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开始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主要依赖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从行业角度搜集的有关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对数据进行综合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助下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程自1996年1月起逐步实施,中国的国际收支统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96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后,1997年初又相继出台国际收支四项直接申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开始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要求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对通过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资金的跨境交易的申报。1996年前,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统计指标的设置部分国际不可比,1997年后的统计指标设置完全国际可比。2001年起,中国开始公布半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数据来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和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统计数据。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健全季度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跨境资金流的监测。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组织开发外汇收支汇总软件,提高国际收支申报质量。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完成国际收支系统升级,建立和完善收支申报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整改反馈、银行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以及考核通报等制度,组织对山东境内114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全面核查。
1999—2005年,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实施以来,山东省国际收支规模不断增长,2005年全省申报数据150多万笔,平均每天4000多笔申报业务。国际收支规模迅速增长。1999—2005年,山东省国际收支总额由149亿美元逐年升至736亿美元,年均增长31%,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其中,经常项目收支总额由138亿美元升至674亿美元,年均增长31%;资本项目收支总额由11亿美元升至63亿美元,年均增长37%。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基本形成。1999—2005年,山东省国际收支持续保持盈余态势。国际收支综合差额由43亿美元升至219亿美元,增长5.1倍,年均增长32%。7年间,国际收支顺差累计748亿美元,其中经常项目666.47亿美元,资本项目81.53亿美元。除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资本项目出现小幅逆差外,其余年份均保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构成山东省国际收支的基本模式。
二、银行结售汇管理
199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4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银行结售汇统计监管体系,就银行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专门规范。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开始组织对辖内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主要报表包括《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报表》等,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各银行按照审售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本行系统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各银行分(支)行制定操作规程经其上级行批准后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各银行建立对所属分(支)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并颁布实施新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对银行办理结售付汇业务进行规范。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持要求材料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银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逐笔审批。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上述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可以开办结售汇业务。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范围从中国银行扩大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将因私售汇业务从中国银行扩大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进一步促进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发展。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内。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同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央银行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为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一定范围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第三节 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管理
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开始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主要依赖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从行业角度搜集的有关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对数据进行综合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助下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程自1996年1月起逐步实施,中国的国际收支统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96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后,1997年初又相继出台国际收支四项直接申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开始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要求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对通过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资金的跨境交易的申报。1996年前,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统计指标的设置部分国际不可比,1997年后的统计指标设置完全国际可比。2001年起,中国开始公布半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数据来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和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统计数据。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健全季度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跨境资金流的监测。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组织开发外汇收支汇总软件,提高国际收支申报质量。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完成国际收支系统升级,建立和完善收支申报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整改反馈、银行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以及考核通报等制度,组织对山东境内114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全面核查。
1999—2005年,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实施以来,山东省国际收支规模不断增长,2005年全省申报数据150多万笔,平均每天4000多笔申报业务。国际收支规模迅速增长。1999—2005年,山东省国际收支总额由149亿美元逐年升至736亿美元,年均增长31%,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其中,经常项目收支总额由138亿美元升至674亿美元,年均增长31%;资本项目收支总额由11亿美元升至63亿美元,年均增长37%。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基本形成。1999—2005年,山东省国际收支持续保持盈余态势。国际收支综合差额由43亿美元升至219亿美元,增长5.1倍,年均增长32%。7年间,国际收支顺差累计748亿美元,其中经常项目666.47亿美元,资本项目81.53亿美元。除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资本项目出现小幅逆差外,其余年份均保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构成山东省国际收支的基本模式。
二、银行结售汇管理
199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4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银行结售汇统计监管体系,就银行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专门规范。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开始组织对辖内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主要报表包括《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报表》等,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各银行按照审售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本行系统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各银行分(支)行制定操作规程经其上级行批准后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各银行建立对所属分(支)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并颁布实施新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对银行办理结售付汇业务进行规范。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持要求材料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银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逐笔审批。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上述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可以开办结售汇业务。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范围从中国银行扩大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将因私售汇业务从中国银行扩大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进一步促进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发展。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内。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同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央银行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为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一定范围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