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国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一些单位或地方取得部分可以自行使用的外汇。1980年,中国银行开始对国有单位的留成外汇额度,通过买入卖出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1986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办理。1988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成立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地)之间外汇调剂业务。至1990年,山东省累计调剂外汇14.7亿美元。
1991年,国家对外贸体制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改革,外汇留成实行在外贸部门出口收汇后,20%按官方汇率上缴中央,30%按全国调剂外汇加权平均价上缴,50%留给地方政府或外贸出口企业,外贸生产企业的外汇留成实行有偿上缴国家,再以人民币形式返还给企业的制度。外贸生产企业所需外汇转向调剂市场,而外汇留成则相对集中于外贸出口企业,成为外汇调剂的主要供应方。为活跃外汇调剂市场,经省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批准,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1991年8月起开办外汇调剂公开交易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主要是各市(地)外汇调剂代理人以及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企业和单位。外汇调剂公开交易在计划指导和法规约束下,采取买卖双方公开协商议价、竞价成交的交易方式,并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价格管理上,有指导价格和上下浮动限度,会员单位在公布的指导价格的上下浮动限度内成交外汇。交易会的外汇来源及投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外汇调剂公开交易仍然坚持计划指标管理、用途审查、严禁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1991年8月,山东省外汇调剂公开市场会暨第一场外汇交易在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举行。第一场外汇公开竞价买卖,当场成交外汇额度1388万美元,现汇210万美元;公开交易会每周开放一次。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暂行办法》,规定凡持有外汇的境内居民都可以参加外汇调剂。当年在青岛、烟台、济南、潍坊、威海等市开办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全年调剂外汇成交额14.4亿美元。12月开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仅一个月就买入居民外汇71万美元,卖出7万美元。
1992年,外汇需求旺盛,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加强对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突出对调剂外汇的投向引导和审查把关,按照优先保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柴油、农用地膜等农用物资的进口用汇需要,优先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紧缺重要原材料的进口用汇需要,优先安排对创汇企业的用汇和偿还外汇债务需求进行调剂。注意分析预测外汇调剂市场的供求变化,坚持公开竞价和价格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开通与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连通的联合报价网络,防止单位垄断、地方封锁、市场割据的现象发生,形成省内和全国有机结合的统一市场。有步骤地吸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创汇大户、用汇大户,作为外汇调剂市场的自营商,直接到市场买卖外汇。当年,省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16亿美元。青岛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2.44亿美元。
1993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建立公开交易市场,加强外汇市场运行调控,外汇调剂价格基本稳定,6月最高达到1美元兑换10.96元人民币。7月开始,国家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保持汇价基本稳定。7月,中央银行干预市场,通过买卖外汇使汇价基本稳定在1美元兑换8.7元人民币左右。全年全省调剂外汇13.4亿美元。
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1.改变过去双重汇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实行外汇银行结汇、售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3.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制度,将外汇调剂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4.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根据改革要求,成立电子联网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4月,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行。银行间外汇市场运用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联网,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交易与清算服务。山东省和青岛外汇调剂中心同时完成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网,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分中心。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在结构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客户与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即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外汇买卖市场。为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连续性,保留省和青岛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业务,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调剂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的价格,按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加收0.15%的手续费。二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外汇指定银行相互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在结售汇过程中,会出现买超或卖超,可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衡。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凡是经过批准的经营人民币和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外汇市场的会员。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则要通过会员代理进行。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元的交易,其他按照国际市场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套算。交易中心还开办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和掉期业务等。在取消外汇留成的过渡时期内,由于银行结售汇制度尚未完善,企业保有的外汇留成余额可委托外汇指定银行、各市(地)外汇调剂交易所(代办处)在外汇调剂市场出售。对出口创汇企业用汇,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首先使用原有的留成外汇,留成外汇不足时,由该行扣除相应的台账指标后到外汇调剂市场购汇支付,对无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用汇,委托外汇指定银行或各市(地)外汇调剂交易所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汇。各地外汇调剂供汇不足时,省外汇调剂中心将代中央银行售汇。过渡时期的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挂牌交易,不准浮动。当年,全省外汇指定银行共结汇40.2亿美元,售汇24.6亿美元,外汇调剂成交额13.54亿美元。由于受积累的外汇留成余额在1994年底原则上全部消化政策,以及国内企业进口需求不旺等因素的影响,当年全省银行间外汇市场供大于求,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且略有升值。
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加强对青岛、济南外汇交易分中心的建设,为总中心设立汇率监测点,加强市场自律管理。1995年3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开设人民币与日元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从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以往公布人民币对22种货币基准价的做法,每日只公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货币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基准价。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远程外汇交易管理办法》《外汇资金收付及使用操作规程》,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加快外汇与人民币的周转和清算速度,保证清算交割安全、及时。全年全省外汇市场交易额24.9亿美元。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提高居民因私用汇标准和扩大用汇范围,取消对中国居民移居出境后原在国内资产的收益不能兑换外汇的限制,取消对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携入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出售后所得人民币不能兑换外汇的限制。完善远程外汇交易系统,放宽外汇市场上日元的日波动幅度限制,调整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率的波动幅度,统一银行结售汇的资金清算交割时间,调整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限额等。全年全省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68亿美元,售汇41亿美元,全年外汇市场交易额22.2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外汇15.4亿美元。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对山东省对外经贸影响较为严重,外汇市场面临较大的需求压力。随着外汇管理力度的加大和打击走私骗汇,市场过高的需求压力减弱,售汇压力减轻,交易量下降,求大于供的局面逐步扭转,外汇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1998年,全年全省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外汇折合7.3亿美元,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升值。年底,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为8.2787元人民币/1美元,比年初微升9个基本点。银行结汇收入71.2亿美元,售汇54.4亿美元,实现顺差16.8亿美元。从1998年12月1日起,山东省停办外汇调剂业务,关闭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关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全部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各市(地)外汇调剂交易所也于1998年12月2日全部撤销。1998年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成立后,设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作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货币市场的中心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组织与管理辖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和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为会员和用户提供外汇交易、债券交易、同业拆借、信息、鉴证拆借等五大系统服务。
1999年,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发生较大变革,商业银行上收省级分行外汇自营权,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履行原山东省分局的职责,同时负责河南省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办。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建章立制、强化服务,积极做好辖区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及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交易工作。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代理业务,全年共实现代理买卖外汇1.71亿美元。此外,还积极拓展新业务,通过银行代理为山东省内大企业购汇1600万美元。全年办理外汇人民币清算资金3亿元。至年底,辖内外汇市场会员17家,人民币市场会员50家。全年山东外汇交易市场供大于求,外汇市场累计成交外汇5.9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国有商业银行交易平淡,外资银行交易较活跃。
2000年,外汇市场交易趋于活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加快市场建设,努力扩大外汇交易,积极发展代理业务,解决非市场成员购汇问题,扭转外汇市场持续滑坡的局面。全年山东省外汇市场交易外汇7.33亿美元,其中自营买卖4.5亿美元,银行代理买卖2.50亿美元,总体呈供大于求的局面,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01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积极贯彻外汇管理政策,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意见,简化外汇业务审批手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狠抓内控建设,改善市场交易,加强清算服务,完成对外汇交易系统的改造升级。截至年底,辖内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累计交易外汇4.8亿美元,市场供大于求,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中趋升的态势,全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保持在1美元对8.2762元~8.2786元人民币之间。
2005年5月,银行间外汇买卖业务正式推出,8月,又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使外汇资源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同时开办银行间远期交易及不同期限组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丰富外汇市场交易模式,推广做市商制度等多种市场化举措,推进外汇交易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积极促进韩币兑换业务,至年底,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国际银行的约60家分支机构开办韩币兑换业务。银行间即期结汇市场人民币升值后,美元缓慢下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在1美元兑8.2765元人民币的日加权平均价位上。7月1日起,1美元对人民币汇率调整为8.11元,下调2%,其后美元收盘价缓慢下行,年底以8.0702元的全年最低价报收。港元、日元随美元缓慢走低,欧元也呈震荡下行态势。
第四节 外汇调剂和外汇交易市场管理
1979年,国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一些单位或地方取得部分可以自行使用的外汇。1980年,中国银行开始对国有单位的留成外汇额度,通过买入卖出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1986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办理。1988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成立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地)之间外汇调剂业务。至1990年,山东省累计调剂外汇14.7亿美元。
1991年,国家对外贸体制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改革,外汇留成实行在外贸部门出口收汇后,20%按官方汇率上缴中央,30%按全国调剂外汇加权平均价上缴,50%留给地方政府或外贸出口企业,外贸生产企业的外汇留成实行有偿上缴国家,再以人民币形式返还给企业的制度。外贸生产企业所需外汇转向调剂市场,而外汇留成则相对集中于外贸出口企业,成为外汇调剂的主要供应方。为活跃外汇调剂市场,经省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批准,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1991年8月起开办外汇调剂公开交易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主要是各市(地)外汇调剂代理人以及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企业和单位。外汇调剂公开交易在计划指导和法规约束下,采取买卖双方公开协商议价、竞价成交的交易方式,并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价格管理上,有指导价格和上下浮动限度,会员单位在公布的指导价格的上下浮动限度内成交外汇。交易会的外汇来源及投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外汇调剂公开交易仍然坚持计划指标管理、用途审查、严禁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1991年8月,山东省外汇调剂公开市场会暨第一场外汇交易在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举行。第一场外汇公开竞价买卖,当场成交外汇额度1388万美元,现汇210万美元;公开交易会每周开放一次。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暂行办法》,规定凡持有外汇的境内居民都可以参加外汇调剂。当年在青岛、烟台、济南、潍坊、威海等市开办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全年调剂外汇成交额14.4亿美元。12月开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仅一个月就买入居民外汇71万美元,卖出7万美元。
1992年,外汇需求旺盛,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加强对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突出对调剂外汇的投向引导和审查把关,按照优先保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柴油、农用地膜等农用物资的进口用汇需要,优先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紧缺重要原材料的进口用汇需要,优先安排对创汇企业的用汇和偿还外汇债务需求进行调剂。注意分析预测外汇调剂市场的供求变化,坚持公开竞价和价格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开通与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连通的联合报价网络,防止单位垄断、地方封锁、市场割据的现象发生,形成省内和全国有机结合的统一市场。有步骤地吸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创汇大户、用汇大户,作为外汇调剂市场的自营商,直接到市场买卖外汇。当年,省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16亿美元。青岛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2.44亿美元。
1993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建立公开交易市场,加强外汇市场运行调控,外汇调剂价格基本稳定,6月最高达到1美元兑换10.96元人民币。7月开始,国家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保持汇价基本稳定。7月,中央银行干预市场,通过买卖外汇使汇价基本稳定在1美元兑换8.7元人民币左右。全年全省调剂外汇13.4亿美元。
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1.改变过去双重汇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实行外汇银行结汇、售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3.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制度,将外汇调剂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4.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根据改革要求,成立电子联网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4月,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行。银行间外汇市场运用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联网,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交易与清算服务。山东省和青岛外汇调剂中心同时完成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网,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分中心。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在结构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客户与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即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外汇买卖市场。为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连续性,保留省和青岛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业务,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调剂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的价格,按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加收0.15%的手续费。二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外汇指定银行相互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在结售汇过程中,会出现买超或卖超,可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衡。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凡是经过批准的经营人民币和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外汇市场的会员。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则要通过会员代理进行。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元的交易,其他按照国际市场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套算。交易中心还开办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和掉期业务等。在取消外汇留成的过渡时期内,由于银行结售汇制度尚未完善,企业保有的外汇留成余额可委托外汇指定银行、各市(地)外汇调剂交易所(代办处)在外汇调剂市场出售。对出口创汇企业用汇,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首先使用原有的留成外汇,留成外汇不足时,由该行扣除相应的台账指标后到外汇调剂市场购汇支付,对无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用汇,委托外汇指定银行或各市(地)外汇调剂交易所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汇。各地外汇调剂供汇不足时,省外汇调剂中心将代中央银行售汇。过渡时期的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挂牌交易,不准浮动。当年,全省外汇指定银行共结汇40.2亿美元,售汇24.6亿美元,外汇调剂成交额13.54亿美元。由于受积累的外汇留成余额在1994年底原则上全部消化政策,以及国内企业进口需求不旺等因素的影响,当年全省银行间外汇市场供大于求,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且略有升值。
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加强对青岛、济南外汇交易分中心的建设,为总中心设立汇率监测点,加强市场自律管理。1995年3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开设人民币与日元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从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以往公布人民币对22种货币基准价的做法,每日只公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货币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基准价。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远程外汇交易管理办法》《外汇资金收付及使用操作规程》,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加快外汇与人民币的周转和清算速度,保证清算交割安全、及时。全年全省外汇市场交易额24.9亿美元。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提高居民因私用汇标准和扩大用汇范围,取消对中国居民移居出境后原在国内资产的收益不能兑换外汇的限制,取消对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携入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出售后所得人民币不能兑换外汇的限制。完善远程外汇交易系统,放宽外汇市场上日元的日波动幅度限制,调整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率的波动幅度,统一银行结售汇的资金清算交割时间,调整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限额等。全年全省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68亿美元,售汇41亿美元,全年外汇市场交易额22.2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外汇15.4亿美元。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对山东省对外经贸影响较为严重,外汇市场面临较大的需求压力。随着外汇管理力度的加大和打击走私骗汇,市场过高的需求压力减弱,售汇压力减轻,交易量下降,求大于供的局面逐步扭转,外汇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1998年,全年全省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外汇折合7.3亿美元,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升值。年底,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为8.2787元人民币/1美元,比年初微升9个基本点。银行结汇收入71.2亿美元,售汇54.4亿美元,实现顺差16.8亿美元。从1998年12月1日起,山东省停办外汇调剂业务,关闭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关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全部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各市(地)外汇调剂交易所也于1998年12月2日全部撤销。1998年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成立后,设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作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货币市场的中心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组织与管理辖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和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为会员和用户提供外汇交易、债券交易、同业拆借、信息、鉴证拆借等五大系统服务。
1999年,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发生较大变革,商业银行上收省级分行外汇自营权,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履行原山东省分局的职责,同时负责河南省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办。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建章立制、强化服务,积极做好辖区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及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交易工作。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代理业务,全年共实现代理买卖外汇1.71亿美元。此外,还积极拓展新业务,通过银行代理为山东省内大企业购汇1600万美元。全年办理外汇人民币清算资金3亿元。至年底,辖内外汇市场会员17家,人民币市场会员50家。全年山东外汇交易市场供大于求,外汇市场累计成交外汇5.9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国有商业银行交易平淡,外资银行交易较活跃。
2000年,外汇市场交易趋于活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加快市场建设,努力扩大外汇交易,积极发展代理业务,解决非市场成员购汇问题,扭转外汇市场持续滑坡的局面。全年山东省外汇市场交易外汇7.33亿美元,其中自营买卖4.5亿美元,银行代理买卖2.50亿美元,总体呈供大于求的局面,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01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积极贯彻外汇管理政策,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意见,简化外汇业务审批手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济南分中心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狠抓内控建设,改善市场交易,加强清算服务,完成对外汇交易系统的改造升级。截至年底,辖内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累计交易外汇4.8亿美元,市场供大于求,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中趋升的态势,全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保持在1美元对8.2762元~8.2786元人民币之间。
2005年5月,银行间外汇买卖业务正式推出,8月,又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使外汇资源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同时开办银行间远期交易及不同期限组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丰富外汇市场交易模式,推广做市商制度等多种市场化举措,推进外汇交易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积极促进韩币兑换业务,至年底,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国际银行的约60家分支机构开办韩币兑换业务。银行间即期结汇市场人民币升值后,美元缓慢下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在1美元兑8.2765元人民币的日加权平均价位上。7月1日起,1美元对人民币汇率调整为8.11元,下调2%,其后美元收盘价缓慢下行,年底以8.0702元的全年最低价报收。港元、日元随美元缓慢走低,欧元也呈震荡下行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