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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用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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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组织一般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两大类。至1990年,全省农信合作机构达到53232处,其中,县联社130处(与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科合署办公),农村信用社2279处,农信分社1660处,农信站43044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1985年,工商银行青岛市台东区办事处试办金融服务社,办理街道办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和汇兑业务。后全省各市(地)也试办一些城市金融服务组织,这些金融服务组织大多由国有银行、企业或地方政府某一经济主管部门试办,为集体经济性质,名称多为金融服务社、服务部、信用合作社等。
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将城市集体金融组织统一定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将其发展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随后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贯彻“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城市信用合作社有了较大的发展。经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至1986年底,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枣庄、潍坊、济宁、临沂等市(地)已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16家。随后全省各地纷纷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至1989年已有149家。后进行清理整顿,至1990年全省有城市信用合作社144家,从业人员3504人,拥有资本金140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