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继续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支行;对专业储蓄机构实行“撤建结合”的原则,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住房储蓄银行,不再扩大试点范围。
1992—199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坚持“新设立金融机构从严控制,防止盲目发展”的原则,不再审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新设立县以上综合机构;建设银行项目投资额十亿元以上、建设周期十年以上、又距离现有机构较远的大型项目所在地,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机构;中国银行在出口商品收购值一亿元以上的县(市)设立机构,可以按照程序报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除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其他一律不审批。重点加强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的机构建设。允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有条件的重点乡镇设立网点,适当扩大农村合作保险试点,增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创造条件设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已经建立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城市试办合作银行,在城市信用社较多的市(地)成立联社。同年,在全省开展第一次金融机构年检,受检机构6977个,撤并15家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成立的843家经济实体进行撤并、脱钩处理。共批准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15个,有19个证券机构加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10条异地股票交易专线。在6个市(地)建立省融资中心代办机构。
1994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扩大金融机构年检面,当年全省接受年检的金融机构16304个,占金融机构总数的99.1%,年检合格机构占88.7%。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132个储蓄代办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撤销18家非法设立的信托、保险、证券、房地产信贷部等金融机构;查处40家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金融机构;查封9家非法经营境外外汇期货业务的公司。
1995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混业经营、跨业发展和无序竞争等进行重点监管。继续对金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纠正各类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行为,撤销银行办的证券部、信托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撤销信托投资公司37个代办处和5个办事处。严格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分级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资格档案和业绩档案。
1996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年检金融机构20017个,合格率为97.4%。全面开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主要负责人31097名。重新换发新版金融机构许可证,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规划管理,银行机构的设立继续实行“严格管理、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择优审批”的原则,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适当调整,对连续三年亏损的机构进行撤销或合并,对市(地)两级机构同处一个城市的进行合并试点;增设141家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同时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改革;完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省、市、县三级共设财险分支公司166家,寿险分支公司119家。撤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和潍坊市信托投资公司;对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德州市、济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青岛信托投资公司分别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工作。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所办的34个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转让或撤销,完成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的脱钩,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省国债服务部对山东、烟台、潍坊等证券公司进行撤销重组筹备工作;对97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重新登记,核准登记的28家,暂缓登记的45家,不予登记、撤销的24家。年底,山东省各类银行营业机构达到11256个,其中储蓄所7034个,城市信用社营业机构208个,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2582个,各类信托机构13家。
1997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进一步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共撤并国有商业银行储蓄所64个,撤销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国际业务部502个,撤销城乡储蓄代办点54728个。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还减少商业银行管理层次,规范其支行升格管理;严把城市合作银行市场准入关。当年,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潍坊、烟台、淄博、威海等市城市合作银行;将不符合条件的22个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专业证券公司或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对个别金融机构不按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和程序,擅自设立或撤销营业网点、违法违规展业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1998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坚持零增长的原则,重点做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改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三行将其济南市分行并入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并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撤销农业银行营业所级机构254个,降格为储蓄所9个,批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撤销分理处各1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进行严格的审查,全年批准城市商业银行升格为支行的机构23个。监督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完成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三行及城市信用社在农村储蓄代办网点的清理;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完善功能”的原则调整优化农村信用社机构布局,全省撤销信用社287个、分社55个、储蓄所91个。
1999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全辖金融机构明确机构监管的权限和有关要求,对直接监管的5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账外账的清理情况、内控制度建设进行现场年检。对24612个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及外资银行机构进行年检,经检查,处理不合格机构328个,缓办年检登记机构295个。下发《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逐步发展、合理布局、调整结构、严格条件”的原则。全年共批准股份制银行新设立支行8个、分理处4个,17个办事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对威海、青岛、济南、烟台、临沂、潍坊等市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改组规范,调整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班子,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增资扩股、调整领导班子等工作。对具备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德州、聊城、日照等市城市信用社积极组织筹建城市商业银行,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泰安、枣庄等城市信用社建议成立城市信用社联社,并积极清理城市信用社的储蓄代办网点。下发《关于全面整顿规范典当行的通知》,对申请换证的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年内验收合格的典当行36家,撤销6家,拟撤销的5家。撤并业务量少、风险大、效益过低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和信用代办站。全年对农村信用社降格法人机构29家,撤销1家,撤销非法人机构143家,信用代办站4.42万家。
2000年,国有商业银行对低效、重复设置的机构网点进行大幅精简合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时发文规范机构撤销、降格的程序,对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的划转、对外宣传公告和员工分流及思想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年底,山东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降格机构网点1397个,其中,撤销支行级机构11个,降格支行级机构9个,撤并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等机构1363个,降格14个。清理撤销储蓄代办网点5569个。继续按照“一个城市、两级机构”的原则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层次进行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同年,批准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1家、直属支行1家、城区支行12家、分理处10家。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关于加强清理整顿期间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组织力量对辖内22家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制定《山东省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操作程序》,建议省政府2次召开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会议,明确有关政策规定,解决撤销中遇到的问题;年底各市(地)信托投资公司除枣庄外其余9家全部撤销。同时组织13个工作组,对典当行进行重新登记,现场验收;并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典当行撤销方案。年内全省撤销典当行14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4家,并先后两次召开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工作会议,指导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与当地政府办理监管移交事项;至年底,全省有14个市(地)完成人民银行向当地政府移交典当行监管工作。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3次组织人员对中国重汽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城市信用社逐级拟定分类处置方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内有县(市)城市信用社350家,经过调查摸底,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有256家并入农村信用社,1家由商业银行收购,93家资不抵债较为严重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分别以采取撤销清算或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有效资产的方式退出市场。加强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成立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收购资不抵债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农贷借款的通知》等文件,抽调545名人民银行系统干部、4671名农村信用社员工,组成1700个清产核资小组,对全省1797家独立核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产核资。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共有资产总额172.9亿元,其中放款135.4亿元;负债总额181.8亿元,其中个人存款152.4亿元。经清产核资、审查认定、批准并入等程序,年底共有443家并入农村信用社,并入资产50亿元,并入负债49.40亿元。收购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农户借款5亿元。
2001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撤并低效益机构,逐步压缩储蓄所等功能单一机构,鼓励其以效益为核心,发展可以为社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合理引导股份制银行到辖内设立分支机构。全年,共督促辖内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分支机构1429家,有561家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23家支行,并将其13家分理处升格为支行。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初步形成包括资格审查、约见谈话、业绩跟踪评鉴、谈话提醒通报、离任审计制度在内的动态管理体系,年底共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98人,未核准3人,备案3521人,否决7人,取消任职资格201人,警告45人,通报批评65人,建议纪律处分296人。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年检,并促成山东省银行业同业协会的成立。先后批准日照、青岛、临沂、济南等市城市商业银行改建成38家支行。指导各市认真做好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撤销工作,至年底,先后批准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64家,撤销市级城市信用社11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重组工作的通知》,对高风险社以及业务量小、效益差的机构网点,采取撤、并、降等方式进行调整重组,全年共撤并法人机构185个,撤销非法人机构373个。组织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撤销工作进行检查,并制定《信托投资公司市场退出指导意见》。年底,全辖有14家信托投资公司发布撤销公告,全部完成撤销清算工作,另外11家进入收尾阶段,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重新登记公告;同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支付、资本金到位、损失冲销和原有业务清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改正后,正式上报总行,使该公司成为辖内第一家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
2002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的原则,合理调整机构布局、优化网点结构,并对业务量小、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不能保本经营的机构,继续采取合并、撤销、迁址等形式进行调整,全年共督促辖内国有商业银行迁址更名分支机构1693家,撤并分支机构1101家,降格8家,237家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5家储蓄所或分理处升格为支行,新设支行2家,跨区调整机构6家;先后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2家分行,新设支行23家,1家支行升格为分行,18家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鼓励其按市场原则通过收购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外资金融机构到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对韩国中小银行在青岛市设立分行的申请进行审核,督促辖区4家营业性外资银行对照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对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在宽限期内达到要求。完成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香港)青岛分行增资工作,2家银行的营运资金分别增加到2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加强青岛国际银行资本金和股权转让工作的指导,制定《青岛市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指引》,受理2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持续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商业银行分设机构的后续管理。对15家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和取缔。开展城市商业银行支行改建工作,撤并业务量少、效益低网点153个。按照“多保留、多改制、少撤并”的原则,完成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至年底,全省更名改制的城市信用社,全部更名改制为农村信用社,改制前城市信用社资不抵债的缺口全部弥补,136家完成个人债务兑付,17个市7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全部挂牌营业,2家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1家被城市商业银行收购。对农村信用社34家试点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全年共撤并业务规模小的营业网点416家,降格法人机构947家。
2003年起,山东银监局开始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责。严把市场准入,清理和改进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综合评估制度,改进完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监管工作以“在发展中化解风险”为指导思想,积极指导各行(社)转变经营理念,深化内部改革,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各行(社)实施扁平化机构改革,全年调整充实4家城市商业银行经营领导班子,核准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2家城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方案,对济南市城市商业银行新增股东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山东成为全国首批8个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之一。12月,省政府制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得到中国银监会批准,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2004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全国率先建立对高风险机构的监测指标体系和工作制度,按月对高风险机构进行监测,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跟踪监测。山东银监局以健全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为重点,通过机构资源的合理配置,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全年共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两家分行开业,设立同城支行4家,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28家,批准18家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分行,批准撤销2家支行。完成7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信用社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济南市、威海市等商业银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调整充实枣庄市、东营市城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德州市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东营市、莱芜市城市信用社完成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准备工作。同时,着力抓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清产核资、申请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增资扩股等基础工作。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全省农村信用社新增扩股金78亿元,股金增幅84%,成立省联社和14个市办事处,2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1家获准筹建。同时,一级法人社的改革工作也全面展开,批准筹建一级法人社30家;分别对21家新增机构、13家合并减少机构以及275家终止机构进行审查或审批。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工作取得重大突破;11月,济南市商业银行吸收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参股申请获得批准,成为中国第四家成功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经山东银监局批准,济南市商业银行向德州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3900万元,使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走出资本联合的第一步,开创了中国城市中小银行资本合作的先河。
2005年,全省133家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共申请发行中央银行票据131亿元,置换资不抵债款的50%,当地政府承诺帮助消化50%资不抵债款。同年,山东银监局印发《山东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和监管分类暂行办法》,对驻济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分类,批准筹建支行4家,批准4家支行和11家离行式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开业,初审并上报中国银监会2家异地支行升格为分行。对城市商业银行强化资本约束,淄博、威海、德州、临沂、济南、日照、烟台市城市商业银行和枣庄市城市信用社进行增资扩股,共补充资本金9.56亿元。制定《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试行办法》,督促淄博、临沂、日照市城市商业银行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换届工作;批准莱芜、东营市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济宁、泰安、枣庄市城市信用社完成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准备工作,批准莱芜市城市商业银行向其他两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5000万元人民币,进一步推动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联合;批准济南、潍坊、烟台、日照市城市商业银行和济宁市城市信用社向县级市增设分支机构。出台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法人治理指引和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设置指引,优化理事会人员构成,明确职责,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当年,山东银监局批准8家农村合作银行和91家一级法人县联社开业,3家农村合作银行和22家一级法人社筹建。在筹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过程中,批准引进投资股、法人股,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帮助中国重汽集团财务公司完成债务重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1991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继续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支行;对专业储蓄机构实行“撤建结合”的原则,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住房储蓄银行,不再扩大试点范围。
1992—199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坚持“新设立金融机构从严控制,防止盲目发展”的原则,不再审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新设立县以上综合机构;建设银行项目投资额十亿元以上、建设周期十年以上、又距离现有机构较远的大型项目所在地,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机构;中国银行在出口商品收购值一亿元以上的县(市)设立机构,可以按照程序报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除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其他一律不审批。重点加强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的机构建设。允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有条件的重点乡镇设立网点,适当扩大农村合作保险试点,增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创造条件设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已经建立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城市试办合作银行,在城市信用社较多的市(地)成立联社。同年,在全省开展第一次金融机构年检,受检机构6977个,撤并15家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成立的843家经济实体进行撤并、脱钩处理。共批准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15个,有19个证券机构加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10条异地股票交易专线。在6个市(地)建立省融资中心代办机构。
1994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扩大金融机构年检面,当年全省接受年检的金融机构16304个,占金融机构总数的99.1%,年检合格机构占88.7%。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132个储蓄代办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撤销18家非法设立的信托、保险、证券、房地产信贷部等金融机构;查处40家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金融机构;查封9家非法经营境外外汇期货业务的公司。
1995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混业经营、跨业发展和无序竞争等进行重点监管。继续对金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纠正各类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行为,撤销银行办的证券部、信托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撤销信托投资公司37个代办处和5个办事处。严格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分级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资格档案和业绩档案。
1996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年检金融机构20017个,合格率为97.4%。全面开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主要负责人31097名。重新换发新版金融机构许可证,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规划管理,银行机构的设立继续实行“严格管理、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择优审批”的原则,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适当调整,对连续三年亏损的机构进行撤销或合并,对市(地)两级机构同处一个城市的进行合并试点;增设141家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同时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改革;完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省、市、县三级共设财险分支公司166家,寿险分支公司119家。撤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和潍坊市信托投资公司;对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德州市、济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青岛信托投资公司分别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工作。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所办的34个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转让或撤销,完成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的脱钩,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省国债服务部对山东、烟台、潍坊等证券公司进行撤销重组筹备工作;对97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重新登记,核准登记的28家,暂缓登记的45家,不予登记、撤销的24家。年底,山东省各类银行营业机构达到11256个,其中储蓄所7034个,城市信用社营业机构208个,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2582个,各类信托机构13家。
1997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进一步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共撤并国有商业银行储蓄所64个,撤销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国际业务部502个,撤销城乡储蓄代办点54728个。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还减少商业银行管理层次,规范其支行升格管理;严把城市合作银行市场准入关。当年,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潍坊、烟台、淄博、威海等市城市合作银行;将不符合条件的22个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专业证券公司或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对个别金融机构不按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和程序,擅自设立或撤销营业网点、违法违规展业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1998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坚持零增长的原则,重点做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改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三行将其济南市分行并入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并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撤销农业银行营业所级机构254个,降格为储蓄所9个,批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撤销分理处各1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进行严格的审查,全年批准城市商业银行升格为支行的机构23个。监督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完成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三行及城市信用社在农村储蓄代办网点的清理;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完善功能”的原则调整优化农村信用社机构布局,全省撤销信用社287个、分社55个、储蓄所91个。
1999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全辖金融机构明确机构监管的权限和有关要求,对直接监管的5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账外账的清理情况、内控制度建设进行现场年检。对24612个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及外资银行机构进行年检,经检查,处理不合格机构328个,缓办年检登记机构295个。下发《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逐步发展、合理布局、调整结构、严格条件”的原则。全年共批准股份制银行新设立支行8个、分理处4个,17个办事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对威海、青岛、济南、烟台、临沂、潍坊等市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改组规范,调整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班子,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增资扩股、调整领导班子等工作。对具备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德州、聊城、日照等市城市信用社积极组织筹建城市商业银行,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泰安、枣庄等城市信用社建议成立城市信用社联社,并积极清理城市信用社的储蓄代办网点。下发《关于全面整顿规范典当行的通知》,对申请换证的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年内验收合格的典当行36家,撤销6家,拟撤销的5家。撤并业务量少、风险大、效益过低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和信用代办站。全年对农村信用社降格法人机构29家,撤销1家,撤销非法人机构143家,信用代办站4.42万家。
2000年,国有商业银行对低效、重复设置的机构网点进行大幅精简合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时发文规范机构撤销、降格的程序,对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的划转、对外宣传公告和员工分流及思想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年底,山东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降格机构网点1397个,其中,撤销支行级机构11个,降格支行级机构9个,撤并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等机构1363个,降格14个。清理撤销储蓄代办网点5569个。继续按照“一个城市、两级机构”的原则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层次进行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同年,批准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1家、直属支行1家、城区支行12家、分理处10家。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关于加强清理整顿期间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组织力量对辖内22家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制定《山东省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操作程序》,建议省政府2次召开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会议,明确有关政策规定,解决撤销中遇到的问题;年底各市(地)信托投资公司除枣庄外其余9家全部撤销。同时组织13个工作组,对典当行进行重新登记,现场验收;并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典当行撤销方案。年内全省撤销典当行14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4家,并先后两次召开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工作会议,指导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与当地政府办理监管移交事项;至年底,全省有14个市(地)完成人民银行向当地政府移交典当行监管工作。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3次组织人员对中国重汽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城市信用社逐级拟定分类处置方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内有县(市)城市信用社350家,经过调查摸底,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有256家并入农村信用社,1家由商业银行收购,93家资不抵债较为严重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分别以采取撤销清算或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有效资产的方式退出市场。加强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成立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收购资不抵债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农贷借款的通知》等文件,抽调545名人民银行系统干部、4671名农村信用社员工,组成1700个清产核资小组,对全省1797家独立核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产核资。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共有资产总额172.9亿元,其中放款135.4亿元;负债总额181.8亿元,其中个人存款152.4亿元。经清产核资、审查认定、批准并入等程序,年底共有443家并入农村信用社,并入资产50亿元,并入负债49.40亿元。收购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农户借款5亿元。
2001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撤并低效益机构,逐步压缩储蓄所等功能单一机构,鼓励其以效益为核心,发展可以为社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合理引导股份制银行到辖内设立分支机构。全年,共督促辖内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分支机构1429家,有561家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23家支行,并将其13家分理处升格为支行。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初步形成包括资格审查、约见谈话、业绩跟踪评鉴、谈话提醒通报、离任审计制度在内的动态管理体系,年底共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98人,未核准3人,备案3521人,否决7人,取消任职资格201人,警告45人,通报批评65人,建议纪律处分296人。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年检,并促成山东省银行业同业协会的成立。先后批准日照、青岛、临沂、济南等市城市商业银行改建成38家支行。指导各市认真做好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撤销工作,至年底,先后批准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64家,撤销市级城市信用社11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重组工作的通知》,对高风险社以及业务量小、效益差的机构网点,采取撤、并、降等方式进行调整重组,全年共撤并法人机构185个,撤销非法人机构373个。组织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撤销工作进行检查,并制定《信托投资公司市场退出指导意见》。年底,全辖有14家信托投资公司发布撤销公告,全部完成撤销清算工作,另外11家进入收尾阶段,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重新登记公告;同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支付、资本金到位、损失冲销和原有业务清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改正后,正式上报总行,使该公司成为辖内第一家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
2002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的原则,合理调整机构布局、优化网点结构,并对业务量小、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不能保本经营的机构,继续采取合并、撤销、迁址等形式进行调整,全年共督促辖内国有商业银行迁址更名分支机构1693家,撤并分支机构1101家,降格8家,237家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5家储蓄所或分理处升格为支行,新设支行2家,跨区调整机构6家;先后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2家分行,新设支行23家,1家支行升格为分行,18家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鼓励其按市场原则通过收购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外资金融机构到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对韩国中小银行在青岛市设立分行的申请进行审核,督促辖区4家营业性外资银行对照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对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在宽限期内达到要求。完成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香港)青岛分行增资工作,2家银行的营运资金分别增加到2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加强青岛国际银行资本金和股权转让工作的指导,制定《青岛市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指引》,受理2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同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持续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商业银行分设机构的后续管理。对15家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和取缔。开展城市商业银行支行改建工作,撤并业务量少、效益低网点153个。按照“多保留、多改制、少撤并”的原则,完成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至年底,全省更名改制的城市信用社,全部更名改制为农村信用社,改制前城市信用社资不抵债的缺口全部弥补,136家完成个人债务兑付,17个市7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全部挂牌营业,2家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1家被城市商业银行收购。对农村信用社34家试点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全年共撤并业务规模小的营业网点416家,降格法人机构947家。
2003年起,山东银监局开始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责。严把市场准入,清理和改进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综合评估制度,改进完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监管工作以“在发展中化解风险”为指导思想,积极指导各行(社)转变经营理念,深化内部改革,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各行(社)实施扁平化机构改革,全年调整充实4家城市商业银行经营领导班子,核准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2家城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方案,对济南市城市商业银行新增股东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山东成为全国首批8个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之一。12月,省政府制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得到中国银监会批准,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2004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全国率先建立对高风险机构的监测指标体系和工作制度,按月对高风险机构进行监测,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跟踪监测。山东银监局以健全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为重点,通过机构资源的合理配置,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全年共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两家分行开业,设立同城支行4家,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28家,批准18家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分行,批准撤销2家支行。完成7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信用社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济南市、威海市等商业银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调整充实枣庄市、东营市城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德州市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东营市、莱芜市城市信用社完成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准备工作。同时,着力抓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清产核资、申请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增资扩股等基础工作。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全省农村信用社新增扩股金78亿元,股金增幅84%,成立省联社和14个市办事处,2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1家获准筹建。同时,一级法人社的改革工作也全面展开,批准筹建一级法人社30家;分别对21家新增机构、13家合并减少机构以及275家终止机构进行审查或审批。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工作取得重大突破;11月,济南市商业银行吸收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参股申请获得批准,成为中国第四家成功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经山东银监局批准,济南市商业银行向德州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3900万元,使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走出资本联合的第一步,开创了中国城市中小银行资本合作的先河。
2005年,全省133家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共申请发行中央银行票据131亿元,置换资不抵债款的50%,当地政府承诺帮助消化50%资不抵债款。同年,山东银监局印发《山东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和监管分类暂行办法》,对驻济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分类,批准筹建支行4家,批准4家支行和11家离行式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开业,初审并上报中国银监会2家异地支行升格为分行。对城市商业银行强化资本约束,淄博、威海、德州、临沂、济南、日照、烟台市城市商业银行和枣庄市城市信用社进行增资扩股,共补充资本金9.56亿元。制定《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试行办法》,督促淄博、临沂、日照市城市商业银行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换届工作;批准莱芜、东营市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济宁、泰安、枣庄市城市信用社完成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准备工作,批准莱芜市城市商业银行向其他两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5000万元人民币,进一步推动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联合;批准济南、潍坊、烟台、日照市城市商业银行和济宁市城市信用社向县级市增设分支机构。出台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法人治理指引和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设置指引,优化理事会人员构成,明确职责,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当年,山东银监局批准8家农村合作银行和91家一级法人县联社开业,3家农村合作银行和22家一级法人社筹建。在筹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过程中,批准引进投资股、法人股,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帮助中国重汽集团财务公司完成债务重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