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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业监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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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人民银行把主要精力放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监管上,并要求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监管。199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明确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尽快转换职能,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6月,全国金融监管工作会议召开,研究部署加强监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同时发布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当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认真执行“约法三章”、整顿金融秩序、做好机构的合规性审核为重点,加强对全省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业务稽核,扩大年检面。组织对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金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稽核和后续稽核,对工商银行56家分支机构进行常规稽核,对保险业务、房地产信贷业务、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及缴存财政性存款等多项业务也进行稽核。全年,全省稽核金融机构739个,查出各类违规、违纪金额170多亿元,清理收回上年结转的违规拆借资金8.8亿元;对个别地方抬高利率、乱拉存款等现象及时予以制止,结算秩序经整顿趋于正常,随意压单、压票和无理退票现象减少,保证汇路畅通。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绕规模、超比例放款等违规现象明显减少。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4部基本法律颁布,中国金融监管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金融监管工作全面开展,逐步建立各项具体监管制度,清理查处一些违法乱纪事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为基本内容的运行机制。对各金融机构证券回购业务及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进行专项稽核,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基本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1996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撤销金融管理处,设立银行管理处和非银行管理处,调整和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和完善以各级分行行长为核心的金融监管领导责任制度、金融监管季度报告制度和重大金融案件快速上报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继续实行年检制度,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加强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重新登记;继续清理证券回购业务和银行违规及账外经营;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逐步实现监管方式由事后查处向事前主动监管的转变;监管运作由一般行政监管向规范化、依法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人工操作向逐步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转变。
1997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年”活动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金融监管。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对胶州市城市信用社因违规账外经营而导致的支付危机等金融风险进行重点化解及治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监督,对金融机构实行劝告书、警告书、处罚书制度,全省共发出劝告书800份、警告书600份、处罚书1000多份。对一些问题较严重的金融机构实行与其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谈话制度。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清理整顿保险市场,先后完成工商银行、邮政储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16个主要现场稽核项目。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明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目标,开始建立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证券机构的监管权由人民银行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监管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建设,逐步健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监管,不断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并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城乡信用社的监管和清理整顿,核查重要数据,考评经营业绩,密切关注并积极处置高风险机构。
2003年,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合法、稳健运行,人民银行承担的对银行业的大部分监管职能移交中国银监会。10月,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同时挂牌成立,正式履行对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至此,山东省金融监管开始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分别实施,形成“一行三局”的分业监管格局。
各金融机构为加强行业自律行为,成立山东省银行业同业协会、省保险同业协会和省期货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监督逐步加强,政府对金融业也加强审计和财务监督。至2005年,山东省初步形成金融机构自控、同业自律、监管当局分业监管、社会参与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