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及其他形式的集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债的利率水平,同业拆借利率水平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确定的最高幅度内。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支付困难和同城票据清算紧张的问题,拿出部分融资券筹集资金贷给各省(区、市)融资中心用于头寸调剂,并规定调剂资金拆出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35%。同年,为整顿拆借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规定资金拆借市场在办理拆借中介业务中,不能同时加收利差和收取服务费,加收利差不得超过拆入利率的0.3‰;收取服务费的每笔收费不得超过同期拆借利差的水平。1994年,各地资金拆借市场利率平均最高月息10.98‰左右。
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拆借市场利率实行分档次制定上限的管理办法。将拆借期限分为20天、20~90天、90~120天三个档次,利率上限分别为13.14%、13.32%和15.59%。3月,中国人民银行改变同业拆借利率管理办法,将同业拆借利率与再贷款利率联系起来,并实行期限管理。7月,对同业拆借利率水平进行调整:20天以内利率为13.32%,20天至3个月利率为13.50%,3~4个月利率为13.86%。
199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加2.88个百分点确定同业拆借利率最高上限的规定。随着中央银行两次下调存贷款利率,拆借市场利率稳中有降,年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11.39%,比年初下降1.683个百分点。
1997年,在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6月6日起商业银行停止在深、沪证券交易所的回购和现券交易,所有银行间债券交易转到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同时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
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3次下调存贷款利率,推动政策性银行债券市场化发行,放开政策性银行债券利率。9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市场化发债。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债券也进入市场发行。
1999年10月,国债发行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实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市场化。
2002年下半年开始,资金供大于求状况缓解,拆借利率逐步回升,至12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225%。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基本与拆借市场相同。
2003年初,货币市场资金充裕,市场利率不断走低。随着4月22日公开市场中央银行票据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回笼基础货币力度加大,市场拆借利率开始触底回升,8月7天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达到2.20%。随后受新股发行、国债集中交款及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准备金率等因素影响,7天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攀升至10月的2.83%。12月,宣布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货币市场利率逐步回落,12月7天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回落到2.24%。此后随着利率政策的调整,货币市场利率保持平稳态势。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灵活安排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组合和期限结构,发挥公开市场预调和微调作用,引导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1—2月,货币市场利率呈现春节前大幅度冲高,春节后迅速回落,随后市场资金充裕,利率加速下滑。3—4月,中央银行票据发行规模增加,加大对冲力度,拆借利率趋于平稳。5—8月,支持信贷合理增长,适当减小公开市场对冲操作力度,引导货币市场利率适当下行,拆借利率在7月下探至年内最低点1.43%。9月后,中国人民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促使货币市场利率经过三季度低位横向震荡,第四季度稳步回升,年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回升到4月水平,收于1.72%。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在1.1%~2.1%之间运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 市场拆借利率管理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及其他形式的集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债的利率水平,同业拆借利率水平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确定的最高幅度内。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支付困难和同城票据清算紧张的问题,拿出部分融资券筹集资金贷给各省(区、市)融资中心用于头寸调剂,并规定调剂资金拆出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35%。同年,为整顿拆借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规定资金拆借市场在办理拆借中介业务中,不能同时加收利差和收取服务费,加收利差不得超过拆入利率的0.3‰;收取服务费的每笔收费不得超过同期拆借利差的水平。1994年,各地资金拆借市场利率平均最高月息10.98‰左右。
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拆借市场利率实行分档次制定上限的管理办法。将拆借期限分为20天、20~90天、90~120天三个档次,利率上限分别为13.14%、13.32%和15.59%。3月,中国人民银行改变同业拆借利率管理办法,将同业拆借利率与再贷款利率联系起来,并实行期限管理。7月,对同业拆借利率水平进行调整:20天以内利率为13.32%,20天至3个月利率为13.50%,3~4个月利率为13.86%。
199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加2.88个百分点确定同业拆借利率最高上限的规定。随着中央银行两次下调存贷款利率,拆借市场利率稳中有降,年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11.39%,比年初下降1.683个百分点。
1997年,在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6月6日起商业银行停止在深、沪证券交易所的回购和现券交易,所有银行间债券交易转到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同时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
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3次下调存贷款利率,推动政策性银行债券市场化发行,放开政策性银行债券利率。9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市场化发债。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债券也进入市场发行。
1999年10月,国债发行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实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市场化。
2002年下半年开始,资金供大于求状况缓解,拆借利率逐步回升,至12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225%。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基本与拆借市场相同。
2003年初,货币市场资金充裕,市场利率不断走低。随着4月22日公开市场中央银行票据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回笼基础货币力度加大,市场拆借利率开始触底回升,8月7天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达到2.20%。随后受新股发行、国债集中交款及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准备金率等因素影响,7天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攀升至10月的2.83%。12月,宣布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货币市场利率逐步回落,12月7天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回落到2.24%。此后随着利率政策的调整,货币市场利率保持平稳态势。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灵活安排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组合和期限结构,发挥公开市场预调和微调作用,引导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1—2月,货币市场利率呈现春节前大幅度冲高,春节后迅速回落,随后市场资金充裕,利率加速下滑。3—4月,中央银行票据发行规模增加,加大对冲力度,拆借利率趋于平稳。5—8月,支持信贷合理增长,适当减小公开市场对冲操作力度,引导货币市场利率适当下行,拆借利率在7月下探至年内最低点1.43%。9月后,中国人民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促使货币市场利率经过三季度低位横向震荡,第四季度稳步回升,年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回升到4月水平,收于1.72%。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在1.1%~2.1%之间运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