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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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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底,山东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已有144家。
1991年起,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集中在规范和理顺体制上。1992年,山东省部分市(地)开始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中心社。至1994年底,全省有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市(地)普遍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中心社。
1995年开始,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组织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试点工作。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召开会议,部署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将组建试点范围由1995年的16个城市扩大到35个大中城市和60个地级城市。1996年6月,山东省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济南城市合作银行挂牌成立,11月,青岛市城市合作银行成立。1997年7—11月,潍坊、威海、临沂、淄博、烟台等市城市合作银行相继成立。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对城市合作银行的性质、体制、组织结构与管理、股权设置、人员及财务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至1997年底,山东省城市合作银行有7家。
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陆续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1999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总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两级经营模式的要求,对济南、青岛、威海、烟台、临沂、潍坊等地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改建规范工作。2000年12月,日照市商业银行成立。
2004年12月,德州市商业银行成立。同年,山东银监局批准济南市商业银行向德州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3900万元,山东省境内城市商业银行走出资本联合的第一步,开创中国城市中小银行资本合作先河。
至2005年,山东省共有济南、青岛、潍坊、威海、临沂、淄博、烟台、日照、德州、莱芜、东营市11家城市商业银行。尽管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但城市商业银行均已按照规定逐渐完成股份制改革,以股东大会为全行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薪酬和提名等3~5个委员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对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形成总部—支行二级经营、扁平化管理模式。通过各种途径逐步消化历史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转变经营模式,在产权安排、机制运行、机构设置等方面,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灵活性。
1991—2005年,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在完成自身转制并取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促进了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完善了金融体系结构,提高了金融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