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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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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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简称《渔业法》)施行后,省水产局受省政府委托,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稿,《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9月8日由省政府发布,为山东省第一部渔业地方法规。1987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由于《实施办法》在罚款数额上与其不一致,省水产局于1987年11月24日向省政府提出修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建议。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00年,新修订的《渔业法》颁布后,山东省再次修订《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于2002年11月22日经省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998年,省政府颁布实施《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7日《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后,省海洋与渔业厅着手起草《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2003年9月26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全国沿海省份出台的第一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0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省政府的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1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根据《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相关条款,对内陆渔业的养殖业、捕捞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二、政府规章
(一)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1986年后,为加强对全省毛蚶、魁蚶、对虾、鹰爪虾、海蜇、金乌贼等专项渔业资源的管理,省水产局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山东省莱州湾毛蚶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山东省魁蚶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近海增殖对虾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鹰爪虾资源管理规定》《关于莱州湾海蜇捕捞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渔业资源保护规定。为加强对全省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统一管理,1992年,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管理作出系统、统一的规定。
1989年,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加强对虾亲虾资源的保护管理。1998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虾亲虾的可捕期、作业工具、资源费缴纳标准以及违规作业的处罚办法。
2002年6月12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这是1979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水产资源法制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废止后,山东省重新颁布的渔业资源保护规章。该办法根据渔业经济的发展和渔业资源的变动情况,对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据此,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03年5月25日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最低采捕标准、禁渔期、禁渔区、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作出具体规定,确定省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共67种,其中海水类48种,淡水类19种。
(二)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尚处在起步阶段。为鼓励并规范发展浅海滩涂养殖业,1992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的管理规定》。《规定》对鼓励、支持发展浅海滩涂养殖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5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对水产系统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渔船检验、生产、通信、修造船厂等部门的职责和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省及沿海市(地)、县(市、区)渔业乡镇、重点渔村、渔业公司都要设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协调上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海洋渔业安全工作;对渔业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不利于安全的行为作出限制,对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肯定;对海难救助、海损事故处理、奖励与处罚作出规定。
为加强对渔港和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2001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保证渔船安全生产的检验和登记、渔船航行、作业、停泊、遇难施救、渔港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图7-1 2001年12月,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学习贯彻《海域使用管理法》座谈会在济南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