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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贷款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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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金融机构及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必须由人民银行审批和管理。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协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储蓄存款不计复息。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金融机构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收复利。当年,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利率储蓄管理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设立利率储蓄管理处,管理利率。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幅下调存贷款利率。各项存款利率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并根据连续18个月保值补贴率为零的实际情况,宣布取消保值储蓄制度。一般性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7个百分点,同时对利率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向社会发行的1~3期金融债券利率也相应下调。同年,实行适当调整浮动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以内由专业银行掌握,具体浮动幅度和范围的确定须经市级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固定资产贷款和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该幅度需报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特种贷款的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同时,实行调整加罚息政策。规定金融机构欠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由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加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二加收利息,有意不交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加收利息。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的加罚息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逾期贷款加收幅度为20%,挤占挪用为50%。同时对由于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贷款形成的逾期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和优惠利率的逾期贷款加罚息政策等进行调整。
1992—1993年,中国经济增长明显加快,相应物价指数明显上涨。中国人民银行从1993年5月15日开始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各项存款利率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7月,再次调高存贷款利率,银行各项存款平均年利率上调1.35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利率再度上调1.38个百分点。同时宣布对城乡居民3年以上的储蓄予以保值。针对1993年上半年金融领域出现的乱拆借、乱提高利率、乱设金融机构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加强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的“十项规定”。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限存款利率的5%;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不准上浮;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规定可上浮20%或下浮10%,但要按照产业政策和信用等级确立有差别浮动利率幅度,并制定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形式的集资,一律不准超过同期限的国债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确定的最高幅度内,不准超过。同时,对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加强稽核检查和处罚力度。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授予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定的利率浮动权。规定各专业银行只能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进行浮动,浮动幅度为下浮10%,上浮20%。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制定各行浮动利率管理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
1995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对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等13个行业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取消差别利率,统一执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7月1日,再次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平均上调1.08个百分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平均上调0.54个百分点,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未作调整。
1996年5月1日、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两次调整存贷款利率,共下调存款利率2.48个百分点,下调贷款利率1.95个百分点。取消华侨人民币存款利率种类,合并到一般定期存款利率种类中。取消8年定期存款利率档次。根据市场物价逐月回落的情况,从1996年4月1日起停办保值储蓄存款,对3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公告发布前存入的3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仍按原办法继续给予保值。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简化利率种类、调整利率结构、理顺各种资金价格水平、加大市场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的作用等措施改进利率管理。10月23日再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存款利率平均下调1.1个百分点。同时对利率结构进行调整,中长期存贷款利率下调幅度大于短期存贷款利率下调幅度,引导资金合理配置。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3次下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其中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1.1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2.22个百分点;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平均利率下调4.11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4.13个百分点。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40%扩大到50%。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6月实施第7次降息,各项存款利率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1年期存款利率由3.78%下调至2.25%。9月,下调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同时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除512家国有重点企业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利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上浮外,将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20%扩大到30%,随后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5000万元和3年以上定期存款实行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办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认真贯彻《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日常利率管理工作中一些有争议或不好把握的问题,组织各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进行通报,督促他们按期整改。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再贴现利率由2.16%上调至2.97%,同时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督检查。当年,为适应国际市场利率变化和各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整趋向,中国人民银行先后9次下调境内外币存款利率,其中1年期美元存款利率由5%下调至1.25%,累计下调3.75个百分点,使境内外币存款利率接近人民币利率,其中1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低于1年期人民币利率1个百分点。
200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同时,在全国8个县(区)农村信用社开展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随后扩大到各省(区、市)。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淄博市淄川区和潍坊市临朐县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改革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计息办法,自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算,此前的邮政储蓄存款暂按原转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年利率为4.131%)。同时,允许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在规定的范围自主运用。
200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分别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和2倍,浮动区间下限维持不变。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但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倍。所有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保持基准利率0.9倍不变。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计、结息方式进行改革,商业银行实行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按月、按季还是按年调整,由商业银行和企业双方正式签订合同确定。人民银行对罚息由原来按日万分之一计收,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其罚息利率由原来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督促其建立贷款利率浮动定价机制。同时建立全省金融机构外币和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报送备案制度,并进行定期分析。
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有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同期贷款利率水平,放开上限,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决定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在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下浮,但不能上浮。至此,人民币存款利率实现“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改革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7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修改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方式,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个人和单位存款统一按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执行;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金融机构法人自行制定。当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初步建立涵盖山东省所有金融机构的利率监测体系。在经济相对欠发达但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菏泽市选择样本点300个,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监测分析;在全省选择代表东、中、西部不同经济特点的东营、济宁、聊城3家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试点工作。筛选19家符合率先放开贷款利率上限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向中国人民银行一并报送;对81家农村信用社完善贷款定价机制的相关措施进行调查和现场指导。

1991—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年利率调整一览表
表5-1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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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日期 │1991年4月21日 │1993年5月15日 │1993年7月11日 │1996年5月1日 │1996年8月23日 │1997年10月23日│1998年3月25日 │1998年7月1日 │1998年12月7日 │1999年6月10日 │2002年2月21日 │2004年10月29日┃
┃项目 │ │ │ │ │ │ │ │ │ │ │ │ ┃
┠─────────────────┼───────┼───────┼───────┼───────┼───────┼───────┼───────┼───────┼───────┼───────┼───────┼───────┨
┃ 活期存款 │ 1.80 │ 2.16 │ 3.15 │ 2.97 │1.98 │ 1.71 │ 1.71 │ 1.44 │ 1.44 │0.99 │ 0.72 │ 0.72 ┃
┠────┬────────┬───┼───────┼───────┼───────┼───────┼───────┼───────┼───────┼───────┼───────┼───────┼───────┼───────┨
┃定期存款│整存整取 │三个月│ 3.24 │ 4.86 │ 6.66 │ 4.86 │3.33 │ 2.88 │ 2.88 │ 2.79 │ 2.79 │1.98 │ 1.71 │ 1.71 ┃
┃ │ ├───┼───────┼───────┼───────┼───────┼───────┼───────┼───────┼───────┼───────┼───────┼───────┼───────┨
┃ │ │半年 │ 5.40 │ 7.20 │ 9.00 │ 7.20 │5.40 │ 4.14 │ 4.14 │ 3.96 │ 3.33 │2.16 │ 1.89 │ 2.07 ┃
┃ │ ├───┼───────┼───────┼───────┼───────┼───────┼───────┼───────┼───────┼───────┼───────┼───────┼───────┨
┃ │ │一年 │ 7.56 │ 9.18 │ 10.98 │ 9.18 │7.47 │ 5.67 │ 5.22 │ 4.77 │ 3.78 │2.25 │ 1.98 │ 2.25 ┃
┃ │ ├───┼───────┼───────┼───────┼───────┼───────┼───────┼───────┼───────┼───────┼───────┼───────┼───────┨
┃ │ │二年 │ 7.92 │ 9.90 │ 11.70 │ 9.90 │7.92 │ 5.94 │ 5.58 │ 4.86 │ 3.96 │2.43 │ 2.25 │ 2.70 ┃
┃ │ ├───┼───────┼───────┼───────┼───────┼───────┼───────┼───────┼───────┼───────┼───────┼───────┼───────┨
┃ │ │三年 │ 8.28 │ 10.80 │ 12.24 │10.80 │8.28 │ 6.21 │ 6.21 │ 4.95 │ 4.14 │2.70 │ 2.52 │ 3.24 ┃
┃ │ ├───┼───────┼───────┼───────┼───────┼───────┼───────┼───────┼───────┼───────┼───────┼───────┼───────┨
┃ │ │五年 │ 9.00 │ 12.06 │ 13.86 │12.06 │9.00 │ 6.66 │ 6.66 │ 5.22 │ 4.50 │2.88 │ 2.79 │ 3.60 ┃
┃ ├────────┼───┼───────┼───────┼───────┼───────┼───────┼───────┼───────┼───────┼───────┼───────┼───────┼───────┨
┃ │零整整零存本取息│一年 │ 6.12 │ 7.20 │ 9.00 │ 7.20 │5.40 │ 4.14 │ 4.14 │ 3.96 │ 3.33 │1.98 │ 1.71 │ 1.71 ┃
┃ │ ├───┼───────┼───────┼───────┼───────┼───────┼───────┼───────┼───────┼───────┼───────┼───────┼───────┨
┃ │ │三年 │ 6.84 │ 9.18 │ 10.98 │ 9.18 │7.47 │ 5.67 │ 5.22 │ 4.77 │ 3.78 │2.16 │ 1.89 │ 2.07 ┃
┃ │ ├───┼───────┼───────┼───────┼───────┼───────┼───────┼───────┼───────┼───────┼───────┼───────┼───────┨
┃ │ │五年 │ 7.56 │10.80 │ 12.24 │10.80 │8.28 │ 6.21 │ 6.21 │ 4.95 │ 4.14 │2.25 │ 1.98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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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年利率调整一览表
表5-2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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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日期│1991年4月21日 │1993年5月15日 │1993年7月11日 │1995年1月1日 │1995年7月1日 │1996年5月1日 │1996年8月23日 │1997年10月23日│1998年3月25日 │1998年7月1日 │1998年12月7日 │1999年6月10日 │2002年2月21日 │2004年10月29日┃
┃项目 │ │ │ │ │ │ │ │ │ │ │ │ │ │ ┃
┠────┬──────┼───────┼───────┼───────┼───────┼───────┼───────┼───────┼───────┼───────┼───────┼───────┼───────┼───────┼───────┨
┃短期贷款│6月(含)以内 │ 8.10 │ 8.82 │ 9.00 │9.00 │10.08 │ 9.72 │9.18 │ 7.65 │ 7.02 │6.57 │ 6.12 │ 5.58 │5.04 │ 5.22 ┃
┃ ├──────┼───────┼───────┼───────┼───────┼───────┼───────┼───────┼───────┼───────┼───────┼───────┼───────┼───────┼───────┨
┃ │6月至1年(含)│8.64 │ 9.36 │10.98 │10.98 │12.06 │10.98 │10.08 │ 8.64 │ 7.92 │6.93 │ 6.39 │ 5.85 │5.31 │ 5.58 ┃
┠────┼──────┼───────┼───────┼───────┼───────┼───────┼───────┼───────┼───────┼───────┼───────┼───────┼───────┼───────┼───────┨
┃长期贷款│1—3年(含) │ 9.00 │10.80 │12.24 │12.96 │13.50 │13.14 │10.98 │ 9.36 │ 9.00 │7.11 │ 6.66 │ 5.94 │5.49 │ 5.76 ┃
┃ ├──────┼───────┼───────┼───────┼───────┼───────┼───────┼───────┼───────┼───────┼───────┼───────┼───────┼───────┼───────┨
┃ │3—5年(含) │9.54 │12.06 │13.86 │14.58 │15.12 │14.94 │11.70 │ 9.90 │ 9.72 │7.65 │ 7.20 │ 6.03 │5.58 │ 5.85 ┃
┃ ├──────┼───────┼───────┼───────┼───────┼───────┼───────┼───────┼───────┼───────┼───────┼───────┼───────┼───────┼───────┨
┃ │5年以上 │9.72 │12.24 │14.04 │14.76 │15.30 │15.12 │12.42 │10.53 │10.35 │8.01 │ 7.56 │ 6.21 │5.76 │ 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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