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998年,国家对进出口经营权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山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拥有一定的审核权限。1999年起,国家对进出口经营权采取备案登记制。2004年,国家对进出口经营权全部放开。此后,山东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不断增加,进出口经营队伍不断壮大,对全省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和进出口经营权实行双重控制。1990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实施方案》,重点清理1988年以后成立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经严格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按下列规定设置:省属综合外贸公司只保留1~2家,其他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地),只保留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的1~2家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其他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市、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只保留1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他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取消县(市、区)所属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个别具备条件的,只经营有出口发展前途的本县(市、区)特产的第三类出口产品,确需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省和计划单列青岛市经营对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的外贸公司允许保留1~2家,其他的一律撤销、合并或者取消易货贸易权;清理整顿省外贸公司下设的其他各类公司以及设在各市(地)以经营出口货源收购、产品开发为主的分支机构和县(市、区)外贸公司,凡不符合条件和重复设置的公司一律撤销或合并。
1991年1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外贸企业经营范围作出规定:1.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开展进出口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经营。对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类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要严格按专业和商品类别分工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有管理、有秩序地自主经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与海关等部门协调,划定部分大宗骨干商品实行出口专营,未经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2.对处于各出口企业之间专业分工和经营范围边缘的新商品,实行谁先开发谁经营的原则。对积极开发新商品、开拓新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对那些虽然划定在某个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但多年来发展不快甚至萎缩的商品,要在加强管理的情况下,指导企业之间开展合理竞争,必要时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调整出口经营分工和商品经营范围。
1992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整顿外贸出口经营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外贸企业经营范围:1.各外贸、工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集团(简称各类外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经营出口业务。经清理整顿重新审核经营范围之后,各类外贸企业要严格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重新审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和出具商检证书,海关不予放行。2.各类外贸企业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发新出口商品,加快全省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步伐。对处于专业分工和经营范围边缘的新出口商品,哪家外贸企业先开发先出口,计划归哪家外贸企业经营。新开发出口商品的认定及核准经营的具体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严格禁止以开发新商品的名义经营他人已出口的商品。
1992年,国家进一步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当年6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通知,对省内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尽快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作出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都可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尽早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本着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的原则,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申请报告,一律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审核,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批。
1993年10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规定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一定的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技术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年均创汇额(含技术出口额)一般不低于50万美元;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资金和其他必要的条件。省内科研院所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青岛市科研院所向青岛市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该单位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4年1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申请进出口权工作,对所辖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科研院所和商业流通企业等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已具备和基本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条件的企业进行排队,列出详细名单,制订进出口经营权申请计划。对符合条件或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分别按下列程序上报: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集团、商业流通企业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科研院所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县级外贸公司和市(地)级外贸专业公司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协同推动,全省企业进出口权获权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截至1994年底,全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393家,其中生产企业247家。
1996年9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申请资格作出规定: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申报及审批程序是: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商贸委员会(商业贸易厅、局)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申报。1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下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贸办公室负责全省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上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财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属企业情况的审查、申请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市(地)所属企业通过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和财贸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上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贸办公室,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贸办公室。
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对5个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试行登记制。1998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规定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均可根据该通知的规定申请登记。199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全国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进一步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据此下发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1.进出口权登记制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为国有或集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国有或集体经济控股的生产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有制的生产企业不属于实行登记的范围,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的登记机关。凡在山东省(青岛市除外)各级工商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但营业地在山东境内(不包括青岛市)的企业的进出口权均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登记。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将进出口权向上述性质的企业划转,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3.凡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同时,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意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如对企业申请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登记机关视情况对企业的申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经审核准予登记的企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4.企业凭《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后,向登记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然后办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等有关登记、备案手续,随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2001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受权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至2004年5月,全省累计批准(登记、核准)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10123家,获权企业数量较2000年增长2.37倍。获权企业中,生产企业7502家,占74.1%;外贸流通企业2578家,占25.5%;科研院所43家,占0.4%;民营企业由2000年的99家增至3764家,增长37倍;获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402家,主要集中在青岛市,占76%,济南、烟台、威海、淄博市分别为15家、32家、19家和10家。
200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同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商务部委托开始负责办理属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日起,省内16个市(不含泰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商务部委托办理本地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节 进出口经营权
1991—1998年,国家对进出口经营权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山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拥有一定的审核权限。1999年起,国家对进出口经营权采取备案登记制。2004年,国家对进出口经营权全部放开。此后,山东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不断增加,进出口经营队伍不断壮大,对全省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和进出口经营权实行双重控制。1990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实施方案》,重点清理1988年以后成立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经严格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按下列规定设置:省属综合外贸公司只保留1~2家,其他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地),只保留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的1~2家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其他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市、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只保留1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他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取消县(市、区)所属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个别具备条件的,只经营有出口发展前途的本县(市、区)特产的第三类出口产品,确需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省和计划单列青岛市经营对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的外贸公司允许保留1~2家,其他的一律撤销、合并或者取消易货贸易权;清理整顿省外贸公司下设的其他各类公司以及设在各市(地)以经营出口货源收购、产品开发为主的分支机构和县(市、区)外贸公司,凡不符合条件和重复设置的公司一律撤销或合并。
1991年1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外贸企业经营范围作出规定:1.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开展进出口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经营。对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类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要严格按专业和商品类别分工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有管理、有秩序地自主经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与海关等部门协调,划定部分大宗骨干商品实行出口专营,未经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2.对处于各出口企业之间专业分工和经营范围边缘的新商品,实行谁先开发谁经营的原则。对积极开发新商品、开拓新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对那些虽然划定在某个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但多年来发展不快甚至萎缩的商品,要在加强管理的情况下,指导企业之间开展合理竞争,必要时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调整出口经营分工和商品经营范围。
1992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整顿外贸出口经营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外贸企业经营范围:1.各外贸、工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集团(简称各类外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经营出口业务。经清理整顿重新审核经营范围之后,各类外贸企业要严格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重新审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和出具商检证书,海关不予放行。2.各类外贸企业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发新出口商品,加快全省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步伐。对处于专业分工和经营范围边缘的新出口商品,哪家外贸企业先开发先出口,计划归哪家外贸企业经营。新开发出口商品的认定及核准经营的具体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严格禁止以开发新商品的名义经营他人已出口的商品。
1992年,国家进一步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当年6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通知,对省内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尽快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作出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都可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尽早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本着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的原则,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申请报告,一律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审核,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批。
1993年10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规定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一定的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技术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年均创汇额(含技术出口额)一般不低于50万美元;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资金和其他必要的条件。省内科研院所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青岛市科研院所向青岛市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该单位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4年1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申请进出口权工作,对所辖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科研院所和商业流通企业等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已具备和基本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条件的企业进行排队,列出详细名单,制订进出口经营权申请计划。对符合条件或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分别按下列程序上报: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集团、商业流通企业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科研院所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县级外贸公司和市(地)级外贸专业公司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协同推动,全省企业进出口权获权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截至1994年底,全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393家,其中生产企业247家。
1996年9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申请资格作出规定: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申报及审批程序是: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商贸委员会(商业贸易厅、局)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申报。11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下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贸办公室负责全省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上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财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属企业情况的审查、申请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市(地)所属企业通过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局)和财贸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上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贸办公室,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贸办公室。
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对5个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试行登记制。1998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规定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均可根据该通知的规定申请登记。199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全国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进一步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据此下发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1.进出口权登记制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为国有或集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国有或集体经济控股的生产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有制的生产企业不属于实行登记的范围,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的登记机关。凡在山东省(青岛市除外)各级工商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但营业地在山东境内(不包括青岛市)的企业的进出口权均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登记。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将进出口权向上述性质的企业划转,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3.凡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同时,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意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如对企业申请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登记机关视情况对企业的申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经审核准予登记的企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4.企业凭《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后,向登记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然后办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等有关登记、备案手续,随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2001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受权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至2004年5月,全省累计批准(登记、核准)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10123家,获权企业数量较2000年增长2.37倍。获权企业中,生产企业7502家,占74.1%;外贸流通企业2578家,占25.5%;科研院所43家,占0.4%;民营企业由2000年的99家增至3764家,增长37倍;获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402家,主要集中在青岛市,占76%,济南、烟台、威海、淄博市分别为15家、32家、19家和10家。
200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同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商务部委托开始负责办理属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日起,省内16个市(不含泰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商务部委托办理本地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