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外合资办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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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烟草行业针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竞争加剧和烟草行业改革
实际,制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跨国经营战略。省烟草公司与乐
富门国际烟草(英国)公司合资组建山东-乐富门烟草公司;将军集团公司和新疆烟草
进出口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共同与哈萨克斯坦尼卡公司在该国阿拉木图市合资成立
中国烟草哈萨克斯坦有限责任公司;颐中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巴尔卡尔-加利亚K公司组
建颐中-BGC有限公司。2000年后,由于各种原因,合资卷烟企业相继停产或关闭。

一、华英(山东-乐富门)烟草公司
1984年10月,乐富门国际公共股份公司(简称乐富门公司)为开辟中国市场,提出
向中国一家卷烟厂无偿提供250万美元技术援助和机器设备的合作建议方案,当月,
确定省烟草公司和济南卷烟厂为合作对象并得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同意。1987年12月,
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复立项。1989年11月,省烟草公司将合资企业可行性报告报中国烟
草总公司。可行性报告提出:合营的模式为股权式;合营企业总投资499万美元,折
合人民币1858万元。1990年3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复同意在济南市合资兴办山东-乐
富门烟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99万美元;生产规模一期为3万箱卷烟(15亿支),最终
规模为5万箱(25亿支),产品10%出口,90%销国内;合资企业一期工程总投资49 9万
美元,投资双方各占50%,其中中方以建筑物、通用设施和人民币投资共折合人民币
929万元,外方以生产设备和249.5万美元投资,共折合人民币929万元;合营期限为
20年;为解决合资企业外汇,同意该公司从种植8万亩基地烟叶出口和卷烟出口收入
中解决。1991年3月13日,中外企业双方在济南市签订合资合同和山东-乐富门烟草公
司章程,由省烟草公司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并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同年4月,对外
经济贸易部批复同意。5月下旬,由省烟草公司和乐富门国际烟草(英国)公司合资组
建山东-乐富门烟草公司。中方股东为省烟草公司,企业管理方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
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6人组成(双方各3人),设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经理,采用股东双方推荐、董事会通过的交叉任职模式,每四年换届。首届董事长为
中方,外方担任总经理,并常年派驻生产经理。合同期限为20年。

图6-4 1991年3月13日,山东省烟草公司与乐富门国际烟草(英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山东-乐富门烟草有限公司合同签约仪式在济南举行。

1992年8月,公司开始生产卷烟,年生产卷烟能力为15亿支。
1994年12月,增加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外方各50%),增资后注册资本为999万
美元。1995年9月,增资990万美元(中外方各50%),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
1998年,省烟草公司将中方股权转至颐中集团公司。
1999年1月,乐富门国际烟草(英国)公司并入英美烟草公司,合资资本转让英美
烟草控股(中国)公司。2000年3月,省烟草公司将合资企业中方股份转至将军集团公
司。
2001年4月12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1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山东-乐
富门烟草公司更名为华英烟草公司。4月,公司召开董事会,修改合同和章程,合资
双方各增资5000万元人民币,更名为华英烟草公司。6月,省烟草公司报告国家烟草
专卖局,华英烟草公司投资额由1989万美元,增加至55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1500万
美元增至3150.81万美元。年内,由省烟草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将军集团公司
三方共同投资1400万元人民币,组建山东华英卷烟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合资公司的卷
烟销售。
2003年12月19日,英美烟草控股(中国)公司基于自身全球战略考虑,提出提前解
散华英烟草公司。通过谈判,英美烟草控股(中国)公司和将军集团公司达成《关于解
散并清算华英烟草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于2004年5月停止生产。12月16日,华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双方的协议决定提前解散华英烟草公司。2005年6月9日,华英烟
草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提前解散华英烟草公司的批复。根据
华英烟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决定,6月中旬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对该
公司进行清算。12月,清算工作完成,华英公司董事会确认清算报告,并提请山东中
烟工业公司将清算情况及材料转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商务部备案。
华英公司原有员工241人,其中,由省烟草公司、将军集团公司派员或省烟草公
司协助办理调动手续到华英公司工作的27人,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将军集团公司协
调安排;与华英公司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15人;与华英公司办理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手续,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清算时需支付补偿金的员工22人,由清
算委员会向其支付补偿金。其余177人,由清算委员会按照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
为妥善安置员工,经清算委员会与将军集团公司协调,将军集团公司及其参股、控股
公司同意提供部分生产、营销及其他专业工作岗位,安置华英公司员工110人,并与
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华英公司资产合计19889.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288.4万元,固定资产12470.6
万元,其他资产131万元。华英烟草公司尚未收回的债权共计912.9万元,全部为已到
期债权,其中清算期间实际收回170.7万元,未收回债权的10.1万元已作呆坏账处理。
转让给中方股东将军集团公司处理的732万元(其中,济南卷烟厂564万元,山东省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168万元)。清算期间支付清算费用596.2万元,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补
偿、补助金784.1万元,交纳清算所得税310.4万元,交纳房产税24.6万元。经资产评
估,资产减值32.5万元。评估后的资产由将军集团公司接收。剩余财产18122万元,
根据股东双方协议,全部分配给中方股东将军集团公司。企业账簿等会计资料及经营、
清算的重要文件,由将军集团公司保存。

二、中国烟草哈萨克斯坦公司
1999年7月,新疆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将军集团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8月,共同与
哈萨克斯坦尼卡公司在该国阿拉木图市合资成立中国烟草哈萨克斯坦公司,生产经营
卷烟。经营期限为20年。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卷烟1.2万箱(6亿支)的生产能力。公
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80万美元。将军集团公司以卷烟设备等实物出资,其中,
整修后的二手卷烟设备、配套辅机设备价值825.64万元,备品备件价值83.70万元,
烟丝价值285.35万元,烟用材料价值196.03万元,合计人民币1390.72万元,折合168
万美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60%。新疆烟草进出口公司以价值350.07万元人民币
的烟丝实物出资,折合42万美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15%。尼卡公司以价值70万
美元的土地、新建厂房及卷烟生产配套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等实物出资,占合资公司
注册资本的25%。按合资合同和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资产为合资公司的法人财产。
中方股东负责合资公司的卷烟配方、工艺技术、烟丝和烟用材料供应,卷烟主机、配
套设备的提供以及操作、维护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管理,负责派出由合资公司聘任
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生产部经理及主要生产、工程技术人员和翻译等管理人员。尼
卡公司负责提供符合生产工艺条件的土地、厂房、办公和生活设施,负责合资公司在
该国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外关系的协调,当地行政手续事项的办理,推荐由合资公司聘
用的副总经理和必要的当地管理人员,协助公司招聘当地的合格工人,负责合资公司
的卷烟产品销售。2000年8月起,根据境外生产需要,合资公司分批削减中方员工,
由最初的27人减至14人。
公司有YJ14卷接机组3组、SASIB3000包装机组1组、YB43硬盒包装机1台,生产硬
盒哈萨克斯坦牌和软盒考克丘别牌卷烟。2000年5月,卷烟产品投放市场,月产卷烟
6000件(6000万支)。2001年6月,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增加1台滤嘴成型机,同时,
将军集团公司将闲置的无嘴烟生产设备YJ14型卷烟机1台、YB13/64型包装机组1台(套)
及辅助器具等投入该公司使用,开始生产无嘴烟矿工牌、考克丘别牌。
由于尼卡公司总裁库马尔大量挪用卷烟货款和尼卡公司资金,导致尼卡公司资不
抵债,面临破产,已无力完成向合资公司出资的法律义务。合资公司成立时,尼卡公
司仅将土地厂房交付合资公司使用,并未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中方股东多次催
促未果。尼卡公司陷入官司纠纷后,被债权人起诉,土地、厂房由债权人获得,合资
公司失去生产经营场所。2002年7月,尼卡公司因法律纠纷被法院查封资产,一并查
封合资公司25%的股权。9月,合资公司停止卷烟生产。12月,合资公司迁出原址,设
备异地封存,中方技术人员撤回国内。当年实际生产卷烟约2.02亿支,经营亏损
25.47万美元。
2004年12月,合资公司在尼卡公司法律纠纷案中反诉取胜,但无法取回生产经营
场所继续生产卷烟。2005年底,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准备转让。

三、颐中-BGC有限公司
1995年10月,颐中集团公司青岛卷烟厂与俄罗斯巴尔卡尔-加利亚K公司商谈并达
成在俄罗斯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首府纳尔奇克合资建厂生产卷烟的意向。1998
年10月,合资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投资方为颐中集团公司和巴尔卡尔-加利亚K公司,
合资企业名称为颐中-BGC有限公司,中俄双方各投资99.9万美元,各占注册资本50%,
由巴尔卡尔-加利亚K公司提供优惠贷款100万美元作为流动资金,从生产卷烟的利润
中偿还本息。1998年12月,颐中-BGC有限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注册局注册。1
999年,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合资公司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注册
资本199.8万美元,中俄双方对等出资,其中中方以二手卷烟设备折价99.9万美元出
资,实际投资已到位61.5万美元,俄方投入15年的生产厂房使用权,折合99.9万美元。
合资公司年生产卷烟规模为2万箱。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同意在俄罗斯合资设立“颐中-BGC有限公司”的复函》,同意合资公司总投资
299.8万美元,注册资本199.8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折价投资,占50%。俄方以厂
房、仓库、办公室等折价投资,占50%。总投资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由俄方在当地
解决。合资公司年生产卷烟能力为2.4万箱(12亿支)。合资期限为15年。
2001年,中方投资的卷烟设备YJ14/23型卷接联合机组3组、YB22A型包装机组1组、
HLP型硬盒包装机组1组全部到位。由于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合资公司从9月起停止运
营。2004年4月,颐中集团公司第三次董事会决定撤销该项目。
2005年底,颐中集团公司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驻俄罗斯办事处,办理合资公司在
俄罗斯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