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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休闲观光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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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渔业形式逐渐形成,山东省休闲观光渔业发展步伐加快。地处山东沿海的烟台、威海、青岛、日照、潍坊、东营、滨州7市(地),利用其得天独厚的环境和渔业资源优势,发展观光综合配套型的休闲渔业,扩大了渔业的外延和内涵,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其中,长岛县休闲观光渔业发展较早,从无到有、不断规范、逐步发展,逐步形成海岛特色产业。
随着海岛旅游业的兴旺发展和大量进岛游客的兴趣需要,载客出海形式的初级阶段的休闲渔业应运而生。2001年,南长山镇部分渔民为满足“渔家乐”游客需要,利用渔闲季节和旅游旺季用渔船载客出海,在近岸进行简单的观光游玩活动。由于客源多、效益好,许多渔民纷纷参与,为捕捞业转产增收开辟了新途径。
随着从业渔船数量和出海游客的增加,严重安全隐患也逐渐暴露。为正确引导、规范和发展好这一新兴产业,在省渔港监督局的帮助支持下,2002年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长岛渔港监督制定《长岛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和《长岛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县政府颁布实施。《办法》和《细则》首次明确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为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渔港监督为休闲渔船安全管理主体,同时明确有关乡镇政府、村委和休闲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责任,并在休闲渔船船长、船龄、船员和安全设备配备、航区范围、抗风等级、载客人数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和《细则》实施后,主管部门和渔监机构集中力量加大管理力度,休闲渔业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2002年,全县共批准设置休闲渔船停泊港口9处,核准从事休闲渔业的渔船65条,其中20马力至60马力渔船50条,挂机船15条。
2003年,县政府决定由县旅游局牵头,成立休闲渔业公司,要求所有休闲渔船必须加入休闲渔业公司,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售票,防止竞相压价和私自载客出海。同年,由于大多数休闲渔船的船长、船龄不符合从业规定要求,公司面临停业。长岛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邀请省渔港监督局专家进岛考察,对从业渔船进行安全质量检验,争取将休闲渔船的基本条件放宽到船长10米以上,船龄不超过10年;经检验合格允许从事休闲渔业的渔船压缩到23条,并全部签发《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和《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合格证书》;休闲渔业港口规范为4处,县海洋与渔业局抽调12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经上级专业培训、取得签证员证书后,分赴4处港口,负责休闲渔船出海签证。2003年,受非典影响,休闲渔船仅出海两个多月,接待游客2万多人次,船均收入1.6万元。
2004年,省海洋与渔业厅在长岛县召开全省休闲渔业现场会,邀请广东省番禺市等渔港监督部门介绍当地休闲渔业管理经验,省渔港监督局负责人和专家对长岛休闲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性的建议和要求。据此,长岛县对原有的《长岛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同年,鉴于休闲渔船数量少、条件差、档次低等情况,长岛县旅游局投资建造一艘大型仿古帆船“渔家乐1号”,当年投入休闲渔业运营。至此,长岛县开始着手设计和建造高标准大型仿古帆船,全县休闲渔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全县从事休闲渔业运营的在册渔船保持在22条,共接待游客2.5万多人,收入近30万元。
2005年,长岛休闲渔船营运时间由“五一”“十一”黄金周延长至4月15日至10月15日的整个旅游季节;海上航线不断增加,航区距离由近岸扩大到2海里;从业渔船普遍安装座椅、护栏等设施,乘船游客的舒适度和安全保障系数显著提高;休闲内容不断丰富,由原来单一的海上观光,逐步扩大到海上垂钓、兜蟹笼、捕捞和养殖产品收获、海上野炊等多种休闲娱乐项目,休闲渔业对游客的吸引力与日俱增。其间,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长岛渔港监督与旅游、卫生等部门先后3次进行《休闲渔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整个旅游旺季,渔港监督执法船巡回海上,与旅游执法大队一起共同负责海陆安全检查,对无证载客和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等行为进行查处。2005年,全县17条休闲渔船共接待游客5.2万人次,收入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