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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参与制定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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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5年,省总工会除履行自身主要职能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外,还在涉及职工其他利益、素质提升等方面,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政策性文件的制定。
1994年4月,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文件,对城镇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制定提出具体试行意见。
1995年6月,省总工会与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委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促进企业廉洁经营的意见》,对职工民主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和加强对职工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作出明确规定。7月,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目的、试点内容和措施。年内,省总工会对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
1997年2月,省总工会与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对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模实行荣誉津贴,对享受荣誉津贴的范围、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说明。12月,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8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委、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职工下岗程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运作、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费用和提高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提出要求。
2000年6月,省总工会与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明确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各地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内容,以党建带动工会建设,以工会建设促进党在新建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意见》实施后,全省外资、私营、乡镇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等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步伐加快。
2002年,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企业家协会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通知》,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就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和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2003年7月,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和省卫生厅联合印发文件,明确职代会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规定职代会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中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指出职代会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实现形式,要求工会切实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作用,主动向党委报告职代会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自觉接受党委领导,积极协助企业行政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2005年8月,省总工会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工作的意见》,提出开展组织共建,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覆盖面。要求各地搞好普查登记工作,摸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党员、职工人数和党组织、工会组织组建等基本情况,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中。10月,省总工会、省安监局、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工会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源头参与,强化民主监督;积极协助政府及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夯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基础;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全面构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创新工作思路,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要求安监和卫生部门要支持工会履行“群众参与监督”的职责,对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有力支持,共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深入开展。