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资企业实行“谁创汇、谁用汇”的外汇留成制度,出口企业将出口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后,国家按规定比例给出口企业和地方外汇留成额度,用汇时以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对外支付,并从1991年1月1日起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开始办理出口收汇核销。199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同外贸部门密切配合,改进留成外汇计拨办法,做到按月预拨、季末找平、年终少留尾巴,对用出口收汇扣付佣金、运保费、归还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和各类外汇贷款,按要求进行审查;贯彻执行《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旅游等非贸易收汇单位的结汇情况;严格现汇账户的开立和批汇制度。
199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与相关部门配合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留成核拨、出口退税相挂钩的一条龙管理办法,强化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出口收汇核销的微机化处理。制定《现汇留成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实行出口收汇核销信得过单位制度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在17家外(工)贸企业进行现汇留成试点,着重抓好上缴中央外汇、现汇账户管理和用汇审批3个环节,取得较好效果。
199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和外汇上缴制度及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实行意愿结汇制度,但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卖出外汇的,应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结售汇体制改革后,除个别规定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必须将外汇卖给国家;在售汇方面,除特殊情况外,大部分企业都可以凭借有效商业凭证直接购买外汇,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至此,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建立在银行结售汇制度基础上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模式,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所谓有条件,是指外汇管理中仍保留部分限制,限制条件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兑换限制、进出口配额管理、服务贸易及个人收付汇限制等。8月,国家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外汇指定银行,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对进口付汇、到货进行监管核查。
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销辅助管理系统软件,举办出口收汇核销软件培训班,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
1996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管理办法》,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扩大居民个人供汇范围,提高供汇标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规定,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进口付汇核销工作从外汇指定银行转移到外汇管理局。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放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户条件和限额管理,对中外资企业实施统一待遇。
1998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推出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报关单信息在外汇管理局、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网共享,提高数据核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货物贸易的真实性管理方面又前进一大步,有效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对居民外汇收入、支出、账户管理等作出规定。
199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经常项下可兑换的政策做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取消为防止逃汇、套汇行为而采取的一些限制措施,从8月起暂停执行《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账手续。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在全省推广海关、外汇管理局和银行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和报关单分类管理系统;建立对部分贸易付汇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备案、事后核销的整体监管机制,将转口贸易、预付款等事前审批转为备案管理,手续上与核销业务合并,管理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后审核过渡。在非贸易外汇管理方面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贯彻执行《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境旅游用汇和因公出国用汇进行规范。在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方面,正式启用新版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取消个别限制条款。在出口收汇考核方面,贯彻执行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通过交单率、出口收汇率等指标对所有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状况进行考核评定,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当年,山东省评定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率在95%以上)4011家,“出口收汇率达标企业”202家,“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率在50%~70%)33家,“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出口收汇率低于50%)599家,分别占参加考核企业的84.50%、4.3%、0.7%和10.50%。
200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制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开发可靠性高、安全性强的IC卡出口收汇核销辅助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组织各市(地)分局对辖内企业1999年底以前进口逾期未核销进行清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并对全省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企业的处理进行规范,建立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台账,制定定期催核制度。建立外汇指定银行因公出国台账和因公出国供汇情况年检制度,并与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外经贸委等共同制定《山东省因公出国用汇管理暂行办法》。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可兑换外汇账户的年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可兑换外汇账户管理的通知》,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贯彻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
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先后制定完善非贸易外汇、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22个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精神,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对全省2001年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共年检账户301个,其中合格263个、不合格38个。同时利用网络技术和电子化手段,建立外汇账户监测制度,实现对外汇账户的监管。同年,推广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强化对进出口收付汇真实性审核力度。对旅游和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活动进行规范。山东省全年共实现出口收汇151.50亿美元。进口付汇75.50亿美元,实现贸易收付顺差76亿美元。非贸易结汇4.48亿美元,非贸易售汇6.36亿美元。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取消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并推广应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对账户内外汇资金的监管水平。对683家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账户进行年检。按照《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2001年底前批准设立的12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业务年检,并更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中国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全面放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配合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购买外汇。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统一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与中国保监会驻济南办事处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并制定《保险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规范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操作和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随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基数的不断增大,逾期未收汇未核销问题较为突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出口收汇分类核销管理实施方案》,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突出监管重点,同时开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辅助系统,由企业利用IC卡辅助管理系统自行读入核销数据进行核销;对每季度排查出的逾期大户,进行跟踪调查,根据逾期形成的不同原因,分类进行清理。同时开展对外汇指定银行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报备情况的专项检查,制定下发《关于处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取异常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发大额外币现钞报备管理系统,对逃汇、套汇、骗汇、洗钱、非法外汇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监控。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同步核报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行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同步核报制度。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正式实施,实现外汇管理局、海关、银行三方电子数据的共享和外汇管理局的核销监管。10月,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信息中心建立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提高进出口售汇核销监管的真实性。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强化逾期大户重点监控,采取限时分阶段清理措施,6月底前对2000年以前的历史逾期未核销业务进行集中移交,11月完成2001年前的逾期未核销业务的移交工作。完成全省经常项目可兑换项下账户限额调整和账户合并工作,对全省经常项目可兑换项下外汇账户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开发外汇账户网上审批系统,对外汇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和有关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健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据季度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实现对外汇资金流的监控。对3家保险公司驻济南省级分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规范保险外汇收支。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完善出口收汇分类核销办法,扩大自动核销企业范围,新批27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对全省1.5万家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进行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制定加工贸易业务自动核销的操作方案,强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集中清理逾期未核销业务,至年底,共清理逾期未核销业务30亿美元。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本着“灵活调度,适度满足,支持发展”的原则,及时对账户限额进行重新核定;对1.8万个账户的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全面核对。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8项调整政策,加强对个人大额结汇的真实性监管,防止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进行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供汇限额,将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并简化审批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新批7家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至年底,全省共核准30家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当年,全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8608个,新增4803户,核定账户限额46.1亿美元,账户余额9.36亿美元。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约151.75万笔,金额504.19亿美元。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对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解决境外承包工程中困扰企业“走出去”的难题。批准海尔集团在全国首家实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合管理政策。制定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操作规范,分期分批培训17837名业务人员,在全省全面推广、运行网上核销系统。至年底,全省网上核销开户企业109万家,网上核销金额146亿美元,网上核销覆盖率86%以上。同时向尚未开办出口核销业务的34个县支局下放权限,扩大自动核销范围,实现自动核销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在核报系统的正常核销。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个工作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进一步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保留现汇比例由30%或50%调高到50%或80%。进一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调整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调整为等值8000美元。
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改革开放前,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资企业实行“谁创汇、谁用汇”的外汇留成制度,出口企业将出口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后,国家按规定比例给出口企业和地方外汇留成额度,用汇时以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对外支付,并从1991年1月1日起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开始办理出口收汇核销。199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同外贸部门密切配合,改进留成外汇计拨办法,做到按月预拨、季末找平、年终少留尾巴,对用出口收汇扣付佣金、运保费、归还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和各类外汇贷款,按要求进行审查;贯彻执行《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旅游等非贸易收汇单位的结汇情况;严格现汇账户的开立和批汇制度。
199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与相关部门配合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留成核拨、出口退税相挂钩的一条龙管理办法,强化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出口收汇核销的微机化处理。制定《现汇留成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实行出口收汇核销信得过单位制度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在17家外(工)贸企业进行现汇留成试点,着重抓好上缴中央外汇、现汇账户管理和用汇审批3个环节,取得较好效果。
199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和外汇上缴制度及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实行意愿结汇制度,但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卖出外汇的,应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结售汇体制改革后,除个别规定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必须将外汇卖给国家;在售汇方面,除特殊情况外,大部分企业都可以凭借有效商业凭证直接购买外汇,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至此,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建立在银行结售汇制度基础上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模式,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所谓有条件,是指外汇管理中仍保留部分限制,限制条件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兑换限制、进出口配额管理、服务贸易及个人收付汇限制等。8月,国家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外汇指定银行,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对进口付汇、到货进行监管核查。
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销辅助管理系统软件,举办出口收汇核销软件培训班,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
1996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管理办法》,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扩大居民个人供汇范围,提高供汇标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规定,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进口付汇核销工作从外汇指定银行转移到外汇管理局。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放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户条件和限额管理,对中外资企业实施统一待遇。
1998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推出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报关单信息在外汇管理局、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网共享,提高数据核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货物贸易的真实性管理方面又前进一大步,有效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对居民外汇收入、支出、账户管理等作出规定。
199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经常项下可兑换的政策做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取消为防止逃汇、套汇行为而采取的一些限制措施,从8月起暂停执行《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账手续。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在全省推广海关、外汇管理局和银行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和报关单分类管理系统;建立对部分贸易付汇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备案、事后核销的整体监管机制,将转口贸易、预付款等事前审批转为备案管理,手续上与核销业务合并,管理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后审核过渡。在非贸易外汇管理方面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贯彻执行《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境旅游用汇和因公出国用汇进行规范。在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方面,正式启用新版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取消个别限制条款。在出口收汇考核方面,贯彻执行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通过交单率、出口收汇率等指标对所有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状况进行考核评定,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当年,山东省评定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率在95%以上)4011家,“出口收汇率达标企业”202家,“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率在50%~70%)33家,“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出口收汇率低于50%)599家,分别占参加考核企业的84.50%、4.3%、0.7%和10.50%。
200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制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开发可靠性高、安全性强的IC卡出口收汇核销辅助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组织各市(地)分局对辖内企业1999年底以前进口逾期未核销进行清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并对全省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企业的处理进行规范,建立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台账,制定定期催核制度。建立外汇指定银行因公出国台账和因公出国供汇情况年检制度,并与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外经贸委等共同制定《山东省因公出国用汇管理暂行办法》。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可兑换外汇账户的年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可兑换外汇账户管理的通知》,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贯彻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
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先后制定完善非贸易外汇、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22个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精神,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对全省2001年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共年检账户301个,其中合格263个、不合格38个。同时利用网络技术和电子化手段,建立外汇账户监测制度,实现对外汇账户的监管。同年,推广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强化对进出口收付汇真实性审核力度。对旅游和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活动进行规范。山东省全年共实现出口收汇151.50亿美元。进口付汇75.50亿美元,实现贸易收付顺差76亿美元。非贸易结汇4.48亿美元,非贸易售汇6.36亿美元。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取消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并推广应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对账户内外汇资金的监管水平。对683家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账户进行年检。按照《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2001年底前批准设立的12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业务年检,并更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中国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全面放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配合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购买外汇。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统一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与中国保监会驻济南办事处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并制定《保险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规范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操作和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随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基数的不断增大,逾期未收汇未核销问题较为突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出口收汇分类核销管理实施方案》,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突出监管重点,同时开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辅助系统,由企业利用IC卡辅助管理系统自行读入核销数据进行核销;对每季度排查出的逾期大户,进行跟踪调查,根据逾期形成的不同原因,分类进行清理。同时开展对外汇指定银行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报备情况的专项检查,制定下发《关于处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取异常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发大额外币现钞报备管理系统,对逃汇、套汇、骗汇、洗钱、非法外汇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监控。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同步核报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行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同步核报制度。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正式实施,实现外汇管理局、海关、银行三方电子数据的共享和外汇管理局的核销监管。10月,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信息中心建立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提高进出口售汇核销监管的真实性。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强化逾期大户重点监控,采取限时分阶段清理措施,6月底前对2000年以前的历史逾期未核销业务进行集中移交,11月完成2001年前的逾期未核销业务的移交工作。完成全省经常项目可兑换项下账户限额调整和账户合并工作,对全省经常项目可兑换项下外汇账户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开发外汇账户网上审批系统,对外汇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和有关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健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据季度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实现对外汇资金流的监控。对3家保险公司驻济南省级分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规范保险外汇收支。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完善出口收汇分类核销办法,扩大自动核销企业范围,新批27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对全省1.5万家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进行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制定加工贸易业务自动核销的操作方案,强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集中清理逾期未核销业务,至年底,共清理逾期未核销业务30亿美元。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本着“灵活调度,适度满足,支持发展”的原则,及时对账户限额进行重新核定;对1.8万个账户的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全面核对。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8项调整政策,加强对个人大额结汇的真实性监管,防止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进行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供汇限额,将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并简化审批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新批7家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至年底,全省共核准30家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当年,全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8608个,新增4803户,核定账户限额46.1亿美元,账户余额9.36亿美元。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约151.75万笔,金额504.19亿美元。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对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解决境外承包工程中困扰企业“走出去”的难题。批准海尔集团在全国首家实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合管理政策。制定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操作规范,分期分批培训17837名业务人员,在全省全面推广、运行网上核销系统。至年底,全省网上核销开户企业109万家,网上核销金额146亿美元,网上核销覆盖率86%以上。同时向尚未开办出口核销业务的34个县支局下放权限,扩大自动核销范围,实现自动核销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在核报系统的正常核销。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个工作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进一步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保留现汇比例由30%或50%调高到50%或80%。进一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调整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调整为等值8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