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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存款准备金利率和再贷款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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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按年度贷款和短期贷款分类管理的做法,改为按贷款发放方式不同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对信用贷款按期限的长短分为二十天内、三个月内、六个月内和一年期4个档次,本着期限越长利率越高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利率档次。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尝试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中心的利率调整联动机制,两次上调再贷款利率0.24个百分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作相应的调整。
1997年,尽管两次大幅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但再贷款利率仍保持较高水平。其中,1年期再贷款利率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72个百分点,以此控制基础货币的投放。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3次下调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明确规定再贴现利率作为独立的利率档次由中央银行确定,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0.9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4.13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累计下调4.06个百分点。7月,将贴现利率的最多加点幅度扩大为2个百分点。改革贴现、再贴现利率生成机制,由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5%~10%、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5%~10%调整为再贴现利率在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生成。
199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下调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3.24%下调至2.07%;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35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从3.96%下调为2.16%,调低1.8个百分点。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再贴现利率由2.16%上调至2.97%,控制贴现工具使用。但同时又公开市场操作予以对冲,总体上并没有出现紧缩结果。由于再贴现利率已高于货币市场利率平均水平,再贴现使用量大幅下降,2002年底余额比2000年底下降94.7%。
200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准备金存款利率制度,对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采取“一个账户,两种利率”的方式分别计息。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1.89%下调为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即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利率的加点幅度。3月,中国人民银行将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再贷款利率统一加0.63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加0.27个百分点。
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下调至0.99%,为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提供更大动力和空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2003年8月1日以前转存人民银行的邮政储蓄存款分5年转出,转出的存款按照1.89%的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