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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贷资金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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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对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1985年11月起,原本专司服务于财政、资金拨付的建设银行,信贷收支也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不断改革,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对贷款限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并实行“双线控制”,即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专业银行和各地区的贷款最高限额,专业银行负责本系统贷款最高限额的控制,贷款限额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后在实行限额管理的同时,试行过“规模控制,比例管理”,直到取消规模控制,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也不断改革探索,由指标管理转变为实行“统一法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实贷实存”再到“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分级授权经营”。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试行贷款限额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年初对各金融机构核定贷款最高限额,作为指令性计划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专业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规模,对下级行进行贷款规模控制、分配与调剂,对信贷资金进行调度和配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掌握7%的贷款调剂规模,按照“逐笔申请、核定期限、到期注销、短期周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同短期贷款配套使用,用于调剂行与行之间的规模余缺,解决临时急需。农村信用社贷款继续实行比例管理与规模控制相结合,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仍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银行积极探索资产负债管理方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继续实行限额管理,贷款规模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监控,专业银行调整信贷规模要同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继续实行规模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对信托投资机构的委托规模控制和金融租赁,属于市(地)管理的,实行切块下达,属于省级管理的,由省级信托投资机构下达,抄送当地人民银行监督执行。各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都作为指令性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突破。人民银行掌握的调剂规模继续按以往原则管理。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分配给市(地)分行部分周转额度,由市(地)分行灵活调剂。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发放与专业银行资金的营运管理挂钩。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把货币发行权、信贷规模调控权、基础货币吞吐权全部集中到中央银行,收回下放给省级分行的信贷管理权,继续实行贷款规模控制,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仍实行省行一级考核,严格执行其上级行下达的计划;对城市信用社继续实行限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农村信用社实行比例管理,贷款规模纳入年底核批计划之内;信托贷款余额不能增加,信托投资公司发放自营贷款和参与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各专业银行注重盘活信贷资金存量。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编制和公布货币供应量指标,并将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由贷款规模逐步转向货币供应量。货币政策操作工具也由单一的贷款限额直接控制逐步转向多种工具综合性间接控制。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完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管理体系,初步实行国家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陆续批准工商、农业、建设、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对政策性银行实行“计划管理、定向用款、保本经营、自求平衡”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贷款计划内,严格按照限定的业务范围发放贷款。随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逐步推行,贷款限额管理趋于淡化。当年,山东省金融机构实行新的信贷管理办法后,人民银行按照职能转换要求,通过短期融通资金和再贴现等手段调剂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头寸,引导资金投向。国有商业银行试行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有监督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采取区别对待、分步实施、逐步过渡的方法。先后取消对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管理,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信贷资金实行监控指标与监测指标并行的方式管理。监控指标主要有10个,包括资本充足率、国际商业借款、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单个贷款比例、贷款质量、中长期贷款比例、资金流动性、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基金比例。监测指标有6个,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例、外汇资产比例、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股东贷款比例、利息收回率。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信贷规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政策性银行要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其他商业银行执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规模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得超比例放款。对固定资产贷款仍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并按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掌握贷款投放,禁止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机构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国际业务部的贷款及贴现纳入贷款规模考核。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的指标体系,相继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各行相应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内部监控和考核指标体系,贴现、抵押、担保贷款比重明显上升。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岗位的授权,对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的授信作出规定。山东省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其他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不能超比例放款。对固定资产贷款,各金融机构仍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执行最低自有资本金比例和不准挪用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各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贷分离和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调整贷款方式,扩大担保、抵押、贴现贷款比重,按照“三性”(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选择贷款项目。国有商业银行适当上收贷款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大额贷款和大额支付逐级报告审批备案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新增和收回再贷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集中到省行统一掌握。扩大省、市行直贷、联贷、银团贷款等集约经营方式。其他商业银行也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对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1998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不再对国有商业银行下达贷款增量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按年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实行自求平衡,按信贷原则和有关政策自主审查发放贷款,并逐步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类比例指标要求。对法定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规定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准备金,将准备金和备付金两个存款账户合并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按照上级行核定的业务计划和授权授信权限及信贷原则和有关政策自主发放贷款。对其他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继续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不再以信贷规模作为中介目标,改为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整货币供应量。针对出现的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市(地)分行、城乡信用社及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分别制定资产流动性警戒指标,按季度考核,建立城乡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报表制度,按月检查考核。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款风险分类。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盈利真实性、违规账外经营等问题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加强风险预警。对城乡信用社建立二级准备金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强化统一法人资金管理体制,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调度,解决部分行超负荷经营问题。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成立资金营运支持小组,制定“省行集中调控,加强利率约束,各行确保支付,严肃清算纪律”的资金管理方案,将系统内备付金汇集于省行集中运用,避免市(地)分行透支。在贷款限额上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控制贷存比例和贷款投放进度。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按照“资金制约,限额考核,比例监控,综合平衡”的原则,实施《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资金营运按月监测分析制度,对资金来源和营运变动较大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制定《非生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清理压缩非生息资产占用;核定各行的资金备付率和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压缩现金库存。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对辖区二级分行的《资产负债经营管理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等,进一步强化资金计划管理,规范本外币资金运作,使资金、计划、利率、统计、现金、外汇资金管理等业务做到授权有限、操作合规。同时加强资金运行状况的监控和预测,随时掌握存贷款、汇差、头寸等资金变动情况。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意见》,加强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贯彻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原则,注重贷款结构调整,加大存量贷款盘活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信贷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初步形成“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行管理、授权经营”的信贷资金两级管理体制;在预测贷款项目用款进度基础上,按季度、月份和旬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实行“全年计划、分段实施、库贷挂钩、适时调整”的方针,坚持收购资金调拨必须与收购进度相适应的原则。
2000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全国率先建立同业拆借电子化交易网络,商业银行将货币市场业务与自身资金营运相结合,提高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存贷款比例扩大,超额储备下降。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再贷款管理,对新增存贷款比例较低和再贷款占比超出规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不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收回限额用于当地新增存贷款比例高的金融机构。制定《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将大部分再贷款管理权限下放给县支行。批准141个机构部分动用准备金26.9亿元,对37个机构发放紧急再贷款207亿元,转借政府借款117.5亿元,使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明显提高。
2002年,各商业银行全面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金融机构配置信贷资源不再以企业规模、所有制为依据,而以是否有效益、有市场、有定单为主要依据。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改进信贷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贷款总量、投向。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制定《以物抵贷管理实施细则》《减免未收利息工作操作细则》《关于确认、监控和纠正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分类指导意见》,建立企业逃废债监测台账,加大不良贷款监控力度;通过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监控工作向下延伸,全面加强资金管理。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围绕利润上升及不良贷款下降目标,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实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分级授权,将AAA级客户利率上下浮动、AA级客户利率向上浮动的权限下放到市分行;同时,还针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问题,下达指导计划,控制流动性风险。
2003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完善特约联行系统,加强特约联行汇差资金的集中管理,为新加入特约联行系统的6家金融机构办理入网手续,扩大特约联行的通汇面。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加强资金管理和信贷资产布局调整,开发业绩价值管理应用系统,搭建新的业务价值考核管理平台,建立客户分类评价系统。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加大综合业务经营计划、资金营运、利率管理,分A、B、C、D四类对市分行实施等级行管理,在资源配置、业务转授权等方面区别对待;按照“效益导向、科学分类、放控结合、适度集中、存量与增量并重”的原则,及时制订信贷计划,加强资金监测调控。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组建票据中心,对辖区开办买断式票据转让业务,加快分(支)行资金周转速度。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实施综合经营计划,建立以“计划指导、资金制约、价格调控”为原则的总量控制与优化结构并重,间接调控与直接调控并用的计划管理体制;完善贷款利率分级授权管理,整合审批流程。
2004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建立对辖区法人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和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定期监测制度,配合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实施,对辖区两家实行差别准备金率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重点监测;在全省建立起对银行间货币市场成员的月度监测、定期分析、风险提示和监督管理制度;对全省金融机构资金拆借业务的合规性、资金运作的合理性以及网外拆借业务备案管理的及时性进行全面调查。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从授信、审查、审批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信贷资金风险管理。成立济南、烟台、淄博、济宁、临沂5个区域性贷后监督检查中心,构筑“二级分行—区域中心—省行中心”的贷后监督体系;制定《公司客户贷款质量和贷款退出考评办法》,建立账面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手工台账和低信用等级客户正常贷款手工台账,加强风险资产管理。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不良资产分账经营实施办法》,实现不良资产的系统化经营、专业化清收和集约经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出台《市分行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头寸预测,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普遍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完善贷款风险监控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制定股权交易、关联交易等管理办法,控制关联交易与信贷集中风险。
2005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监督管理。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针对股份制改革要求,重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配合股改上市工作,加强非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全年清收处置各类非信贷风险资产3.26亿元。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完善等级行管理,细化借款审批权限以及资金调拨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风险预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