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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优惠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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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煤炭、电力、原油开采、铁道等13个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在正常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30%。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差别利率,对农业(含支农工业中化肥和磷、硫钾矿山)、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发、节能措施、港口、盐业、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道、邮电、民航、建材、森林工业和钢铁、有色金属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等实行差别贷款的利率进行较大幅度的下调。其中,对农业、煤炭、原油开发等1年以上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由7.56%下调至6.48%;3年以上至5年期贷款年利率由8.1%下调至7.02%;5年以上至10年期及10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由8.64%下调至7.02%。将原22种优惠贷款利率项目和12个利率档次,统一归并为3类和7个利率档次。其中第一类优惠贷款包括粮棉油贷款和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等7项,利率分别由原9%、8.64%和8.28%等几个档次统一归并为7.74%1个档次;第二类优惠贷款包括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等4项,利率分别由原8.28%、8.64%、7.56%3个档次统一归并为7.2%1个档次;第三类优惠贷款包括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经济特区和开发区贷款等11项,利率分别由原9.36%、7.2%、5.76%等8个档次统一归并为8.46%、5.76%、4.68%、4.32%和2.88%等5个档次。从当年起,国营商业、供销批发企业部分季节性商品储备贷款不再享受优惠利率。
粮棉油优惠贷款业务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属于政策性优惠贷款,仍执行优惠利率,其利差损失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因此,从1994年12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
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铁道等13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优惠利率,执行统一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新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对上述行业部分国家重点项目,与有关部门协商可按规定贴息。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利率平均上调0.54个百分点;新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由原来按年结息改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2003年,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增加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为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银行。至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全部可以办理民族贸易品优惠利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