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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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烟草专卖局结合山东烟草行业实际,修订或制定规范行业内部和“两烟”生产
经营的专卖管理规章制度,全省烟草行业专卖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991年4月,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意
见》,对专卖队伍建设,取缔黑市批发和非法经营,打击海上走私、长途贩运、倒买
倒卖卷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5月,为进一步提高专卖管理
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在总结历年考核评比经验和吸收市、县局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印发《山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地)烟
草专卖局以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依据,每半年进行一次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自查,年
终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检查评比。

图5-2 1996年6月29日,东营市烟草专卖局举行《烟草专卖法》颁布五周年宣传活动。

1993年1月,省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重申处理走私香烟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查处走私香烟案件必须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不得越权处理案件;查没走私香烟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烟草
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执行。8月27日,省烟草
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烟草专用机械运输、报废管理的通知》,对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销售,机械大修、转让、淘汰报废、运输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4年,省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专卖管理整顿卷烟流通秩序的通知》(简
称“内管17条”),规定各卷烟厂调拨站在调拨供应卷烟时,要严格履行合同,严禁
给烟草三级批发系统以外的单位调拨、批发卷烟;烟草系统的二、三级批发部门不得
跨地区批发供货等。这些规定对治理山东卷烟市场,稳定山东卷烟流通秩序起到了积
极作用。1995年,省烟草专卖局在“内管17条”基础上,出台“补充规定9条”、
“党组13条”等规定。这些规定对治理山东卷烟市场,稳定卷烟流通秩序起到了积极
作用。
1997年3月,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卷烟防伪标识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对全省烟
草系统卷烟防伪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对定点生产单位卷烟防伪标识的印制质量、
技术标准、违约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对保管使用、提货运输、防伪标识的粘贴及监督
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省卷烟销售公司直接供应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单位
(简称特零单位)的卷烟,由省卷烟销售公司负责制作和使用统一的卷烟防伪标识,并
负责出库前的粘贴工作。特零单位只限在本单位零售,各属地局负责对特零单位的监
督管理。5月,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山东省烟草专卖内勤管理若干规定》,对证件管
理、文档管理、规费和罚没物品的管理以及统计报表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烟
草专卖局严格按本规定规范管理。

图5-3 1997年3月,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在济南举行“3·15”专卖管理宣传活动。

1999年5月,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山东省烟草行业内部卷烟经营专卖监督管理程
序暂行规定》,对山东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市、县两级)、调拨站及卷烟经营单位的职责、烟草专卖局的职责以及烟草专卖局、
卷烟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有关
规定的处罚及处罚依据作出详细规定。
2001年7月,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市场户籍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结
合山东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卷烟市场户籍化管理的实施
意见》,对卷烟市场户籍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实施步骤等作出具体规定。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按“属地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原则,以各卷烟零售户为
管理对象,实施卷烟市场户籍化管理。11月,为加强对外调鲁产卷烟的监督和管理,
开拓省外有效市场,遏止“返销”(销往某地的货源又返回原地销售)、“磕筐”(违
规集中向某一烟贩提供货源)和“体外循环”(非法向烟草行业外提供货源)等现象的
发生,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实行外调鲁产卷烟公路边界查验制度的暂行办法》,
对查验的内容和要求、查验点的设立、查验程序、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2002年8月,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山东省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管理办法》,规定
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实行准运证管理,凡跨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市、县(市、区),应
当持有省烟草专卖局或受委托和被授权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
品准运证。准运证的规格、式样以及签发准运证的印模式样由省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
2003年4月,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
纪律》(简称《五条纪律》)要求,省烟草专卖局印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
(公司)把《五条纪律》作为开展日常生产经营工作最基本的准则,做到诚实、守信,
依法生产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重申七条工作纪律:不
准违反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搞“体外循环”,以烟谋私;不准“卖大户”、
途中“磕筐”销售卷烟,不准虚列户头向系统外单位及个人销售卷烟;不准私自超计
划购进卷烟,重复使用合同和准运证;不准以促销、市场准入等名义索取回扣、赞助,
让利倾销;不准赊销卷烟,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价格销售;不
准超过规定范围跨区购、供货,不准购销省外鲁产烟(返销烟),不准购销外省地方烟
厂卷烟、非法烟厂卷烟、未经处理的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不准要求、不准接受卷
烟生产单位、调拨单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给予的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等不正当利益。
2005年3月,省烟草专卖局印发《打击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大户破除非法经营网
络暂行办法》,对在“打大户、破网络”工作中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的职责、情报网络
的构建、案件处理的基本程序、保护措施、经费补助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10月,为
进一步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
观,加强山东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省烟草
专卖局印发《山东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对监督机构的职
责、监督的对象与内容、管理规定与处分、行业内企业的责任、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处分准则、处分程序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