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家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机轮拖网禁渔区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禁渔区内拖网作业时,按1955年国务院令的规定专文报农牧渔业部统一批准。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东平湖禁渔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土山、埠子、潘庄、亭子四点连线以内的3万亩水面为常年禁渔区。
1987年国家规定,北纬34度以南到北纬24度30分以北水域,自7月1日至10月31日,249马力以下的拖网作业船(不含桁杆虾拖网船)和兼作拖网渔船,一律禁止拖网作业;250马力以上拖网渔船可以不执行伏季休渔,但不再享有在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生产的权利。北纬34度以北水域,自7月1日至8月31日,199马力以下拖网作业渔船一律禁止拖网作业;200马力以上的拖网渔船可不执行伏季休渔,但要执行保护幼鱼虾资源的有关规定和接受幼鱼比例检查。定置、张网作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限制网桩数量、桁地范围,并规定不少于2个月的休渔期。经济鱼类幼鱼保护区、休渔区,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
1988年国家规定,自1988年起,渤海全年禁止拖网作业。每年自12月10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梭子蟹越冬期,禁止在渤海中部25、26、37、38、39、40、50、51、52渔区捕捞魁蚶和梭子蟹。每年自6月20日至8月31日魁蚶产卵繁殖期间,在渤海禁止捕捞魁蚶作业。通向渤海的对虾生殖洄游通道,按三段进行禁渔:洄游通道Ⅰ,在下列7个基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连线以内海域:1.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2度42分;2.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3度30分;3.北纬36度,东经123度30分;4.北纬36度,东经122度;5.北纬36度15分,东经122度;6.北纬36度37分,东经122度30分;7.北纬36度54分,东经122度30分,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11月10日至12月15日禁止拖网作业;每年3月25日至4月10日禁止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作业。洄游通道Ⅱ,在下列5个基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连线以内海域:1.北纬37度30分,东经122度;2.北纬38度11分,东经122度;3.北纬38度,东经123度30分;4.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3度30分;5.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2度42分,每年4月1—15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作业。洄游通道Ⅲ,在下列4个基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连线以内海域:1.北纬37度45分05秒,东经120度35分;2.北纬38度20分,东经120度35分;3.北纬38度11分,东经122度;4.北纬37度30分;东经122度,每年4月10—25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作业。渤海区严禁捕捞对虾亲虾,对下列网具规定禁渔期:1.对虾流网、扒拉网、对虾三重流网为每年5月1—31日;2.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底张网、坛子网、大桶网,莱州湾对虾产卵场的49/9、50/7、50/8、50/9、61、72区,渤海湾对虾产卵场的20、21、34、35区,滦河口对虾产卵场场的10、11/1、11/2、11/4、11/5、11/7、11/8、23/2、23/3、24/1区为每年5月1—15日;辽东湾对虾产卵场的1、2/1、2/4、2/7、3/7、3/8、3/9、4、6/1、6/2、6/3、7/1、8、9区为每年5月5—20日。
1989年,国家将对虾生殖洄游通道Ⅰ的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的禁渔时间,由每年3月25日至4月10日改为4月1—15日;将对虾生殖洄游通道Ⅱ的禁渔时间,由每年4月1—15日改为每年4月6—20日;将对虾生殖洄游通道Ⅲ的禁渔时间,由每年4月10—25日改为4月16—30日;将渤海对虾流网、扒拉网、对虾三重流网的禁渔时间由每年5月1—31日改为5月6日至6月5日;将莱州湾、渤海湾、滦河口产卵场的禁渔时间,由每年5月1—15日改为5月6—20日;将辽东湾产卵场的禁渔时间,由每年5月5—20日改为每年5月11—25日;将渤海梭子蟹越冬场范围扩大到整个渤海区,即每年12月10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梭子蟹越冬期间,禁止在渤海区捕捞梭子蟹和魁蚶。
1990年国家规定,渤海区严禁捕捞自然亲虾,对下列网具规定禁渔期:对虾流网、扒拉网、三重流网为每年5月1—15日;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底张网、坛子网、大桶网、绷网为每年5月1—15日。
1991年,农业部《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对下列网具规定禁渔期:1.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大架子网、小架子网)、坛子网、大桶网为每年5月1—15日和6月21日至8月20日;2.锚张网(底张网)、船张网(跨网、顶网)、扒拉网(含框架式)、攻兜网为每年5月1日至9月9日;3.对虾流网、斑鱼祭鱼流网、青鳞鱼流网、黄鲫鱼流网、梅童鱼流网以及所有损害对虾亲虾和幼鱼的各类流刺网,为每年5月1—15日和7月20日至9月9日;4.定置刺网为每年5月1—15日和7月20日至9月9日;5.插网(步网)、梁网、须子网(须龙网)、撩网(泥网、地网)、对虾网(青虾网)起落网、罾网、河张网等损害对虾亲虾、幼虾和幼鱼的渔具、渔法为每年5月11日至8月20日;6.大拉网为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7.蠓子虾网(流布袋网),北纬40度以南为每年5月11日至8月20日,北纬40度以北为每年5月16日至8月20日;8.围网为每年8月1日至9月9日;9.魁蚶耙子为每年6月2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0日至翌年3月31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全年禁止作业。渤海秋汛对虾开捕期为9月10日至12月10日。要限制定置网具发展,限定桩数和桁地范围,不得超越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作业;渤海区沿岸以外的生产单位不得进入渤海从事定置作业。同时规定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修改为4月1日至8月31日。
1992年国家规定,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除执行现行规定外,黄海北35度线以南至东海27度线以北,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为东线,在同一海域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底拖网进入生产;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北纬35度以北海域一律禁止底拖网作业;定置张网作业继续实行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为产卵带鱼保护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拖网、对网、大洋网渔船以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对象的渔船进入生产。
1993年,国家决定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虾休渔区,休渔范围为:北纬36度,东经122度;北纬36度,东经123度30分;北纬35度,东经122度;北纬35度,东经123度30分4点连线以内海域。休渔时间为每年3月10—31日,禁止拖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以及其他捕捞对虾的渔具作业。
1995年,国家开始实行伏季休渔制度,规定黄海北纬35度以北海域,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一律禁止底拖网作业;黄海北纬35度以南至东海北纬27度以北海域,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拖网渔船和帆张网渔船生产;9月1日至10月31日拖网渔船可以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以东的海域作业,并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此外,黄海定置作业等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渔业法规贯彻执行。
1997年,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修改为5月1日至8月31日。
1998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颁布新的伏季休渔制度:北纬26度至35度海域,每年6月16日0时至9月15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暂定每年7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休渔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伏季休渔期间,因资源监测和科研等特殊需要从事拖网、帆张网作业的,须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准后,由渔船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休渔期间不得向拖网和帆张网渔船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和储藏渔货。
1999年,农业部规定,从1999年起,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休渔期延长半个月,具体休渔时间从7月1日0时至9月15日24时。开捕期与北纬35度以南海域一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山东省禁渔区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9日24时。
2001年,农业部将东海、黄海的休渔期作出调整: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潍坊市峡山水库禁渔期为每年的1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
2002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未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海作业;不得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不得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2003年,农业部将东、黄海伏季休渔时间作出调整: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并规定,从2003年起,将桁杆拖虾列入休渔作业类型,2003年的休渔时间为一个月,即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今后将逐步延长休渔时间,最终达到与拖网的休渔时间同步。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9月1—16日,辽宁、天津、河北、山东列入休渔作业类型的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山东省规定,山东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其中鳀鱼落网(老牛网)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在山东南部海域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张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金乌贼的禁渔期为11月1日至翌年9月1日;北纬37度30分以北的黄海海域,5月1—31日禁止各类拖网、围网、流网及一切捕捞鲅鱼繁殖亲体的流动网具作业;北纬39度以南渤海海域5月10日至6月10日,北纬39度以北海域5月20日至6月20日,禁止鲅鱼流网、三重流网、围网及一切捕捞鲅鱼的流动网具作业;6月16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禁止虾流网、绷网、小围网以及其他损害增殖对虾、金乌贼幼苗(体)的网具在增殖保护区内捕捞作业。
2004年,农业部颁布《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规定: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使用网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钩从事捕捞作业外,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一切捕捞作业;5月1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止张网类渔具和桁杆、框架型拖曳渔具以及网目尺寸60毫米~70毫米的单层流刺网作业;5月10日12时至6月16日12时,禁止围网和网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作业;12月10日12时至翌年4月1日12时,禁止耙刺类渔具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外侧作业;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内全年禁止魁蚶耙子作业。除渤海伏季休渔规定调整外,其余海区仍沿用2003年伏季休渔规定。山东省伏季休渔规定增加“严禁用于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作业”内容,其余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与2003年相同。
2005年,国家及山东省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与2004年相同。
第三节 禁渔期、禁渔区管理
1986年国家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机轮拖网禁渔区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禁渔区内拖网作业时,按1955年国务院令的规定专文报农牧渔业部统一批准。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东平湖禁渔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土山、埠子、潘庄、亭子四点连线以内的3万亩水面为常年禁渔区。
1987年国家规定,北纬34度以南到北纬24度30分以北水域,自7月1日至10月31日,249马力以下的拖网作业船(不含桁杆虾拖网船)和兼作拖网渔船,一律禁止拖网作业;250马力以上拖网渔船可以不执行伏季休渔,但不再享有在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生产的权利。北纬34度以北水域,自7月1日至8月31日,199马力以下拖网作业渔船一律禁止拖网作业;200马力以上的拖网渔船可不执行伏季休渔,但要执行保护幼鱼虾资源的有关规定和接受幼鱼比例检查。定置、张网作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限制网桩数量、桁地范围,并规定不少于2个月的休渔期。经济鱼类幼鱼保护区、休渔区,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
1988年国家规定,自1988年起,渤海全年禁止拖网作业。每年自12月10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梭子蟹越冬期,禁止在渤海中部25、26、37、38、39、40、50、51、52渔区捕捞魁蚶和梭子蟹。每年自6月20日至8月31日魁蚶产卵繁殖期间,在渤海禁止捕捞魁蚶作业。通向渤海的对虾生殖洄游通道,按三段进行禁渔:洄游通道Ⅰ,在下列7个基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连线以内海域:1.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2度42分;2.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3度30分;3.北纬36度,东经123度30分;4.北纬36度,东经122度;5.北纬36度15分,东经122度;6.北纬36度37分,东经122度30分;7.北纬36度54分,东经122度30分,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11月10日至12月15日禁止拖网作业;每年3月25日至4月10日禁止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作业。洄游通道Ⅱ,在下列5个基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连线以内海域:1.北纬37度30分,东经122度;2.北纬38度11分,东经122度;3.北纬38度,东经123度30分;4.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3度30分;5.北纬37度23分05秒,东经122度42分,每年4月1—15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作业。洄游通道Ⅲ,在下列4个基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连线以内海域:1.北纬37度45分05秒,东经120度35分;2.北纬38度20分,东经120度35分;3.北纬38度11分,东经122度;4.北纬37度30分;东经122度,每年4月10—25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作业。渤海区严禁捕捞对虾亲虾,对下列网具规定禁渔期:1.对虾流网、扒拉网、对虾三重流网为每年5月1—31日;2.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底张网、坛子网、大桶网,莱州湾对虾产卵场的49/9、50/7、50/8、50/9、61、72区,渤海湾对虾产卵场的20、21、34、35区,滦河口对虾产卵场场的10、11/1、11/2、11/4、11/5、11/7、11/8、23/2、23/3、24/1区为每年5月1—15日;辽东湾对虾产卵场的1、2/1、2/4、2/7、3/7、3/8、3/9、4、6/1、6/2、6/3、7/1、8、9区为每年5月5—20日。
1989年,国家将对虾生殖洄游通道Ⅰ的定置张网、对虾流网、对虾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的禁渔时间,由每年3月25日至4月10日改为4月1—15日;将对虾生殖洄游通道Ⅱ的禁渔时间,由每年4月1—15日改为每年4月6—20日;将对虾生殖洄游通道Ⅲ的禁渔时间,由每年4月10—25日改为4月16—30日;将渤海对虾流网、扒拉网、对虾三重流网的禁渔时间由每年5月1—31日改为5月6日至6月5日;将莱州湾、渤海湾、滦河口产卵场的禁渔时间,由每年5月1—15日改为5月6—20日;将辽东湾产卵场的禁渔时间,由每年5月5—20日改为每年5月11—25日;将渤海梭子蟹越冬场范围扩大到整个渤海区,即每年12月10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梭子蟹越冬期间,禁止在渤海区捕捞梭子蟹和魁蚶。
1990年国家规定,渤海区严禁捕捞自然亲虾,对下列网具规定禁渔期:对虾流网、扒拉网、三重流网为每年5月1—15日;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底张网、坛子网、大桶网、绷网为每年5月1—15日。
1991年,农业部《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对下列网具规定禁渔期:1.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大架子网、小架子网)、坛子网、大桶网为每年5月1—15日和6月21日至8月20日;2.锚张网(底张网)、船张网(跨网、顶网)、扒拉网(含框架式)、攻兜网为每年5月1日至9月9日;3.对虾流网、斑鱼祭鱼流网、青鳞鱼流网、黄鲫鱼流网、梅童鱼流网以及所有损害对虾亲虾和幼鱼的各类流刺网,为每年5月1—15日和7月20日至9月9日;4.定置刺网为每年5月1—15日和7月20日至9月9日;5.插网(步网)、梁网、须子网(须龙网)、撩网(泥网、地网)、对虾网(青虾网)起落网、罾网、河张网等损害对虾亲虾、幼虾和幼鱼的渔具、渔法为每年5月11日至8月20日;6.大拉网为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7.蠓子虾网(流布袋网),北纬40度以南为每年5月11日至8月20日,北纬40度以北为每年5月16日至8月20日;8.围网为每年8月1日至9月9日;9.魁蚶耙子为每年6月2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0日至翌年3月31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全年禁止作业。渤海秋汛对虾开捕期为9月10日至12月10日。要限制定置网具发展,限定桩数和桁地范围,不得超越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作业;渤海区沿岸以外的生产单位不得进入渤海从事定置作业。同时规定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修改为4月1日至8月31日。
1992年国家规定,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除执行现行规定外,黄海北35度线以南至东海27度线以北,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为东线,在同一海域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底拖网进入生产;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北纬35度以北海域一律禁止底拖网作业;定置张网作业继续实行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为产卵带鱼保护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拖网、对网、大洋网渔船以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对象的渔船进入生产。
1993年,国家决定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虾休渔区,休渔范围为:北纬36度,东经122度;北纬36度,东经123度30分;北纬35度,东经122度;北纬35度,东经123度30分4点连线以内海域。休渔时间为每年3月10—31日,禁止拖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以及其他捕捞对虾的渔具作业。
1995年,国家开始实行伏季休渔制度,规定黄海北纬35度以北海域,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一律禁止底拖网作业;黄海北纬35度以南至东海北纬27度以北海域,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拖网渔船和帆张网渔船生产;9月1日至10月31日拖网渔船可以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以东的海域作业,并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此外,黄海定置作业等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渔业法规贯彻执行。
1997年,山东省南四湖禁渔期修改为5月1日至8月31日。
1998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颁布新的伏季休渔制度:北纬26度至35度海域,每年6月16日0时至9月15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暂定每年7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休渔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伏季休渔期间,因资源监测和科研等特殊需要从事拖网、帆张网作业的,须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准后,由渔船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休渔期间不得向拖网和帆张网渔船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和储藏渔货。
1999年,农业部规定,从1999年起,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休渔期延长半个月,具体休渔时间从7月1日0时至9月15日24时。开捕期与北纬35度以南海域一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山东省禁渔区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9日24时。
2001年,农业部将东海、黄海的休渔期作出调整: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潍坊市峡山水库禁渔期为每年的1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
2002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未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海作业;不得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不得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2003年,农业部将东、黄海伏季休渔时间作出调整: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并规定,从2003年起,将桁杆拖虾列入休渔作业类型,2003年的休渔时间为一个月,即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今后将逐步延长休渔时间,最终达到与拖网的休渔时间同步。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9月1—16日,辽宁、天津、河北、山东列入休渔作业类型的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山东省规定,山东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其中鳀鱼落网(老牛网)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在山东南部海域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张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金乌贼的禁渔期为11月1日至翌年9月1日;北纬37度30分以北的黄海海域,5月1—31日禁止各类拖网、围网、流网及一切捕捞鲅鱼繁殖亲体的流动网具作业;北纬39度以南渤海海域5月10日至6月10日,北纬39度以北海域5月20日至6月20日,禁止鲅鱼流网、三重流网、围网及一切捕捞鲅鱼的流动网具作业;6月16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禁止虾流网、绷网、小围网以及其他损害增殖对虾、金乌贼幼苗(体)的网具在增殖保护区内捕捞作业。
2004年,农业部颁布《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规定: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使用网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钩从事捕捞作业外,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一切捕捞作业;5月1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止张网类渔具和桁杆、框架型拖曳渔具以及网目尺寸60毫米~70毫米的单层流刺网作业;5月10日12时至6月16日12时,禁止围网和网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作业;12月10日12时至翌年4月1日12时,禁止耙刺类渔具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外侧作业;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内全年禁止魁蚶耙子作业。除渤海伏季休渔规定调整外,其余海区仍沿用2003年伏季休渔规定。山东省伏季休渔规定增加“严禁用于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作业”内容,其余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与2003年相同。
2005年,国家及山东省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与2004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