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为整顿黄金生产和交易秩序,加强黄金市场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更不得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所用黄金原料按系统申请,切块下达计划,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购买,不得私自采购,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办的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取缔;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批准,航空、铁道和交通部门凭人民银行批准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凭定点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和介绍信查验放行。至1994年6月底,山东省共有黄金饰品经销单位361家。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金银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1996年,全省缉私罚没黄金44.7公斤,其中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协助破获黄金走私案件26起,缉私罚没黄金969两。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多次深入烟台、招远、莱州、威海、临沂等重点产金市、县及其金矿,了解掌握黄金生产、销售情况。
1999年,针对金价连续3年下跌、黄金企业发展困难等情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下发金银市场专项检查整顿通知书,督促各中心支行对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顿,对经营金银制品单位申请金银的报告、批复及年检等工作进行规范,对全省14家金银饰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戳记代号”进行变更,使其更加系统、简捷、规范。
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白银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允许白银生产企业与用银单位产销直接见面;取消对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银币除外),对白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一般商品的有关规定管理;2000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办理白银收购、配售业务。
2000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规范管理,在全国率先开发金银账务管理系统网络程序,对全省534家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对效益好、信誉高的480家换发经营许可证,撤销54家经营不善的单位,增设28家有规模、有市场、前景看好的经营企业,规范金银经营企业的交易行为。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并根据国际金价和国际市场金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黄金收购价格,6月开始实行黄金周报价制度,国内黄金价格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10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始实行核准制,对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企业进行清理和重新确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国内部分外贸进出口企业经营内销黄金饰品业务和在国内销售境外进口K金饰品的试点。
2002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深化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黄金管理体制平稳过渡要求,继续做好规范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市场秩序工作。全年审核黄金制品企业换发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等级证468家,缓发18家,撤销71家;增设120家商场从事专营或兼营黄金饰品;新设境外来料加工企业23家,并对245家金饰品经营单位进行更名、迁址、更换法人等事宜。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黄金买入会员交易当天可提取黄金实物,人民银行停止黄金配售业务和标准金收购业务,市场对黄金的配置和调节开始发挥基础作用。
2003年,随着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统购统配的黄金管理体制逐步进入收尾阶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组织有关分支行进行库存金银实物盘点清查和有关账目的核对调整工作。同时组织人员对山东省11个有金银专项贷款的中心支行及部分重点矿山进行5次实地统计、调查、清理。当年,全省共有金银专项贷款在贷企业158家,贷款总额12.56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3亿元,利息额5.36亿元。还检查有关中心支行金银管理和账簿及金银库存情况。对全省库存金银实物明细分类及存放地点、实物构成、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为库存金银实物集中存放做好准备。辖区内累计调运金银4.6万公斤,上解金银1.41万公斤。
第一节 金银市场管理
1994年,为整顿黄金生产和交易秩序,加强黄金市场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更不得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所用黄金原料按系统申请,切块下达计划,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购买,不得私自采购,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办的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取缔;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批准,航空、铁道和交通部门凭人民银行批准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凭定点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和介绍信查验放行。至1994年6月底,山东省共有黄金饰品经销单位361家。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金银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1996年,全省缉私罚没黄金44.7公斤,其中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协助破获黄金走私案件26起,缉私罚没黄金969两。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多次深入烟台、招远、莱州、威海、临沂等重点产金市、县及其金矿,了解掌握黄金生产、销售情况。
1999年,针对金价连续3年下跌、黄金企业发展困难等情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下发金银市场专项检查整顿通知书,督促各中心支行对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顿,对经营金银制品单位申请金银的报告、批复及年检等工作进行规范,对全省14家金银饰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戳记代号”进行变更,使其更加系统、简捷、规范。
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白银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允许白银生产企业与用银单位产销直接见面;取消对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银币除外),对白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一般商品的有关规定管理;2000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办理白银收购、配售业务。
2000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规范管理,在全国率先开发金银账务管理系统网络程序,对全省534家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对效益好、信誉高的480家换发经营许可证,撤销54家经营不善的单位,增设28家有规模、有市场、前景看好的经营企业,规范金银经营企业的交易行为。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并根据国际金价和国际市场金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黄金收购价格,6月开始实行黄金周报价制度,国内黄金价格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10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始实行核准制,对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企业进行清理和重新确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国内部分外贸进出口企业经营内销黄金饰品业务和在国内销售境外进口K金饰品的试点。
2002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深化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黄金管理体制平稳过渡要求,继续做好规范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市场秩序工作。全年审核黄金制品企业换发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等级证468家,缓发18家,撤销71家;增设120家商场从事专营或兼营黄金饰品;新设境外来料加工企业23家,并对245家金饰品经营单位进行更名、迁址、更换法人等事宜。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黄金买入会员交易当天可提取黄金实物,人民银行停止黄金配售业务和标准金收购业务,市场对黄金的配置和调节开始发挥基础作用。
2003年,随着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统购统配的黄金管理体制逐步进入收尾阶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组织有关分支行进行库存金银实物盘点清查和有关账目的核对调整工作。同时组织人员对山东省11个有金银专项贷款的中心支行及部分重点矿山进行5次实地统计、调查、清理。当年,全省共有金银专项贷款在贷企业158家,贷款总额12.56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3亿元,利息额5.36亿元。还检查有关中心支行金银管理和账簿及金银库存情况。对全省库存金银实物明细分类及存放地点、实物构成、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为库存金银实物集中存放做好准备。辖区内累计调运金银4.6万公斤,上解金银1.41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