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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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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组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行在全省内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对金融性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共清理银行账户17万个,查出企业多头开户4万个,人民银行核发基本账户开户卡14万个,注销账户2万个;对全省58家金融性公司和126家专业银行办的房地产开发、经济咨询等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市(地)财政信用开发公司13家,合并信托投资公司15家,撤销专业银行所办的各类公司120家;清查储蓄机构11994处,对任意扩大业务范围、违反利率政策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检查验收城市信用社146家,对其中137家重新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重点整顿9家,撤并4家。同时加强信贷计划的稽核,对违反信贷政策、公款私存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精神,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继续组织各金融机构清理整顿企业多头开户,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托收承付结算和收滞纳金的规定,从严审查拒付,严格查处随意压票、退票现象。
199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展对信贷、货币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股票和房地产、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用流动资金和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挪用收购农副产品资金、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储蓄、信贷利率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积极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约法三章”,加大金融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
1994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继续加强对“约法三章”的监督检查,以制止乱集资、乱拆借、乱提高利率、乱批设金融机构为重点,督促各银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控制信贷总量。对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人民银行取消收费项目38个,中国银行取消28个。下半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力量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对企业基本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1995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严格对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的审批管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撤销银行所办的证券部、信托部,撤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37个代办处和5个办事处,对全省18667个金融机构进行年检;在滨州、潍坊两市分行开展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复查试点工作;对全省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部分市(地)进行重点抽查,共抽查存款486.7万笔,贷款36.5万笔,对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全面开展账户清理,重新确立账户56.7万个,撤并违规多头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长期不动账户2.6万个。将全省2585个承担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任务的企业,集中到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立基本账户。
1996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开展对法律法规及金融专业法规的学习宣传。重点对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情况,执行“约法三章”和落实结算纪律情况,履行监管职能和依法守规经营情况,以及打击出口骗税、私设账外账、搞账外经营、违规结售汇等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和执法监察。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严格股东资格审查,建立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档案,严格对其考核和管理,对全省20017个金融机构进行年检,依法查处多起违规办理金融业务和乱集资行为,撤并多头开户的基本账户和长期不动户9500个。成立山东省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协调小组,建立证券回购月报制度,加快债务清偿和债权回收。继续清理国有商业银行的违规和账外经营。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所办的34家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转让或撤并;撤销山东证券公司、烟台证券公司、潍坊证券公司、省国债服务部,并重组山东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7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监督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机构全部脱钩。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执法监督,撤销潍坊市信托投资公司及其青州、诸城办事处。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服务部、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依法查处青岛第六百货商店等10起非法集资活动和蒙阴、莒县、寿光、菏泽、莱州等6起擅自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行为。另外对金融机构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情况、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1998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展清理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和打击骗逃汇活动。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清理账外账和违规经营的执法监察,对高息揽储和个别不规范的规章进行清理和纠正;加强对银行售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骗购外汇和外汇黑市的查处打击力度。全省共查处利用假单骗购外汇254笔,金额2.09亿美元,依法查封涉案银行账户60个,收缴非法所得210万美元,查处外汇黑市交易11起;清理社团基金会,全省保留社团基金会12个,关闭12个;规范彩票发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山东办事处,对其银行账户、重要凭证进行封存。
1999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监察部门与业务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检查和会计、联行执行内控制度情况等的执法监察。对山东省17市(地)80家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下、经常项下结售汇业务执行国际收支申报规定、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以及1998年外汇大检查中受理的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交通银行泰安市分行、中国银行聊城市分行违规办理售付汇等行为,分别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免职和开除留用的处分。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当年山东省共收缴各类假人民币19.44万张,票面金额895.16万元,公安机关侦破假币案件671起。对结算管理中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故意压票、随意退票等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山东省494户逃废债企业进行通报,对342户企业进行制裁;通报恶意欠息企业341户,制裁636户。
2000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接待银行、企业、法院、公安等单位来人、来访3000余次,对咨询有关借贷、拆借、票据、信用证、外汇、证券回购、金融机构设立和退出、非法集资以及货币政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给予明确答复或积极协调,调解票据结算纠纷2500余起。通过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对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地区进行通报批评。指导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临沂市白沙埠镇部分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实行不开新户、不放贷款、不提供结算服务、不支付现金的联合制裁。组织山东省金融系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在聊城市举办《条例》宣传展览。组织金融机构与公、检、法、工商、海关、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贩假币犯罪联合行动,破获假币案件387起,捣毁制作、贩卖假币窝点1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44人,审结假币案件388起,判处犯罪分子661人,收缴假币859万元。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新兴业务品种的审批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执行情况;相继制定《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等,并成立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控制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的执法检查力度。当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各级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共查处违规违纪金额4546万元,提出执法监察建议821项。
2002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取消25项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品种等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行“阳光监管”工程,将各项审批操作规程,监管工作标准、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全部向被监管单位公开,清理行政审批项目128个,减少审批项目46个。在辖区开展以有权、管钱、管物、管人等部门内控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主要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以及不安全因素和案件隐患等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发现和解决问题110多个。
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51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下放或取消对商业银行部分创新业务的审批权限;根据《合同法》《破产法》及其仲裁程序,规范企业政策性破产和资产重组行为,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原则自主核销呆坏账。山东银监局实行“管检交叉、查处分离、跟踪问责、科学考绩”的监管运行机制。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标准和条件,对人民银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由清理前的101项减少到26项。同时,对人民银行保留的26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进行清理和公示。
同年,山东银监局组织全省25家金融机构举办主题为“促进银行业依法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辖区内其他分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多种方式组织对“三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的宣传活动。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确保依法行政、程序完善;与省公安厅建立山东省打击侵害银行业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在查处金融抢劫、盗窃、诈骗和非法集资方面开展合作。
2005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先后制定《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工作规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指导意见》《现场检查操作规程(暂行)》《现场检查取证规则(暂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等规范性文件,有力保证决策和履职的科学性、合法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学习培训和金融法律宣传活动,不断深化金融法制教育,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山东银监局制定《规章制度生成暂行办法》,先后对35个监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提出修改建议97条。举办多场法规知识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山东省银行业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形成监管部门牵头协调、银行业协会作为载体、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司法部门支持配合的金融维权工作机制,直接或协调辖内分局办理改制企业金融债务审查669家,涉及金融债务31.17亿元,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28.78亿元。与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等部门合作,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处置方式的研究和总结。
自2003年10月至2005年底,山东银监局对辖内违反金融法规的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处罚151件次,罚款3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取消36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