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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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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家坚持审慎开放的原则,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后间接、先机构后个人”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资本账户开放。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2001年,中国一直处于外汇短缺状态,鼓励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资本管制的主要目的是“促流入,限流出”。1994年,国务院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后,资本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在逐步放松经常项目外汇管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资本项目管理。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资本项目的交易和汇兑实行严格管制,主要表现在: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须调回境内;2.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结汇;3.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都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在亚洲金融危机背景下,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再次强调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一律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随着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国家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对资本流出流入的管制逐步放松,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适度对外借债、建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有序对外开放境内证券市场,到实施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战略,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企业外汇强制调回要求及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转向均衡管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逐步提高。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
1991—1996年,特别是1994年国务院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以后,在对直接投资的管理实行“奖入限出”的政策指引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要通过外汇登记、账户管理、外汇年检等制度和办法强化流出流入管理,一方面加强外汇投资款流入管理,督促中外双方按期缴足资本金,即要求投资方外汇资本金及时到位,作为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外汇收入可申请开立外汇账户予以保留;另一方面,严格审核外商投资款的转移(包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汇出,对企业依法终止、清算需要汇出资本金的,实行逐笔核准。
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为5622家企业办理外汇账户的申报区分手续,审核批准7235个外汇账户,对未办理申报区分手续企业的空户、睡眠户,按规定予以关闭和撤销,逐步将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从1997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作为山东省联合年检部门之一,重点审核企业外汇收支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验资报告、结售汇等有关凭证等,通过年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收支管理。
1998—2001年,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背景下,为稳定和发展外商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一方面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宣传,改善服务,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另一方面,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出资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及外商撤资过程中对企业资产和外方股权评估的管理,在外汇年检工作中注意与各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外汇年检的受检面,把外汇收支量较大、外汇收支频繁、账户使用问题较多、借用外债金额较大及结售汇业务较多的企业列为抽查重点,对山东省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购汇汇出业务进行全面清理,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净化外商投资环境。
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政策逐步与国际接轨,政策透明度提高,对外商投资逐步实现国民待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行全面清理,开始逐步放松管制,将部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办理的业务下放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由山东省分局进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山东省分局制定《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改变原来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管理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符合条件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资本金账户收支及余额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范围和额度,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2002年,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建立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真实性与合规性加强审核的同时,在全国率先完成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管理系统的建设。实行询证制度后,全省当年共办理验资询证1697笔,登记外资流入3.93亿美元,堵截4起企业虚假违规验资行为。
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对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和出资管理进行调整,允许外国投资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等四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进一步放宽对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的限制。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进行进一步改革,实行支付结汇制: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开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资本金账户网上审批系统,建立网站浏览模式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监管体系,在辖内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试运行。同时对部分市被授权自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的银行进行检查。
二、境外投资管理
中国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境外投资企业、购买外币股票或其他证券,此处所述境外投资为非金融类境外直接投资,即设立、并购境外企业。以2002年开始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为分水岭,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可划分为两个阶段。2002年以前为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境外投资管理以1989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交易环节审批由政府计划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负责,汇兑环节审批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审查境外投资的投资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批境外投资的资金汇出以及管理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等外汇收支事宜。外汇管理的基调是通过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限制资本流出。为保证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限期调回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2002年10月,为贯彻“走出去”战略,国家支持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山东省作为6个试点省(市)之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政策主要包括:扩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企业境外利润不再强制调回;将用汇政策与中国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相协调,通过用汇差别措施,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优先支持利用国外资源项目、带动国内出口项目、外贸服务项目、科技研发项目等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消除由于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从原来的中方外汇投资总额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11月,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开始清理退还境内投资主体已缴保证金。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要求,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减少审批所需材料。之后,财政部、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分别从提供信息指导、简化审批手续、财政支持、信贷支持、投资保险支持等方面,制定一些促进境外投资发展的制度。同年,商务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并根据年检结果对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或相应的限制和处罚,同时建立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对境外投资进行科学、客观的综合评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举办各市外汇管理局、外经贸局和境外投资企业业务培训班,对济南市20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和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11月开始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同时积极研究制定涉及国家外汇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办法,完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
三、外债管理
199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把降低利用外债成本、增加外债效益、确保对外清偿作为外债管理的重点,对全省直接外债和转贷款实行微机统计监测,各分局建立分析预测制度和外债使用效益指标考核体系,定期将外债规模、成本、效益、还本付息等分析预测结果报送当地党政领导。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会同借债审批部门,建立大中型企业利用外债项目的外汇评审制度;规定各地分局在准确测算到逾期债务规模以及偿债外汇和配套人民币情况的基础上,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偿债责任和资金来源,无故不还的,对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实行强制扣还。对可以单独核算出口收汇的企业单位,继续执行出口收汇直接还贷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偿债基金制度,增强偿债的后备资金力量。支持有关单位积极争取成本较低的政府间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促进外债结构进一步调整。对有的项目引进的外资由于工程进度等原因暂时闲置的部分,经批准可以委托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一年以内的短期外汇贷款,以充分发挥外汇效益。贯彻执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外汇担保审查制度,逐步建立外汇担保监测系统。
199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在全省建立外债使用效益监测制度,更广泛地参与项目评估论证,外债管理由事后统计监测向参与事前管理拓展,推动借用外债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同时,强化外汇担保管理,严格审查外汇担保,建立起外汇担保监测系统。
1993—1995年,针对境内一些机构绕开管理盲目举借外债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严格外债管理,加强外债统计监测。
199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确立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纳入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贷款种类和管理办法。同年,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印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并对对外担保的办理方法作出说明。
199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贯彻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融资适用范围、投资者条件、风险管理、主体权利、审批程序以及账户管理进行规范。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情况分项目、分类别进行跟踪管理;对短期商业贷款余额管理,实行按月指标控制、按季度效益分析、年终考核周转次数的制度。严格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加强对外抵押、质押的管理力度。9月,为完善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境内机构还本付息的管理,防止外汇资金非正常流出。执行新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严格短期外债的管理,禁止短债资金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对项目融资借用国际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执行新的《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履行外债统计监测的职能,详细规定外债登记、偿还手续,开立、使用外债专用账户的方法以及外债人需要报送的各种报表和资料。健全外债结汇操作办法,对外债结汇大户跟踪调查,监督结汇人民币用途,考核资金使用效益,督促借债单位按期还债;建立对外担保逐笔监管制度;合理调整短期国际商贷指标,适当向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能力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
199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统。配合国家计委开展外债检查,对山东省内外债转贷款、国内外汇贷款等数据进行清理,摸清违规外债和变相外债的底数,对违规外债(担保)按照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隐性外债、或有债务进行调查,配合有关方面督促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化解外债支付风险;监督各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利息的操作,按月报送还息清单,对100万美元以上的购汇还贷进行跟踪、检查;对全省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实行备案登记,逐户立档,逐笔审批,跟踪检查,随时掌握结汇走势,堵塞变相结汇,完善汇兑管理。摸清山东省3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外债使用、偿还及资金到位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偿债资金,按月排出还债计划,足额偿还对外债务;加强对外担保、境外发债、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严格对外担保登记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核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偿债能力及资金投向,重点扶持经营效益好、见效快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科学合理地分配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同时组织人员对山东省外汇债务的借用、偿还、外汇资金缺口、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对主要债务人包括山东省电力局、卡西欧浪潮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山东航空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邮电管理局等进行重点监控。至年底,山东省外汇债务余额93.06亿美元,当年新借债务31.71亿美元。其中,直接债务余额23.83亿美元,转贷债务余额69.25亿美元。直接债务余额前四名市(地)依次为济南10.13亿美元、青岛8.02亿美元、烟台2.06亿美元、威海1.07亿美元。
200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机制管理,对山东省外债登记、还本付息有关数据进行清理,建立外债监管新机制;除严格登记制度外,认真审核借款合同,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条件。改革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只做登记备案,不再进行数据统计的新制度。
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对全省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截至3月底以前所有未清偿外汇贷款、转贷款数据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金额8.30亿美元。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通知的要求,对全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剥离不良外汇贷款数据进行清理。制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统计监测业务管理制度》,建立《电子数据报送登记簿》和外债、外资大户重点监测制度,按照新的外债统计口径,对贸易项下远期信用证、外资银行的对外负债、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补登记。当年,山东省外债规模略有增加,其中直接外债14.40亿美元,外债转贷款4.05亿美元,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8.05亿美元;已偿还债务本金31.45亿美元,其中,自有外汇偿还25.79亿美元,购汇偿还5.66亿美元;偿还直接外债8.10亿美元,外债转贷款7.93亿美元,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15.42亿美元;外债、转贷款结汇1.10亿美元。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根据《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限制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先后取消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购汇提前偿还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国有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目的和内容,并对企业优化债务结构提出一系列鼓励措施,包括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汇贷款置换高成本外债、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外币债券和人民币债券以调整债务结构等。同时还落实提前购汇还贷政策调整措施,简化归还逾期贷款审批程序,方便企业操作。按照《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对山东省提前还贷情况进行调查。全省办理提前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自营外汇贷款业务111笔,金额3.40亿美元。
2003年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债按类型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明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外债管理部门,规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对境内机构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还对外债资金的使用、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等作出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外债的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全省企业债务调整调查,摸清全省高成本融资企业的债务情况,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月报制度,对重点企业进行跟踪监管和服务,帮助清理滨州市自来水项目固定回报,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融资条件、对外发债市场融资条件等的事前审核。全年全省直接外债流入31.20亿美元,外债转贷款流入1亿美元。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进行重大政策调整,把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借款视为外债,进行总量控制;把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贷款纳入现汇贷款进行管理,不得结汇;调整外资银行担保管理政策;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进行进一步改革,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重新修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完成对全省上年外债业务的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帮助企业做好债务置换工作。将涉及山东省6个项目的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解决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山东省的政府转贷款购汇还贷问题。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内机构180天以上、等值20万美元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企业延期付款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加强对借债企业借、用、还三个环节和外债结汇的监管,按日监测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情况;对全省短期外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跟踪监督。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试点办法》,对债务证券投资管理框架进行调整,开始试点允许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并尝试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这是中国第一次允许境外机构在国内发行本币债券。
四、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1991年底,国家开始研究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至1993年初,基本解决相关法律、会计和上市方式等问题。1993年6月,青岛啤酒成为山东省首家在港上市内资企业。随后国内企业陆续开辟到其他国际市场进行股票融资的渠道。1994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证券管理以及体制改革等部门陆续发布规章文件,从技术层面对境外上市进行规范,建立境外上市管理制度框架。
1994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开立外汇账户审批及对外支付审批等作出明确规定。8月,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对资金募集、增发新股、对外支付股利、外币资本金结汇等问题进行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要负责辖内境外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账户、募集资金结汇等管理。
2002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制度,自9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对辖内境外上市企业进行补登记。
200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管理的范围,加强境外账户的监管,还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各级外汇管理局权限等事项。
200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长境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和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存续的时限,取消并放宽境外上市企业存放境外资金的运用和支出限制。
国内股票市场建立后,为达到吸引外资同时控制外资直接进入国内股票市场的目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应运而生,开辟新的跨境直接融资渠道。2000年9月和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分别下发《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宣布B股市场向境内持有外汇账户的居民个人开放。此后B股市场管理逐步完善,建立起包括对发行者、对投资者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为内容的B股管理制度框架。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当年12月1日起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对托管人、投资额度、账户、汇兑和监督等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