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亦称为贴现贷款,是票据持有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票据面额,根据现行贴现利率,扣取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放款业务。票据到期时银行凭票向债务人或背书人兑取现款收回贷款。贴现业务按票据受让人不同,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转贴现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买卖已贴现汇票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是银行同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票据转贴现可使出让票据的银行提前收回贴现资金,解决暂时的头寸不足,又使购进票据的银行闲置资金得到运用,常被国有商业银行等大银行用作调剂系统内资金余缺的手段。再贴现亦称“重贴现”,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一种放款业务。商业银行出于业务需要,将其对工商企业贴现所得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以获得资金。中央银行根据银根的松紧,扣除再贴现的利息,给商业银行兑付现款。再贴现既是商业银行弥补短期资金不足、应付客户提存需要、确保经营安全性的一种措施,也是中央银行调节市场货币、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前,银行业曾办理过贴现业务。新中国成立后,停办票据业务和贴现业务。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入。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上海、重庆、沈阳、河北等部分地区进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试点。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再贴现办法,启动开展票据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先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山东省开始在青岛、淄博、济南等少数大中城市推行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但业务规模较小,发展速度缓慢。
199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同年,工商、农业、交通三家银行为整顿承兑汇票管理,相继暂停此项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也基本停止办理。1992年3月,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关于在省内系统恢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通知》,开始在省内系统恢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汇票办法》,明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人的资格、责任和义务,商业承兑汇票的格式、期限、到期兑付以及追索权等作出规定。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全省各金融机构规范票据业务行为,加快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枢纽的清算中心,做好全省17个卫星小站电子联行试运行工作,拓展商业汇票业务,逐步实现结算工具票据化。淄博市等大中城市逐步恢复票据业务。
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印发《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商业汇票办法》《再贴现办法》。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积极宣传,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同时把短期融资的重点放在开展再贴现业务上。贴现及再贴现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冶金、电力、铁道、煤炭、化工五大行业和棉花、烟叶、食糖、生猪四大品种。开展票据业务较早的淄博市,1994年累计办理商业汇票4468笔,金额19.10亿元,办理贴现业务210笔,金额5.80亿元,办理再贴现业务151笔,金额1.3亿元;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持山东新华制药厂、张店钢铁厂、淄博化纤总厂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原材料购进。
1995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商业票据结算方式和大力推广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优先承兑和贴现。同月,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对市地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规定》,开始对市(地)分行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全年,各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400多亿元,票据承兑、贴现除对冶金、电力、铁道、煤炭、化工五大行业和棉花、烟叶、食糖、生猪四大产品重点支持外,扩大到产品有销路、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畅销商品,范围由过去主要集中在青岛、淄博、济南、潍坊、临沂等几个中心城市,逐步扩大到全省17个市(地)。全省各金融机构累计办理贴现贷款182亿元,年底全省贴现贷款余额43亿元;办理再贴现41.80亿元,年底余额20.40亿元。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如一些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不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时,对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不严;部分银行办理承兑汇票时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造成票据到期企业不能按期承付等。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大中型企业,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鼓励各家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全省商业票据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全年全省各家银行办理承兑汇票522亿元,累计办理贴现164亿元,办理再贴现72亿元。
1997年,山东省商业票据市场稳步发展,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后,往往不先贴现,而是尽可能地背书转让用于支付。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中,商业汇票已成为重要的货款结算方式和短期资金融通手段。各商业银行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和总量控制,实行承兑业务集中管理,取消县支行和城市基层机构的承兑资格,实行承兑抵押和保证金制度。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设立总行再贴现窗口。由总行直接操作与一级分行和部分中心城市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操作相结合的再贴现业务操作体系初步建立。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9月,建立按月监控再贴现总量、期限、投向比例等量化考核制度,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决定在粮棉油调销环节广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开办粮棉油调销票据的贴现、再贴现业务。全省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票据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全省银行共办理承兑汇票641亿元,累计办理贴现224亿元,办理再贴现63亿元。
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对商业银行贷款增量,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更多地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基础货币,发展票据市场成为金融宏观调控的当务之急。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强调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按期付款;适度加快发展中心城市业务,大力推动票据流通转让;进一步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进一步发展,全年金融机构累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39亿元,办理贴现业务212亿元,办理再贴现45亿元。
1999年,中央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对部分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再贴现限额。山东省积极落实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推动票据市场发展。票据交易主体增加,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面扩大;票据交易种类和方式增加,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取得较大突破;票据流通地域扩大,专业化和集约经营程度有所提高,市场作用增强。当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累计办理再贴现业务258亿元;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累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248亿元、贴现426亿元。山东省初步形成以济南、青岛为中心的区域性票据市场。
2000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票据市场工作重点由扩大再贴现总量转向引导增加贴现和票据承兑量,支点放在票据流通和票据品种开拓上;运作方向由推动扩张和普遍发展转向严格管理和重点扶持,侧重区域性票据市场建设;操作范围由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转向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在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过程中使用商业汇票,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好转。商业承兑汇票及贴现、再贴现业务取得长足发展。全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139.88亿元,余额61.73亿元,其中对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66.91亿元。金融机构贴现贷款大幅增加,全年累计贴现387.5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及贴现、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为6.01亿元、4.07亿元和2.5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3.65亿元。以济南、青岛两个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得到发展,省内各市(地)对重点企业的贴现票据,当地无法满足时,可直接到两市办理。年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累计发放再贴现贷款52亿元,青岛市累计办理再贴现40亿元。
2001年,为防范票据风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发《关于流入济南市假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情况及严防风险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假承兑汇票报告、通报制度》。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票据交易真实性审查的同时,加强资金投向引导。两市票据市场稳步发展,全年办理再贴现分别为43.95亿元和36.30亿元,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49.70亿元和222.40亿元,办理贴现296.80亿元和192.20亿元。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把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措施,对商业承兑汇票给予再贴现倾斜,全市累计签发商业承兑汇票9.07亿元,累计贴现3.36亿元,再贴现1.2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在青岛、济南等中心城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开始成为有效的结算方式和融资渠道。同时,全省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结构发生变化,再贴现业务逐步成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346.40亿元,其中对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141.80亿元,改变了票据市场发展初期票据承兑、贴现业务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格局。当年,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贴现余额88.38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贴现贷款总量的58.52%。年底,全省金融机构票据贴现150.99亿元,比年初增加58.34亿元。
2002年,全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网上票据鉴证业务,提高票据查询效率。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互相代理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城乡信用社被批准开办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生产企业从银行融资方式由单一的贷款转向贷款与票据并重。年底,全省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汇票余额872亿元,比2001年增加421亿元,全年承兑增加额占贷款增加额的比重达到28.40%。企业信用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交易主体接受。济南市金融机构票据市场业务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拓展,全年为215家企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69.90亿元。福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成功推广“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同业、客户票据联动组合”等新业务品种。
2003年,全省票据业务继续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年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先后两次召开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座谈会,制定《规范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指引》,规范票据行为,整顿流通秩序,促进票据市场工具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推进票据电子化,探索建立票据统一托管体系;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入中国票据网,扩大票据交易范围。年底,全省商业汇票余额1756.7亿元,同比增长80.3%,贴现余额569.1亿元,同比增长56.2%,金融机构承兑汇票3761.4亿元,同比增长98%,办理贴现4017.80亿元,同比增长73.7%。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些法人金融机构开始将业务范围拓展到省外;省外金融机构在山东开展票据业务,在转贴现市场上选择异地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成为各行通常做法。
2004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重新修订《再贴现管理办法》,要求再贴现向法人金融机构倾斜,对异地企业的贴现票据不予办理再贴现,对产品积压行业的企业签发和持有票据严格办理再贴现;加强对贴现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对大额票据的再贴现查验增值税发票原件,杜绝融资性票据贴现。年底,全省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余额824.67亿元,比年初下降19.87亿元,主要由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贴现业务比年初减少111.76亿元所致,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法人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贴现业务都有一定增长。年底,全省城市商业银行票据承兑融资134.76亿元,比年初增加47.80亿元。
2005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倡导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全省开办商业承兑业务的市由最初的4个扩大到14个,签发商业票据的企业近400家,接受票据的企业扩大到千余家。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启动票据融资业务经营准入机构的复审与增批工作,支行级票据融资业务经营准入机构新增13家,达到23家;增设淄博、烟台、济宁3个省行票据中心分中心,专门负责办理相应区域内的系统外转贴现业务。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关于加快票据业务发展的紧急通知》,制定《票据资料保管制度》,积极发展转贴现业务,年底全辖区转贴现余额63亿元,较年初增加57亿元。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办理信用社承兑汇票贴现112.59亿元。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完成票据贴现系统上线和ACRM系统开发两大项目。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贴现业务管理。恒丰银行完善票据运作制度,严格票据业务岗位准入管理,推行票据经理培训考核政审持证上岗制,落实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全年累计办理票据贴现139.50亿元,占全部贷款投放的37.12%。年底,全省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余额1217.14亿元,比年初增加392.47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580.19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32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201.49亿元,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78.13亿元,均呈较快增长态势。
第三节 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亦称为贴现贷款,是票据持有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票据面额,根据现行贴现利率,扣取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放款业务。票据到期时银行凭票向债务人或背书人兑取现款收回贷款。贴现业务按票据受让人不同,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转贴现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买卖已贴现汇票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是银行同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票据转贴现可使出让票据的银行提前收回贴现资金,解决暂时的头寸不足,又使购进票据的银行闲置资金得到运用,常被国有商业银行等大银行用作调剂系统内资金余缺的手段。再贴现亦称“重贴现”,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一种放款业务。商业银行出于业务需要,将其对工商企业贴现所得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以获得资金。中央银行根据银根的松紧,扣除再贴现的利息,给商业银行兑付现款。再贴现既是商业银行弥补短期资金不足、应付客户提存需要、确保经营安全性的一种措施,也是中央银行调节市场货币、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前,银行业曾办理过贴现业务。新中国成立后,停办票据业务和贴现业务。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入。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上海、重庆、沈阳、河北等部分地区进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试点。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再贴现办法,启动开展票据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先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山东省开始在青岛、淄博、济南等少数大中城市推行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但业务规模较小,发展速度缓慢。
199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同年,工商、农业、交通三家银行为整顿承兑汇票管理,相继暂停此项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也基本停止办理。1992年3月,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关于在省内系统恢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通知》,开始在省内系统恢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汇票办法》,明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人的资格、责任和义务,商业承兑汇票的格式、期限、到期兑付以及追索权等作出规定。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全省各金融机构规范票据业务行为,加快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枢纽的清算中心,做好全省17个卫星小站电子联行试运行工作,拓展商业汇票业务,逐步实现结算工具票据化。淄博市等大中城市逐步恢复票据业务。
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印发《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商业汇票办法》《再贴现办法》。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积极宣传,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同时把短期融资的重点放在开展再贴现业务上。贴现及再贴现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冶金、电力、铁道、煤炭、化工五大行业和棉花、烟叶、食糖、生猪四大品种。开展票据业务较早的淄博市,1994年累计办理商业汇票4468笔,金额19.10亿元,办理贴现业务210笔,金额5.80亿元,办理再贴现业务151笔,金额1.3亿元;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持山东新华制药厂、张店钢铁厂、淄博化纤总厂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原材料购进。
1995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商业票据结算方式和大力推广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优先承兑和贴现。同月,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对市地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规定》,开始对市(地)分行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全年,各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400多亿元,票据承兑、贴现除对冶金、电力、铁道、煤炭、化工五大行业和棉花、烟叶、食糖、生猪四大产品重点支持外,扩大到产品有销路、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畅销商品,范围由过去主要集中在青岛、淄博、济南、潍坊、临沂等几个中心城市,逐步扩大到全省17个市(地)。全省各金融机构累计办理贴现贷款182亿元,年底全省贴现贷款余额43亿元;办理再贴现41.80亿元,年底余额20.40亿元。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如一些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不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时,对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不严;部分银行办理承兑汇票时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造成票据到期企业不能按期承付等。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大中型企业,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鼓励各家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全省商业票据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全年全省各家银行办理承兑汇票522亿元,累计办理贴现164亿元,办理再贴现72亿元。
1997年,山东省商业票据市场稳步发展,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后,往往不先贴现,而是尽可能地背书转让用于支付。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中,商业汇票已成为重要的货款结算方式和短期资金融通手段。各商业银行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和总量控制,实行承兑业务集中管理,取消县支行和城市基层机构的承兑资格,实行承兑抵押和保证金制度。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设立总行再贴现窗口。由总行直接操作与一级分行和部分中心城市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操作相结合的再贴现业务操作体系初步建立。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9月,建立按月监控再贴现总量、期限、投向比例等量化考核制度,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决定在粮棉油调销环节广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开办粮棉油调销票据的贴现、再贴现业务。全省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票据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全省银行共办理承兑汇票641亿元,累计办理贴现224亿元,办理再贴现63亿元。
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对商业银行贷款增量,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更多地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基础货币,发展票据市场成为金融宏观调控的当务之急。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强调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按期付款;适度加快发展中心城市业务,大力推动票据流通转让;进一步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进一步发展,全年金融机构累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39亿元,办理贴现业务212亿元,办理再贴现45亿元。
1999年,中央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对部分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再贴现限额。山东省积极落实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推动票据市场发展。票据交易主体增加,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面扩大;票据交易种类和方式增加,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取得较大突破;票据流通地域扩大,专业化和集约经营程度有所提高,市场作用增强。当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累计办理再贴现业务258亿元;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累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248亿元、贴现426亿元。山东省初步形成以济南、青岛为中心的区域性票据市场。
2000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票据市场工作重点由扩大再贴现总量转向引导增加贴现和票据承兑量,支点放在票据流通和票据品种开拓上;运作方向由推动扩张和普遍发展转向严格管理和重点扶持,侧重区域性票据市场建设;操作范围由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转向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在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过程中使用商业汇票,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好转。商业承兑汇票及贴现、再贴现业务取得长足发展。全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139.88亿元,余额61.73亿元,其中对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66.91亿元。金融机构贴现贷款大幅增加,全年累计贴现387.5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及贴现、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为6.01亿元、4.07亿元和2.5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3.65亿元。以济南、青岛两个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得到发展,省内各市(地)对重点企业的贴现票据,当地无法满足时,可直接到两市办理。年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累计发放再贴现贷款52亿元,青岛市累计办理再贴现40亿元。
2001年,为防范票据风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发《关于流入济南市假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情况及严防风险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假承兑汇票报告、通报制度》。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票据交易真实性审查的同时,加强资金投向引导。两市票据市场稳步发展,全年办理再贴现分别为43.95亿元和36.30亿元,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49.70亿元和222.40亿元,办理贴现296.80亿元和192.20亿元。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把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措施,对商业承兑汇票给予再贴现倾斜,全市累计签发商业承兑汇票9.07亿元,累计贴现3.36亿元,再贴现1.2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在青岛、济南等中心城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开始成为有效的结算方式和融资渠道。同时,全省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结构发生变化,再贴现业务逐步成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346.40亿元,其中对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141.80亿元,改变了票据市场发展初期票据承兑、贴现业务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格局。当年,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贴现余额88.38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贴现贷款总量的58.52%。年底,全省金融机构票据贴现150.99亿元,比年初增加58.34亿元。
2002年,全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网上票据鉴证业务,提高票据查询效率。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互相代理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城乡信用社被批准开办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生产企业从银行融资方式由单一的贷款转向贷款与票据并重。年底,全省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汇票余额872亿元,比2001年增加421亿元,全年承兑增加额占贷款增加额的比重达到28.40%。企业信用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交易主体接受。济南市金融机构票据市场业务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拓展,全年为215家企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69.90亿元。福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成功推广“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同业、客户票据联动组合”等新业务品种。
2003年,全省票据业务继续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年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先后两次召开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座谈会,制定《规范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指引》,规范票据行为,整顿流通秩序,促进票据市场工具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推进票据电子化,探索建立票据统一托管体系;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入中国票据网,扩大票据交易范围。年底,全省商业汇票余额1756.7亿元,同比增长80.3%,贴现余额569.1亿元,同比增长56.2%,金融机构承兑汇票3761.4亿元,同比增长98%,办理贴现4017.80亿元,同比增长73.7%。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些法人金融机构开始将业务范围拓展到省外;省外金融机构在山东开展票据业务,在转贴现市场上选择异地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成为各行通常做法。
2004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重新修订《再贴现管理办法》,要求再贴现向法人金融机构倾斜,对异地企业的贴现票据不予办理再贴现,对产品积压行业的企业签发和持有票据严格办理再贴现;加强对贴现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对大额票据的再贴现查验增值税发票原件,杜绝融资性票据贴现。年底,全省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余额824.67亿元,比年初下降19.87亿元,主要由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贴现业务比年初减少111.76亿元所致,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法人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贴现业务都有一定增长。年底,全省城市商业银行票据承兑融资134.76亿元,比年初增加47.80亿元。
2005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倡导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全省开办商业承兑业务的市由最初的4个扩大到14个,签发商业票据的企业近400家,接受票据的企业扩大到千余家。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启动票据融资业务经营准入机构的复审与增批工作,支行级票据融资业务经营准入机构新增13家,达到23家;增设淄博、烟台、济宁3个省行票据中心分中心,专门负责办理相应区域内的系统外转贴现业务。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关于加快票据业务发展的紧急通知》,制定《票据资料保管制度》,积极发展转贴现业务,年底全辖区转贴现余额63亿元,较年初增加57亿元。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办理信用社承兑汇票贴现112.59亿元。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完成票据贴现系统上线和ACRM系统开发两大项目。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贴现业务管理。恒丰银行完善票据运作制度,严格票据业务岗位准入管理,推行票据经理培训考核政审持证上岗制,落实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全年累计办理票据贴现139.50亿元,占全部贷款投放的37.12%。年底,全省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余额1217.14亿元,比年初增加392.47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580.19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32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201.49亿元,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78.13亿元,均呈较快增长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