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按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同级检查同级”的原则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稽核监督,并围绕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开展专项稽核,开始从资本金占资产负债的比例、信贷资产风险的划分、控制贷款风险集中等方面探索风险监督的路子。组织各家金融机构按照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尊重客户自愿的原则和关于清理整顿账户的规定,对企业单位多头开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中推行开户证和贷款证制度,开展整顿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活动。当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相继成立和恢复山东证券公司、青岛证券公司,全省16个市(地)全部建立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金融机构参与的会员制金融市场,在全省形成一个以人民银行为领导、18个专业中介机构和115家兼营中介机构并存、253个证券代办机构和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为补充的市场组织体系。
1992年10月,国务院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证券业和市场融资进行监管。山东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除全国性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办法》外,山东省先后出台《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试行办法》《有价证券柜台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内部管理规定》等。对保险市场的管理仍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允许适当交叉,不允许利用行政手段或贷款手段强迫企业投保。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法规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分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监管。强调不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开办金融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不能为企业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吸收一般存款。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按照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总体部署,健全市场机构网络。采取股份制形式壮大山东和青岛两家证券公司经营实力,在部分城市设立营业处。适当增加证券交易代办点,中心城市组建证券登记公司、评信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证券交易、资金拆借、外汇调剂三个中心。组建会员制的证券交易中心,有计划地放开有价证券柜台交易,变分散交易、自行交易为相对集中的公开市场交易。规定凡金融机构跨系统的资金拆借都要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拆借中心进行,资金拆借市场只允许金融机构参加,非金融机构不能参与市场拆入资金。当年,经金融秩序整顿和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情况专项稽核,查出违规拆借资金55亿元,收回30亿元;撤销全省16家市(地)金融市场机构,组建会员制的山东资金融通中心,社会乱集资问题得到遏制,利率管理更加严格,对金融机构超过规模放款进行处罚。1991—1993年,人民银行虽然在金融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家也明确规定由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但金融监管工作在事实上仍为多头参与,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特别是在对股票发行与上市方面,多个部门拥有监管权,造成监管乏力、效率不高,这一时期仍有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抬高利率的问题出现。
第一节 统一监管时期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按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同级检查同级”的原则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稽核监督,并围绕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开展专项稽核,开始从资本金占资产负债的比例、信贷资产风险的划分、控制贷款风险集中等方面探索风险监督的路子。组织各家金融机构按照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尊重客户自愿的原则和关于清理整顿账户的规定,对企业单位多头开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中推行开户证和贷款证制度,开展整顿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活动。当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相继成立和恢复山东证券公司、青岛证券公司,全省16个市(地)全部建立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金融机构参与的会员制金融市场,在全省形成一个以人民银行为领导、18个专业中介机构和115家兼营中介机构并存、253个证券代办机构和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为补充的市场组织体系。
1992年10月,国务院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证券业和市场融资进行监管。山东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除全国性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办法》外,山东省先后出台《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试行办法》《有价证券柜台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内部管理规定》等。对保险市场的管理仍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允许适当交叉,不允许利用行政手段或贷款手段强迫企业投保。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法规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分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监管。强调不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开办金融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不能为企业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吸收一般存款。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按照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总体部署,健全市场机构网络。采取股份制形式壮大山东和青岛两家证券公司经营实力,在部分城市设立营业处。适当增加证券交易代办点,中心城市组建证券登记公司、评信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证券交易、资金拆借、外汇调剂三个中心。组建会员制的证券交易中心,有计划地放开有价证券柜台交易,变分散交易、自行交易为相对集中的公开市场交易。规定凡金融机构跨系统的资金拆借都要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拆借中心进行,资金拆借市场只允许金融机构参加,非金融机构不能参与市场拆入资金。当年,经金融秩序整顿和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情况专项稽核,查出违规拆借资金55亿元,收回30亿元;撤销全省16家市(地)金融市场机构,组建会员制的山东资金融通中心,社会乱集资问题得到遏制,利率管理更加严格,对金融机构超过规模放款进行处罚。1991—1993年,人民银行虽然在金融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家也明确规定由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但金融监管工作在事实上仍为多头参与,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特别是在对股票发行与上市方面,多个部门拥有监管权,造成监管乏力、效率不高,这一时期仍有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抬高利率的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