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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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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990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内设外汇综合处、外汇管理处、外资外债管理处、青岛口岸业务部、省外汇调剂中心,下设16个二级分局、32个支局,分支局局长均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全省县级支局不断增加,至1995年底,全省大部分县(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
199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负责山东省外汇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河南省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山东省设市(地)中心支局16个、县级支局95个。济南分局内设外汇管理处、国际收支处、外汇交易中心3个处室。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不再承担协调和督办河南省外汇管理工作的职责;青岛中心支局改为青岛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下辖青岛市分局和15个中心支局,同时承担济南市外汇管理业务。山东省分局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单设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网运行。山东省分局设局长1名,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兼任,副局长1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国际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监督和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实施人民币汇价政策;负责登记、统计、监督全省对外负债,对使用外债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理、监督、审查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期限、利率、币种等金融条件及外汇担保;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山东省境内外国驻华机构和人员的外汇管理,以及境外机构、企业的外汇管理和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负责审批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并对其外币存款、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和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全省外汇调剂中心;负责外汇业务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