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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监察执法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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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执法
山东省海洋监察工作起步较早。1996年,省海洋与水产厅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成立山东省海洋监察总队(简称省总队),随之全省沿海7个市(地)及85%以上的沿海县(市、区)先后成立海洋监察机构。2002年11月,山东省根据中编办《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队伍使用“中国海监”标志等问题的批复》及国家海洋局《关于地方各级海监机构设置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全省各级海监机构的称谓、体制、人员设置及队伍进一步完善规范。省总队更名为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简称省总队),下设黄岛、海阳、烟台、长岛、寿光、机关直属6个支队。截至2005年底,省总队及沿海7个市全部成立海监支队;在全省沿海共37个沿海县(市、区)中,具有海洋管辖权的33个县(市、区)成立海监大队,形成以省总队及直属支队为主干,市支队为中坚,县(市、区)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海监机构网络,执法队伍和执法手段不断增强。1998年,全省持证的监督人员551人;2000年全省共有监督车、船、艇91台(艘);2005年全省持证的监督人员790人,配备监督车60辆,监督船、艇32艘。
1986—1996年,海洋监察工作主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1996年后,山东省各级海监机构逐步建立,担负起全省海洋监察执法工作,履行海洋检查和处罚两项职能,在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砂资源管理、海洋倾废、海底电缆管道等执法领域,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海洋违法行为。
2002年5月,省总队会同日照、青岛两市组织大型海砂开采执法检查活动。日照市先后查处违法挖砂船11艘,没收海砂5500吨,并处罚款30余万元;青岛市对“皖采”14号船在青岛胶州湾外浅海海域非法采挖海砂活动进行查处,按规定给予处罚。
2003年6—10月,省总队参加由国家海洋局开展的“海盾2003”专项执法活动,配合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对荣成市海达造船有限公司违法填海案进行查处。同年8—11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总队在全省开展“保护蓝色国土行动”。全省共组织专项执法行动20余次,出动执法船60余艘次,执法车220余辆次,执法人员700余人次,检查用海项目1200项次,发现各类违法用海案件30余起。重点查处了烟台市环翠区王家村超面积填海案、威海大宇船业集团违法填海案、蓬莱蔚阳公司违法填海案、龙口港务局非法填海案、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填海案、青岛港有限公司液体码头违法填海案、利津县于锦松非法占用海域案,对烟台热电厂围海项目及青岛、日照、烟台海域盗采海砂行为开展监察执法活动。
二、执法监督
1979年,全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恢复建立。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全省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1997年、1998年,进行两次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及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采取面上检查、抽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的执法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在全省聘请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员参与监督。2001年,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图7-2 2000年7月,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处执法人员开展海上执法检查

全省各级海洋监察部门在抓好执法大检查的基础上,还重点抓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1996—2005年,省海洋与渔业厅查处的执法违法案件有:胶莱河口海域纠纷案、无棣养殖渔民诉县政府违法撤销海域使用确权案、埕口渔民举报有关部门乱收费案、莱州渔民举报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案、青岛渔民举报执法船违法案等,均依法进行处理。吊销一名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执法人员的渔业执法证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在执法过程中,各级海洋监察部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等制度,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渔业法制情况,聘请执法监督员;向全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开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活动,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树立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