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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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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要求专业银行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对应摊不摊或应提不提、虚增盈利的企业和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补充流动资金规定的企业,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专业银行信贷总量继续实行规模管理和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规定各行的贷款最高限额,作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则实行规模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信贷资金调剂规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按照“逐笔申请、核定期限、到期注销、短期周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地区间和行际贷款规模不足的临时调剂,省分行留一部分,给各市(地)分行一部分,县行需要可向市(地)分行申请。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再贷款采取“三级管理、灵活调控”的操作方法,扩大市(地)、县人民银行发放贷款的数额。做到保证重点、适时调节、勤收勤放、扩大吞吐,增强调控频率。督促专业银行清理和压缩企业“三项资金”占用,挖掘信贷资金潜力。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加强对结算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级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专业银行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办法,凡违背统一结算制度的必须取消。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工作,大力推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1992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投放向农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外经外贸企业及第三产业的流通、交通、通信、饮食服务业的设施建设倾斜。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压贷挂钩”“补贷挂钩”和“清贷挂钩”,要求各专业银行把国有工业企业各种亏损占用的贷款、产成品积压占用的贷款、企业“三角债”各清理收回1/3。要求信贷业务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稽核监察制度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充实稽核监察力量,全面监控各金融机构资金运营、信贷资产、支付能力及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计划的情况。加强清理金融资产,对已形成的风险贷款,单独立账考核,对高风险贷款进行重点管理,并完善呆账资本金制度。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的管理,仍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监控,各负其责”的办法,专业银行调整信贷规模要同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仍实行规模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对信托投资机构的委托贷款规模和金融租赁,属于市(地)管理的,实行切块下达,属于省级的由省级信托投资机构下达,抄送当地人民银行监督执行。
199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开办金融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为企业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吸收一般存款。从严控制信贷总量,控制各专业银行的贷款总量、固定资产贷款和债券发行规模。严禁用银行信贷资金搞投资、炒卖房地产和股票,严禁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地方、部门、企业委托发行的各种债券、股票,必须纳入计划,符合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不准代理发行。
同时,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各专业银行继续盘活信贷资金存量,挖掘资金潜力,抓好扭亏增盈、限产促销、清仓压库等工作。鼓励发展贴现业务,提高贴现贷款的比重,企业申请贴现贷款,专业银行应优先发放,人民银行再贴现优先支持。推行贷款证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三查”制度。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银行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在结算业务管理上,要求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行借贷记账法,改革会计核算体系,制定新的会计制度,扩大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的使用。
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人民银行对金融宏观总量的调控,从主要控制信贷规模转向控制货币供应量。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及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割断中央银行再贷款与政策性贷款的直接联系。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上收人民银行再贷款,省级以下机构不再管资金和规模,对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由注重规模管理和资金调节转到对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管上来。对各专业银行信贷总量的控制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有监督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政策性银行坚持“计划管理、定向用款、保本经营、自求平衡”的信贷原则,在核定的贷款计划内,按照严格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确定的专项用途组织贷款发放和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1995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贯彻执行国家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在金融业务管理上,要求各商业银行努力扩大信用回笼,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保持储蓄存款快速增长,完成国债发行任务;从严控制信用总量;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信贷规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设立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城市信用社,继续按规定的比例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和管理,严禁超比例放款。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仍由农业银行负责管理。在信贷资金管理使用上,要求各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对农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收尾工程项目、外向型经济和第三产业商业网点、商业基础设施的贷款投入。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风险管理、资本财务管理指标体系,调整资产结构,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的比重,推广商业票据结算方式。开展促销压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继续实行“压贷挂钩”“挖贷挂钩”“收贷挂钩”的政策。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按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掌握贷款,严禁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核销呆账贷款,实行挂账停息,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经严格审批后方可执行。在结算管理上,执行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允许银行与客户双向选择开立账户,但一家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提取现金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1996年,金融机构继续贯彻落实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继续实施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增长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规定,严禁金融机构账外账、表外表,各行设立的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房地产信贷部是内部机构,不得办成独立的经营实体,存贷款业务必须纳入本行账表体系核算。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法定地址开展业务,严禁超范围、跨地区办理业务,对跨地区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进行清理,对金融机构异地乱拉存款,或不经融资中心变相办理拆借资金的,进行严肃处理。外汇指定银行未经批准不能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不得超范围开办外汇业务。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金融机构清理证券回购资金,做好柜台回购兑付工作,规定非银行机构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凭证,必须逐笔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参加和支持企业依法兼并和破产,成立由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的债权管理协调小组,研究处理企业破产兼并中的银行债权问题。
1997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信托业、证券业、财务公司不得变相办理银行业务。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存贷款利率政策,严禁擅自提高利率,不得以手续费、代办费、有奖储蓄、贴水储蓄以及由贷款企业向存款人另付利息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将存款任务分解下达到个人,更不准将存款任务与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经济利益挂钩。银行不得用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买卖股票及其他直接投资,不得占用联行资金买卖股票。省和各市(地)建立银行业、保险业等同业公会组织,制定完善同业公约,促进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共御风险。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全省《票据法》实施以来的结算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按照上级行核定的业务计划和授权授信制度,按信贷原则和有关政策自主发放贷款。住房金融业务管理政策放宽,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银行扩大到所有国有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银行扩大到所有商业银行和所有城市信用社,贷款由重点支持安居工程扩大到所有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严禁用信贷资金修建楼堂馆所、度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严禁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组织对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进行清查,对贷款、票据、应收款和投资在内的每笔不良资产的数量、成因、风险程度登记造册。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划分标准指导原则》,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方法和考核办法。
1999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参与山东省房改办组织的公积金执行情况检查,并组织全辖金融机构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在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放、账户管理、资金使用及利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及改进。与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山东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对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贷款封闭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商业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行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下发《关于制止高息揽储紧急通知》,根据群众举报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2000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推动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贷款种类,简化贷款手续,创办独具特色的“家长贷款”助学贷款;协调有关银行发放封闭贷款,至年底,山东省各商业银行累计对258家企业发放封闭贷款19.56亿元。协助相关部门加快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区域性票据市场建设,引导商业银行增加贴现和票据承兑量,拓展票据流通和票据品种,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
2001—2002年,山东省及各市建立信用担保机构38家(省14家,各市24家)。担保机构累计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1141笔,金融7.40亿元,企业实际得到贷款7.70亿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继续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坚持依法合规自主经营,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开发业务品种。引导金融机构除以抵押、担保方式发放贷款外,对一些职业较好、收入稳定的个人以信用的方式发放贷款;对信用好、效益高、规模大的民营企业,增加授信额度,对规模较小的采取联保等方式提供贷款;对高科技企业探索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做抵押的方式发放贷款。加大对城市改造项目、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小城镇建设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2003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地方性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与操作指引》《规范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指引》《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管理办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品种创新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出“三包一挂钩”小额贷款等10项符合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服务品种。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入中国票据网,扩大票据交易范围。
2004年起,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建立金融运行情况月度通报、季度例会、专题座谈及货币政策专家咨询会议等制度,引导商业银行正确判断形势,合理把握贷款投放节奏。在滨州、菏泽等欠发达地区举办项目推介会,配合省政府建设半岛制造业基地战略,在青岛、烟台等地举办项目推介会,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举办全省重点项目推介会,与省经贸委联合举办重点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推介会,加强银企合作。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国家限制类行业的信贷限制,严禁向高能耗、高污染等五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以及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项目发放贷款。2005年,分别与16个市政府联合召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暨银企合作促进会,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2215个,签订协议贷款金额1524亿元,签订贷款合同金额810亿元,合同金额到位率超过90%。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县域经济、下岗失业人员、消费信贷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山东银监局对金融机构业务检查覆盖面不断扩大,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