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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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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出台《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60多个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一批地方性金融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
1992年,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一批金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金融专项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同时,清理1949年10月至1991年的金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408件,其中继续有效的693件,需要修改和废止的716件。
1993年,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80多件金融法规制度,主要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汇票办法》等。
1994年,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
1995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等10件规章制度。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暂行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贷款通则》《保险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内部稽核实施细则》等。
1997年,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管理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管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完善立法,起草并报国务院颁布实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制定《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制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范企业改制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条例》等金融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规定》《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紧急贷款管理办法》《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办法》《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金融机构撤销办法》《金融机构关闭程序规定》《有问题金融机构整顿规定》等。同时按照WTO规则开始清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结合山东、河南两省实际,制定《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暂行办法》《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化解金融风险立法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起草并促成国务院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2000年货币政策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协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61件规章制度。1999年1月至2001年6月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清理。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贷款和存款业务、网上银行业务、中间业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现金管理条例》和《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加快与加入WTO有关的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出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共制定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60件。
2003年4月初,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组成立法工作小组,启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和起草工作,8月初形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2000多件银行业监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有关适用、废止、修改和重新制定的意见。山东银监局制定《现场检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场检查质量控制办法》《查处分离实施办法》《监管绩效考评办法》《监管问责实施办法》《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等。会同中国银监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311件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中国银监会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经报国务院审核,确认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银监局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指导意见》《银团贷款实施办法》《俱乐部贷款管理办法》《山东省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务操作规程》。
2005年,人民银行积极参与《反洗钱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和修订;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银行卡法律制度等。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规章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32个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颁布《法律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县(市)农信联社组建审批指引》《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