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虾资源管理
1986年,为保护进入渤海产卵的亲虾,山东省渤海和北纬37度30分以北的黄海区,禁止专捕亲虾生产;兼捕的网具必须避开亲虾密集区,其兼捕数量不得超过航次产量的2%。增养殖需用的亲虾,尽量从北纬37度30分以南黄海区兼捕解决。必须专捕解决的,经省水产局批准,发给《准捕证》。
1988年,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山东南部海域亲虾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海域是指北起荣成市石岛,南至日照市岚山头范围内的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亲虾可捕期为:3月10日至4月20日。只允许使用定置网具兼捕亲虾,禁止使用锚流网、三重流网、绷网、小围网及其他损害亲虾的网具作业。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南部海域亲虾的统一管理。
1999—2005年,省成立山东省亲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的亲虾管理工作,并在海阳市渔政管理中心站设立中心指挥组,负责亲虾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增殖对虾资源管理
1986年,省水产局规定,增殖海区的渔政管理由省水产局统一组织,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海上管理与陆地管理相结合,前期以市、县为主,省水产局主要进行协调、督促检查。8月1日以后,省水产局组织部分渔政船对作业渔场实行统一管理,规定锚流网开捕时间为8月25日,拖网开捕时间为9月5日;为保护幼鱼、虾资源,锚流网网目不得小于1.8寸,拖网必须使用加裙大目囊网;参加捕虾船数按各地实际集资投苗数量的比例分配到市,由市统一分配和调整。
1992年,省政府将增殖对虾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北起蓬莱灯塔,南至日照市绣针河口禁渔区线内侧。可捕期为每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捕捞增殖对虾的各种网具,其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4毫米。捕捞渔船限定为主机功率185马力及其以下。
1999—2005年,规定山东南部海域拖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修改为9月16日至10月31日,张网、刺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仍为8月20日至10月31日。
三、鹰爪虾资源管理
1987年,山东省烟台、威海两市沿海禁渔区线内鹰爪虾渔场的管理,由省水产局和烟台市水产局统一组织。投产的拖网船及收购船继续实行限额。
1992年,省政府将鹰爪虾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烟威渔场的9/53、3/64、65、66、67、74、75、79、80渔区禁渔区线内侧。鹰爪虾开捕期与国家特设的第一、第二、第三对虾洄游通道开放日期相同,截至日期为5月31日。捕捞渔船限定为主机功率185马力及其以下。
2002年规定,山东省管辖海域鹰爪虾的可捕时间延长至6月15日。
2005年规定,鹰爪虾的可捕标准为体长5厘米;其禁渔期为6月16日至翌年4月15日。
四、海蜇资源管理
1988年起,山东省开始对海蜇专项资源品种进行管理,规定莱州湾海蜇实行计划捕捞,总船数限定为1100艘(其中惠民地区150艘,潍坊市200艘,东营市100艘,烟台市650艘)。可捕期为8月20日至9月30日。
1989—2005年,每年可捕期略有改变。生产船实行限额,1993年最多,核定生产船8000艘,1995年压缩到3500艘。
1992年,省政府将海蜇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莱州湾禁渔区线内侧。规定海蜇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93毫米;捕捞渔船主机功率限定为185马力及其以下。
1997年,省海洋与水产厅将海蜇管理范围扩大为莱州湾和黄海山东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2005年规定,海蜇可捕标准为伞弧长30厘米。
五、魁蚶资源管理
1986年规定,魁蚶资源保护区为北纬36度30分以北至北纬37度30分以南的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海域。
1988年规定,魁蚶管理区域为山东近海52、53、64、65、66、67、68、74、75、79、80、81、86渔区。
1990年规定,魁蚶管理区域为北起无棣县大口河口,南至日照市岚山头范围内的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1992年省政府将魁蚶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全省沿海禁渔区线内侧,以成山高角为界,分南、北两片,实行捕捞、休渔轮换制,每年轮换一次,1992年北片为休渔区,南片为可捕区。魁蚶耙子,其耙齿内缘间距不得小于55毫米,蚶耙附设的囊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70毫米;魁蚶可捕标准为壳长60毫米;捕捞渔船主机功率限定为185马力及其以下。
六、毛蚶资源管理
1986年莱州湾毛蚶管理继续实行1985年有关规定,即采捕总船数仍定为250艘,其中,潍坊市120艘、东营市35艘、烟台市80艘、惠民地区15艘;只允许高速80马力、低速60马力以下渔船采捕;不允许外省和省内渤海以外市、县渔船进入莱州湾采捕毛蚶;继续实行准捕证旗制度。在垦利、广饶、寿光、昌邑、寒亭、掖县、黄县等县的港口设立毛蚶流动检查站,对生产和收购毛蚶的船只、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1988年规定,莱州湾毛蚶管理区分为保护区和增殖区。增殖区三年内禁止捕捞,保护区内每年6月20日至8月31日实行休渔。从事捕捞毛蚶的渔船,主机功率限定在80马力以下,总船数为250艘。
1992年,省政府将毛蚶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莱州湾禁渔区线内侧,禁渔期为每年6月20日至8月31日。毛蚶耙子耙齿内缘间距不得小于35毫米,其附设的囊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70毫米。可捕标准为壳高30毫米。捕捞渔船限定为主机80马力及其以下。
1999年,省海洋与水产厅将文登五垒岛附近海域毛蚶纳入管理。该海域毛蚶禁渔期为每年5月20日至9月15日。
2005年规定,毛蚶可捕标准为壳长3厘米;其禁渔期为6月16日至9月15日;捕捞毛蚶耙子耙齿内缘间距最小为35毫米,其附设的囊网网目最小为50毫米。
第二节 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
一、亲虾资源管理
1986年,为保护进入渤海产卵的亲虾,山东省渤海和北纬37度30分以北的黄海区,禁止专捕亲虾生产;兼捕的网具必须避开亲虾密集区,其兼捕数量不得超过航次产量的2%。增养殖需用的亲虾,尽量从北纬37度30分以南黄海区兼捕解决。必须专捕解决的,经省水产局批准,发给《准捕证》。
1988年,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山东南部海域亲虾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海域是指北起荣成市石岛,南至日照市岚山头范围内的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亲虾可捕期为:3月10日至4月20日。只允许使用定置网具兼捕亲虾,禁止使用锚流网、三重流网、绷网、小围网及其他损害亲虾的网具作业。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南部海域亲虾的统一管理。
1999—2005年,省成立山东省亲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的亲虾管理工作,并在海阳市渔政管理中心站设立中心指挥组,负责亲虾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增殖对虾资源管理
1986年,省水产局规定,增殖海区的渔政管理由省水产局统一组织,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海上管理与陆地管理相结合,前期以市、县为主,省水产局主要进行协调、督促检查。8月1日以后,省水产局组织部分渔政船对作业渔场实行统一管理,规定锚流网开捕时间为8月25日,拖网开捕时间为9月5日;为保护幼鱼、虾资源,锚流网网目不得小于1.8寸,拖网必须使用加裙大目囊网;参加捕虾船数按各地实际集资投苗数量的比例分配到市,由市统一分配和调整。
1992年,省政府将增殖对虾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北起蓬莱灯塔,南至日照市绣针河口禁渔区线内侧。可捕期为每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捕捞增殖对虾的各种网具,其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4毫米。捕捞渔船限定为主机功率185马力及其以下。
1999—2005年,规定山东南部海域拖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修改为9月16日至10月31日,张网、刺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仍为8月20日至10月31日。
三、鹰爪虾资源管理
1987年,山东省烟台、威海两市沿海禁渔区线内鹰爪虾渔场的管理,由省水产局和烟台市水产局统一组织。投产的拖网船及收购船继续实行限额。
1992年,省政府将鹰爪虾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烟威渔场的9/53、3/64、65、66、67、74、75、79、80渔区禁渔区线内侧。鹰爪虾开捕期与国家特设的第一、第二、第三对虾洄游通道开放日期相同,截至日期为5月31日。捕捞渔船限定为主机功率185马力及其以下。
2002年规定,山东省管辖海域鹰爪虾的可捕时间延长至6月15日。
2005年规定,鹰爪虾的可捕标准为体长5厘米;其禁渔期为6月16日至翌年4月15日。
四、海蜇资源管理
1988年起,山东省开始对海蜇专项资源品种进行管理,规定莱州湾海蜇实行计划捕捞,总船数限定为1100艘(其中惠民地区150艘,潍坊市200艘,东营市100艘,烟台市650艘)。可捕期为8月20日至9月30日。
1989—2005年,每年可捕期略有改变。生产船实行限额,1993年最多,核定生产船8000艘,1995年压缩到3500艘。
1992年,省政府将海蜇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莱州湾禁渔区线内侧。规定海蜇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93毫米;捕捞渔船主机功率限定为185马力及其以下。
1997年,省海洋与水产厅将海蜇管理范围扩大为莱州湾和黄海山东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2005年规定,海蜇可捕标准为伞弧长30厘米。
五、魁蚶资源管理
1986年规定,魁蚶资源保护区为北纬36度30分以北至北纬37度30分以南的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海域。
1988年规定,魁蚶管理区域为山东近海52、53、64、65、66、67、68、74、75、79、80、81、86渔区。
1990年规定,魁蚶管理区域为北起无棣县大口河口,南至日照市岚山头范围内的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1992年省政府将魁蚶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全省沿海禁渔区线内侧,以成山高角为界,分南、北两片,实行捕捞、休渔轮换制,每年轮换一次,1992年北片为休渔区,南片为可捕区。魁蚶耙子,其耙齿内缘间距不得小于55毫米,蚶耙附设的囊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70毫米;魁蚶可捕标准为壳长60毫米;捕捞渔船主机功率限定为185马力及其以下。
六、毛蚶资源管理
1986年莱州湾毛蚶管理继续实行1985年有关规定,即采捕总船数仍定为250艘,其中,潍坊市120艘、东营市35艘、烟台市80艘、惠民地区15艘;只允许高速80马力、低速60马力以下渔船采捕;不允许外省和省内渤海以外市、县渔船进入莱州湾采捕毛蚶;继续实行准捕证旗制度。在垦利、广饶、寿光、昌邑、寒亭、掖县、黄县等县的港口设立毛蚶流动检查站,对生产和收购毛蚶的船只、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1988年规定,莱州湾毛蚶管理区分为保护区和增殖区。增殖区三年内禁止捕捞,保护区内每年6月20日至8月31日实行休渔。从事捕捞毛蚶的渔船,主机功率限定在80马力以下,总船数为250艘。
1992年,省政府将毛蚶列为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其保护区为莱州湾禁渔区线内侧,禁渔期为每年6月20日至8月31日。毛蚶耙子耙齿内缘间距不得小于35毫米,其附设的囊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70毫米。可捕标准为壳高30毫米。捕捞渔船限定为主机80马力及其以下。
1999年,省海洋与水产厅将文登五垒岛附近海域毛蚶纳入管理。该海域毛蚶禁渔期为每年5月20日至9月15日。
2005年规定,毛蚶可捕标准为壳长3厘米;其禁渔期为6月16日至9月15日;捕捞毛蚶耙子耙齿内缘间距最小为35毫米,其附设的囊网网目最小为5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