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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养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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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以前,山东省有的县(市、区)政府从保护渔民发展养殖生产的积极性,加快利用水面、滩涂宜养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一系列扶持养殖生产发展的政策,其中有确权发证制度,如海阳县、荣成市、威海市环翠区发放滩涂使用证,济宁市任城区发放养殖证等。1992年,《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全省统一制定《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要求县级政府尽快确权发证。1994年,山东省针对内陆湖、库区和沿黄地区水产养殖发展迅猛的实际,颁布实施《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各地对此前所发的证件进行清理,对已到期的养殖证进行重新测量、考察、重新发证,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到期后不换发新证,同时对新开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进行确权发证。截至2000年,全省发放《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2436本,确权面积2250平方千米;《内陆水域养殖使用证》1906本,确权面积40余平方千米。
200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搞好养殖水域滩涂的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推进完善水域滩涂养殖制度工作,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养殖证。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对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权属性质;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的,简化程序予以换证或补证;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调整;无养殖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分全民和集体两种。截至2005年,全省共发放养殖证6739本,确权养殖面积200万亩;已实行养殖证制度的县(市、区)43个,其中全面完成工作的县(市、区)19个:青岛市的平度、崂山、莱西、胶南、黄岛、城阳、即墨、胶州8个市(区);烟台市的莱州、龙口、招远、长岛、莱阳、海阳、栖霞7个县(市、区);威海市的荣成、文登、乳山、环翠4个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