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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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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收回外币利率管理权限,外币存贷款利率统一归人民银行利率部门管理。199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外币利率中的个人定期存款与单位定期存款利率统一为一个利率水平;增设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定期存款的利率档次,并将两项存款的开户对象,由外资企业和国内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发布的各种外币存贷款利率为法定利率,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允许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5%、贷款利率最高上浮10%;各金融机构吸收数额较大的定期存款可按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0.5个百分点执行,银行向个人发行的外币大额定期存单可按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同期同档次外币存款利率10%执行;各地区向境外借款和发行境外外币债券的利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和管理。
199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时,取消华侨人民币存款利率种类,合并到一般定期存款中。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批准中国银行于1月1日、3月3日、4月15日、8月25日四次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境内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工作,坚持本币利率政策的独立性,对外币利率进行改革,即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商业银行与客户双方协商确定;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9次下调境内外币存款利率。其中,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由5%下调至1.25%,累计下调3.75个百分点。8月,外币存款利率接近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9月,低于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年底境内1年期美元存款利率已低于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
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根据美联储11月6日降息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下行的趋势,11月19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相应下调。
2003年7月,在下调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的同时,简化外币小额存款管制利率的币种,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英镑、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等外币小额存款利率,改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公布。外币小额存款由原来管制7种减少到4种,放开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管理,自11月20日起,金融机构法人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自主确定外币小额存款利率。对美元、日元、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2004年,美联储连续5次加息,国际金融市场美元利率持续走高。为此,中国人民银行11月后连续6次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其中1年期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累计上调2.125个百分点。
2005年,美联储连续加息,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上升。中国人民银行5次小幅上调境内美元、港币小额存款利率。12月,3个月以内的大额美元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05%,比年初上升2.77个百分点,1年期固定利率美元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44%,浮动利率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52%,分别比年初上升2.01个百分点和2.1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