口企业的名义直接开展进出口、易货贸易、“三来一补”等业务。
鼓励各开发区从海内外引进人才,进一步放宽劳动用工管理权限。区内企业可自主确定从海外或外地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任职或兼职,对所聘人员实行合同制或聘用制管理。
省和市(地)有关部门和各级银行要从资金、物资、政策等方面支持开发区的发展,海关、商检、卫检、植检、外汇管理等涉外监管部门要为开发区的发展提供方便服务。
(二)《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支持政策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提高效率,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并提供以下支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包片开发,当地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经批准,对产品出口、技术先进、投资较大的进区项目提供税收返还、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到开发区兴办外向型企业,对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原厂址土地依法收回,出让收益部分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率留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造和发展;鼓励开发区企业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依据国家规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开发区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贸部门应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类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确定的支持政策
省级以上园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审批或报批区内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负责区内项目用地的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负责区内各类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按规定报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批。对区内企业试行工商管理登记制。结售汇、通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由有关部门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实行公平竞争和绩效挂钩,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搞活园区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逐步实行企业化工资分配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自行制定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鼓励园区管理人员投资入股。建立管委会主任奖励基金制度,每年可在园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奖励资金,并与园区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由管委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对园区招商引资的出国(境)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的办法。
2004年起,省里连续3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园区建设与发展。
园区建设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省内易地代保、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等方式解决。园区内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归引资方所在地政府,也可与园区所在地实行收益分成。
图4-8 日照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